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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组织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立法概况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生态学的发展和传播,特别是生态系统概念在一些国家法律中的运用,生态系统方法及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思想开始在国际环境资源法领域得到应用。目前已有不少国际法律规范性文件,特别是那些框架公约中的具体协定、议定书和决定已经在设计新的制度与措施来体现或实现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

第三节 有关国际组织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立法概况

从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发展历史看,在第一个阶段(1972年以前),国际环境法主要是针对海洋、淡水、大气和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在第二个阶段(1972年至1992年),主要是规范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物质,如化学品、废物、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质;在第三个阶段(始于1992年),主要是对环境和生态系统进行综合保护。为了保护生态系统,已经制定1971年《湿地公约》、1972年《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1973年《濒危物种贸易公约》、1979年《保护野生动物移栖物种公约》、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4年《防治荒漠化公约》等国际环境资源条约。据统计,20世纪70年代以后主要的国际环境资源条约中有1/3是关于物种、生境、特殊区、气候的保护条约,其中大都涉及生态系统。

随着生态学的发展和传播,特别是生态系统概念在一些国家法律中的运用,生态系统方法及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思想开始在国际环境资源法领域得到应用。起初它仅仅是一些专家学者提出的思想观念,随后这些观念为了适应国际环境资源活动和环境资源管理的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在管理应用上逐渐发展出一系列对管理行为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和规则,并在有关国际条约和缔约国大会上被普遍认可后,作为履约工具向国际社会推广。目前已有不少国际法律规范性文件,特别是那些框架公约中的具体协定、议定书和决定已经在设计新的制度与措施来体现或实现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

较早体现生态系统理念的是《养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1980年),该公约已经明确提出要保护南极四周海洋的环境及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推动南极海洋生态系统的综合研究。接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12月10日订于蒙特哥湾)对保护海洋环境、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态系统,防治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做了大量具体规定,明确规定:“按照本部分采取的措施,应包括为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形式的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而有必要的措施。”(第194条)

1982年10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对维护生态系统有很高的认识。该宪章规定:“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生命有赖于自然系统的功能维持不坠”,“文明起源于自然,自然塑造了人类的文化,一切艺术和科学成就都受到自然的影响,人类与大自然和谐相处,才有最好的机会发挥创造力和得到休息与娱乐”,“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给予其他有机体这样的承认,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人类的行为或行为的后果,能够改变自然,耗尽自然资源;因此,人类必须充分认识到迫切需要维持大自然的稳定和素质,以及养护自然资源”,“从大自然得到持久益处有赖于维持基本的生态过程和生命维持系统,也有赖于生命形式的多种多样,而人类过度开发或破坏生境会危害上述现象”,“应尊重大自然,不得损害大自然的基本过程”,“所有各种类生态系统的典型地带、罕见或有灭绝危险物种的生境,应受特别保护”,“对人类所利用的生态系统和有机体以及陆地、海洋和大气资源,应设法使其达到并维持最适宜的持续生产率,但不得危及与其共存的其他生态系统或物种的完整性”,“在决策过程中应认识到,只有确保自然系统适当发挥功能”,“对使用时会消耗的不可再生资源,应考虑到这些资源是否丰富、是否有可能合理地加以加工用于消费,其开发与自然系统的发挥功能是否相容等因素而有节制地开发”,“所有规划工作都应将拟订养护大自然的战略、建立生态系统的清单、评估拟议的政策和活动对大自然的影响等列为基本要素”,“应密切监测自然过程、生态系统和物种的状况,以便尽早察觉退化或受威胁情况,保证及时干预,并便利对养护政策和方法的评价”,“本(宪章)载列的各项原则应列入每个国家的以及国际一级的法律中,并予实行”,“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不损害别国境内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自然系统”。

《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1991年6月23日订于马德里,中国政府代表于1991年10月4日签署该议定书)是一个较早反映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和原则的国际环境资源法律文件,该议定书序言强调:“深信有必要加强对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的保护”,“深信制订一个保护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的综合制度是符合全人类利益的”,“各缔约国承诺全面保护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该议定书第三条(环境原则)规定:“对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的保护以及南极的内在价值,包括其荒野形态的价值、美学价值和南极作为从事科学研究,特别是从事认识全球环境所必须的研究的一个地区的价值应成为规划和从事南极条约区一切活动时基本的考虑因素。”为了达到保护南极生态系统的目的,该议定书还规定:“规划和从事在南极条约地区的活动应旨在限制对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南极条约地区的活动应根据充分信息来规划和进行,其充分程度应足以就该活动对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以及对南极用来从事科学研究的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预先评价和有根据的判定”;“如果违背上述各项原则,对南极环境或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影响,均应予以修改、中止或取消”。

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是认可和传播生态系统方法的一次重要会议。这次会议通过或启动了《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几个体现生态系统理念的国际环境资源公约和政策文件。例如,《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强调,“森林资源和森林土地应以可持续的方式管理,以满足这一代人和子孙后代在社会、经济、文化和精神方面的需要”,“应认识到各种森林在地方、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上维持生态过程和平衡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包括在保护脆弱的生态系统、水域和淡水资源方面的作用,作为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的丰富仓库以及用来生产生物技术产品的遗传物质和光合作用的来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与经济发展中所有与森林和林区有关的方面均应加以一体化和全面化”。为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做准备并在全球广泛散发的《保护地球——持续生存战略》,即经过修订的《世界保护战略(WCS)》(1991年出版),提出了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9项原则和旨在建立可持续发展社会而采取的132个具体行动,描述了各种经济领域和不同生态系统获得可持续性的一系列行动,对执行地方、区域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了指导。

虽然不少国际环境资源法律政策文件涉及生态系统问题,但在国际法上,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主要是伴随着《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实施和发展而成熟的。《生物多样性公约》较好地体现了生态系统的思想,该公约强调:“注意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基本要求,是就地保护生态系统和自然生境。”并且在确定公约适用范围的重要术语中,突出了生态系统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例如,该公约规定:“生物多样性是指所有来源的形形色色生物体,这些来源除其他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这包括物种内部、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生态系统是指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群落和它们的无生命环境作为一个生态单位交互作用形成的一个动态复合体”。上述规定实际上奠定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国际法基础。正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履约机制及由该公约引发的一系列活动,促进了生态系统综合管理方法的成熟和推广。据考察,在国际上,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12条原则和5点导则最早是在1995年马拉维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大会的一个专家组会议上提出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0年5月15日至26日在肯尼亚内罗毕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总部举行,有1 500多名与会者出席了会议,代表156个国家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政府间组织和各种土著和地方社区组织。这次会议通过了有关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式的说明及12项原则的“生态系统方式”决定(V/6),将其作为该公约内的一个重要实施框架。后来这12条基本原则及其操作指导方针于2003年10月10日至14日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大会科技咨询辅助机构的第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2004年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第七次会议正式通过了《生态系统方式决定》,再次肯定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2006年3月20日至31日在巴西库里提巴市举行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第八次大会上,再次确认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

除生物多样性公约外,其他有关国际环境资源公约也将综合生态系统方法作为履行公约和评价公约有关事项的工具。有关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在生物多样性方面作用的讨论结果是,其他的一些国际公约例如《联合国防止土地退化公约》,也可以通过运用这些原则获益。目前,有关环境资源的国际条约大都采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例如《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缔约方大会有关文件指出,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是一项综合管理土地、水和生物资源的战略,以平等的方式促进养护和可持续的使用;它所依据的是运用适宜的科学技术,重点放在各级生物组织,涉及生物组织与其环境之间的基本进程、功能和交互作用。

《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会议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标题为“保护和持久使用农业生物多样性问题”的第III/11号决定,在此项决定第1段中,缔约国会议决定着手编制一项关于农业生物多样性问题的多年期活动方案,旨在:(a)加强农业做法对农业生态系统中生物多样性的积极影响和减轻其不利影响,并促进它们与其他生态系统进行积极的相互作用;(b)保护和持久使用具有实际或潜在粮食和农业价值的遗传资源;(c)以公平和公正的方式分享因使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根据该决定,1995年召开的联合国粮农组织大会通过第3/95号决议于1995年间扩大了该委员会的任务范围,以便将所有涉及粮食和农业的生物多样性的所有组成部分囊括在内。粮农组织大会认为,这“将使得粮农组织得以以更为综合的方式处理与农业生物多样性相关的事项”,强调采用一项综合的处理办法以及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会议开展全面合作的重要性,并认识到,委员会的任务得到扩大之后,将会便利此种合作。按照为该委员会所规定的新任务,它可在得到粮农组织理事机构的核准的前提下,酌情针对《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会议就与粮食和农业相关的遗传资源的具体领域提出的要求作出反应。2001年10月1日至4日,由冰岛政府与粮农组织联合主办了雷克雅维克会议,通过了《雷克雅维克海洋生态系统负责任渔业宣言》,该《宣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重申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粮农组织《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原则,并提请注意《行为守则》框架内的4项国际行动计划;确认将生态系统考虑纳入渔业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长期粮食安全和人的发展,确保生态系统及其资源的有效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确认考虑到生态系统问题意味着更加有效地保护生态系统及可持续利用海洋生物资源,进一步注意海洋生物资源不同种群和品种之间的相互影响,如捕食者与被捕食者关系等;确认需要了解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包括人类活动可能引起生态系统结构扭曲;采取鼓励性措施鼓励负责任渔业和机制以减少捕捞努力量,发展将生态系统考虑纳入渔业的科学基础,帮助发展中国家将这些考虑纳入其渔业管理;认识到渔业资源与包括环境在内的生态系统所有成分之间相互作用的重要性,并认识到需要保护海洋环境。接着,粮农组织的渔业委员会于2001年11月1日至4日举行第二十四届会议,会议强调的领域之一是制定生态系统渔业管理办法。根据《雷克雅维克宣言》的要求,于2002年9月16日至19日在冰岛雷克雅维克举行了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渔业管理专家磋商会。在该次磋商会上制订了侧重渔业管理的生态系统渔业办法的初步准则。2003年2月24日至28日,粮农组织的渔业委员会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第二十五届会议,会议的主题是“实施生态系统渔业管理办法”,以实现《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及恢复渔业资源和海洋环境。

有关可持续发展、污染综合防治的国际法律政策文件,也往往涉及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例如,1997年6月28日联合国大会第十九届特别会议第11次全体会议通过的《进一步执行21世纪议程方案》肯定了生态系统方法的作用和意义。该方案指出,“土地退化和土壤流失对亿万人民的生计和未来粮食安全构成威胁,并对水资源和保护生物多样性造成影响,迫切需要制订办法,制止或扭转全球土壤退化加快的趋势,同时应利用生态系统方法,要考虑到生活在山区生态系统中的人口的需要和确认农业的多种职能”;“为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目标的一体化,必须按照具体国家情况,制订一套广泛的政策手段,包括规章条例、经济手段、将环境代价融入市场价格、环境和社会影响的分析及信息的散播,以确保一体化做法具有较好的效能和成本效益。为此目的,应当推行具有透明度的参与过程。这将需要国家立法议会以及民间社会所有行动者,包括青年人和土著人民及其社区的参与,以补充政府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努力”;“国际社会认识到,必须如《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第III/11号决定34所指出的那样,综合对待土地和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管理问题,包括查明土地的退化,这需要地方和国家一级各有关方面的参加,包括农民小型粮食生产者(各)土著人民和非政府组织,尤其是在农村社区发挥关键作用的妇女。这应包括采取行动,确保安全的土地占有制和获得土地、信贷和训练以及消除阻碍农民,尤其是小农场主和农民投资和改进其土地和农场的障碍”。要求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a)采取果断行动保护和维持基因物种和生态系统,以促进对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管理;(b)批准生物多样性公约,全面有效地实施该公约,并同时实施缔约方会议的各项决定,包括关于农业生物多样性的建议,关于海洋和沿岸生物多样性的雅加达任务,并参照公约通过的生态系统处理方法,尽快执行缔约方会议第三次会议关于陆地生物多样性的工作方案36中确定的其他任务”。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于2002年8月26日至9月4日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该次会议注意到采用生态系统办法管理自然资源的重要性。欧共体理事会于1993年6月29日通过的《生态管理和审计计划》,被欧盟国家认为是从命令控制政策走向自我报告公共信息政策的开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理事会在其1991年提出的《关于综合污染防治的建议》,号召成员国采取措施,消除障碍,实行污染综合控制。该建议的附件《综合污染防治指南》提出了污染综合控制的5个要件:第一,“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控制;第二,预测物质和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第三,废物数量和有害性的最小化;第四,采用共同手段评估、比较环境问题;第五,配合采用注重环境影响和源头的措施。该建议提到的有关污染综合控制的科技方法有:可持续发展,无废少废技术,循环使用技术,更清洁的技术,更安全的物质,风险防范等。欧共体理事会于1996年9月24日通过的《污染综合防治指令》,对采用科技方法控制污染以及污染综合控制做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这些综合污染控制方法与综合生态系统方法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

一些区域性、双边的或多边的国际环境资源条约,也已运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方法。《欧洲保护野生生物和自然生境的伯尔尼公约》(1979年)较好地体现生态系统的观点,该公约强调:“野生动植物构成具有美学、科学、文化、创造性、经济和内在价值的自然遗产,必须保存它们并将之传给后代。”该公约明确规定要养育(保育)野生动植物及其自然生境,采取各种适宜的和必要的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欧洲《阿尔卑斯公约》是获得法律支持的综合性跨界发展的范例。[4]该公约的一些机构和国家研究广泛的问题,从喜马拉雅山区的传粉媒介、药用植物到德国的有机农业发展均包括在内,在分析山区生态系统时已经成功地运用生态系统方式的12项原则,说明生态系统原则同执行《阿尔卑斯公约》相符。

目前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不但纳入了有关国际环境资源条约,而且进入了相关国际条约的履约实践。例如,中部美洲[5]的8个国家(伯里兹成、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尼加拉瓜、哥斯达黎加、巴拿马)与墨西哥南部的四个州正一道建立“中美洲生物走廊”。该项目已经取得成效(参看案例分析—原则4:中美洲生物走廊—“为环境产品和服务埋单”)。莫桑比克、南非和津巴布韦的环境保护当局,以一种惠益本地居民和地区旅游业的方法对不同地区的野生自然资源进行管理,推动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推动了更具活力的生态系统的恢复,可持续利用机会(请参看案例研究—原则7:The great limpopo transfontier park——“在一个更广阔的范围内管理生态系统,建立区域合作关系”)。生态系统管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Ecosystem Manage-ment,CEM)是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六大委员会之一,其宗旨是管理生态系统,促进可持续生计;其任务是为采用生态系统综合途径管理自然和人工生态系统提供专家指导。它的四个全球性主题包括:(1)促进生态系统管理途径的实施;(2)进行促进生态系统恢复的能力建设;(3)建立并应用生态系统性能指标;(4)建立生态系统管理工具并就此进行沟通。该委员会共有大约400名成员,主要负责在利用生态系统方法、统一管理自然生态系统和改良生态系统方面提供专家指导。2005年3月30日,联合国在北京、伦敦、华盛顿、东京、开罗等全球8个城市同时发布了《千年生态系统评估报告》,中国科技部和国家环保总局于同日在北京联合举行了成果发布会。“千年生态系统评估是一项于2001年启动、为期4年的国际合作项目,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和其他政府及非政府机构共同资助,来自世界各地的1 360名科学家参与了研究,目的是考察20世纪末地球环境面临的问题。《生物多样公约》缔约国会议支持“千年生态系统评估”项目组采用“综合生态系统方法”对全球生态系统进行评估。中国政府积极支持“千年生态系统评估”项目,作为首批启动的五个全球区域评估项目之一,中国西部生态系统综合评估项目于2001年6月启动。《千年生态系统评估报告》,又称《生态系统与人类福祉》,历时4年,耗资2 400万美元,集全球95个国家1 300多名科学家之智慧,长达2 500页。该报告指出,半个世纪以来,人类以前所未有的方式,迅速而广泛地改变了自然生态系统。在所评估的24个生态系统中,15个生态系统遭到破坏,有些生态系统甚至已无可逆转。全球有35%的红树林消失,珊瑚礁的数量减少了27%。10%~30%的哺乳动物、鸟类及两栖动物濒临灭绝。物种灭绝的速度超出正常值100~1000倍。专家们预测,未来50年内,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退化将进一步加剧,这将严重威胁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专家们同时承认,通过调整政策和机制,改变目前的消费方式,提高教育水平,开发新技术,有可能在增加需求的同时,减缓生态系统的退化。报告建议,参照欧洲二氧化碳排放交换系统,对过度开发自然资源采取外部性价格,以市场的方式约束人类行为。《千年生态环境评估报告》由95个国家的1 300名研究学者在全球各地收集所有已知的环境恶化的各种资料完成,是目前为止最大规模的科学合作报告之一,是全球有史以来有关生态环境最全面和最深入的调查报告,是首次在全球范围内对生态系统及其对人类福利的影响进行的多尺度综合评估,是有关人类产业活动和生态环境关系的一个重要研究成果,是在全球范围内运用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的一次伟大实践。那些为千年生态系统评估作出科学或技术贡献的科学家共同分享了2005年的扎耶德国际环境奖“科学和技术成就奖”。[6]

附:

有关环境保护的主要国际公约

1.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

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是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该宣言是各国在保护环境方面权利、义务的总宣言。它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人类对环境问题共同达成的七个方面的深刻认识;第二部分是关于自然保护、生态平衡、污染防治、城市化等一系列范围广泛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共同原则。

2.《内罗毕宣言》

《内罗毕宣言》是1982年联合国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纪念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十周年的会议上通过的。该宣言肯定了《人类环境宣言》中所确定的七项共同点和二十六项共同原则,又提出了综合治理、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和将市场机制和计划机制结合起来,以及反对殖民主义和种族隔离、解决边界污染、更合理分配技术和资源、加强环境教育等十项共同原则。同时,该宣言特别强调了包括酸雨和臭氧层破坏问题在内的全球性环境问题,重申要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各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

3.《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是联合国于1992年在巴西首都里约热内卢召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该宣言重申了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的基本原则,同时宣布了关于环境与发展问题的27条原则。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在《人类环境宣言》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与突破,它承认环境问题与发展问题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提出建立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提出人类社会与经济发展的新模式,即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并进一步明确指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途径,即改变传统的生产与消费方式并推行正确的人口政策;确定了在全球环境退化问题上各国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第一个全球性的应对气候变化特别是气候变暖问题的国际公约,它于1992年5月10日在美国纽约通过,并于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供各国讨论和签署。我国签署了这个公约。该公约共26条,其主要内容是控制人为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是指矿物燃料产生的二氧化碳。这是一个框架性文件,并未对控制温室气体的具体措施作出规定。

1997年12月,在日本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其主要内容是:2012年前,主要工业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2004年11月,已有127个国家和地区批准了《京都议定书》。美国曾于1998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

5.《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于1985年3月22日在维也纳通过,于1988年9月22日开始生效。我国于1989年9月11日加入该公约。该公约由序言、正文21条和两个附件构成。该公约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首次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全球性的大气保护公约,主要内容包括对臭氧层破坏的基本认识和概念,也有规定缔约国的一般义务。但该公约只是一个框架式的原则性公约,并未对破坏臭氧层物质采取任何控制措施。

6.《长程越界大气污染公约》

《长程越界大气污染公约》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主持制定,于1979年11月13日在日内瓦通过,1983年生效。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大气污染的区域性公约。其宗旨是保护人类及其环境不受污染,并努力限制和尽可能逐渐减少和防止空气污染,包括长程越界空气污染。该公约包括定义、原则、大气质量管理、研究和发展、情报交换、污染物监测、执行机构和争端的解决等8个方面及部门。它确立了监测和研究大气污染的国际合作途径,并建立了一系列控制大气污染的原则制度和措施,还设立了情报交换的中心组织。

7.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项保护地球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性公约,于1992年6月1日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内罗毕通过,1992年6月5日,由签约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截至2004年2月,该公约的签字国有188个。中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1992年11月7日批准,1993年1月5日交存加入书。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是全球履行该公约的最高决策机构,一切有关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重大决定都要经过缔约国大会的通过。该公约的常设秘书处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该公约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保护濒临灭绝的植物和动物,最大限度地保护地球上的多种多样的生物资源,以造福于当代和子孙后代。公约规定,发达国家将以赠送或转让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补充资金以补偿它们为保护生物资源而日益增加的费用,应以更实惠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从而为保护世界上的生物资源提供便利;签约国应为本国境内的植物和野生动物编目造册,制订计划保护濒危的动植物;建立金融机构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清点和保护动植物的计划;使用另一个国家自然资源的国家要与那个国家分享研究成果、盈利和技术。

有关环境保护的主要国际组织

1.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是环境保护的政府间组织,根据联合国大会1972年12月15日第2997号决议于1973年1月成立的。总部设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它是联合国负责协调各国在环境保护领域活动的机构,也是最重要的国际环境组织和国际环境中心,主要任务是处理联合国在环境方面的日常事务。下设三个部门:环境信息和评价处,计划处,政策、机构间和对外事务处。理事会是环境规划署的实际决策机构。秘书处是该署的常设机关,其主要任务是保证高效率地进行联合国范围内的国际环境保护活动,并兼管环境基金。

2.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是根据1983年第38届联合国大会38/161号决议成立的一个独立机构。该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联合国秘书长指定,成员由主席、副主席指定。该委员会由各国专家组成,委员会的任务是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关于环境对策方面的建议。

3.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于1993年2月成立,是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后续行动机构,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职能委员会,该机构负责审查和监督各国对《21世纪议程》的行动计划及实施情况,并在联合国框架内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独立部门及联合国系统外其他团体的对话。

4.全球环境基金

全球环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简称GEF)是关于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土地荒漠化治理的国际公约的资金机制。GEF通过其业务规划,支持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在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国家水域、臭氧层破坏、土地退化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重点领域开展活动。GEF资助的第十二个业务领域(业务规划12-OP12)是“中国—全球环境基金干旱生态系统土地退化防治伙伴关系土地退化防治能力建设项目”。该项目又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项目,主要针对发展中国家日益严重的土地退化问题,旨在采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手段解决土地退化问题。

5.国际自然保护联盟

国际自然保护联盟是由各国政府有关机构、非官方机构、科学工作者以及有关自然资源保护专家共同参加而组成的民间性、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该同盟成立于1948年,全世界有100多个国家的有关机构及专家参加了组织,总部设在瑞士。它有6个委员会即生态学、保护区、濒危灭绝物种、环境规划、环境政策、法规及教育。该同盟的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促进对生物资源的保护和持续利用。该同盟对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享有咨询地位。

6.世界自然基金会

世界自然基金会成立于1961年,总部设在瑞士,成员遍布世界各国,是环境保护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前称为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目前在加拿大、美国仍沿用以前的名称。该基金会为全世界的自然保护活动提供资金,致力于保护大自然,保护地球上生物生存必不可少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防止珍稀动物濒于灭绝。

【注释】

[1]the Australian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on the Environment(IGAE)of 1992,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各个州、地方以及澳大利亚地方政府协会共同签署的、用来协调全国环境行动的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2]候文蕙译:《沙乡年鉴》,192~197页,长春,吉林出版社,1997。

[3]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年鉴》,224~225页,参见《大自然的权利》,86页。

[4]《阿尔卑斯公约》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经7个欧洲阿尔卑斯国家(瑞士、法国、意大利、德国、奥地利、列支敦士登和斯洛文尼亚)和欧洲共同体批准。

[5]中美洲蕴藏着丰富的木材、矿产、肥沃的火山灰土壤、淡水资源,以及缤纷的陆地和海洋景观。据估计,这块相对狭小的土地蕴含的生物多样性占世界生物多样性总量的7%。中美洲自然资源如此丰富可以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加以解释。它是北美洲和南美洲的桥梁,位于大西洋和太平洋两大洋之间,并且得益于由多种地理气候条件造成的生态系统多样性,包括礁湖、火山、山脉、暗礁、岛屿、平原、自然生态系统、农业生态系统等等。

[6]扎耶德国际环境奖于1999年由迪拜王储Sheikh Mohammad Bin Rashid Al Maktoum设立,以纪念阿联酋已故总统扎耶德(Sheikh Zayed Bin Sultan Al Nahyan)在环境方面作出的贡献。分全球领导奖、科学和技术成就奖和环境行动改良社会奖3个奖项。扎耶德环境奖的总奖金为一百万美元,每两年颁发一次,目前被视为世界上声誉最高的环境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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