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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旅游立法概况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外国旅游立法概况从旅游发达国家的情况看,旅游法律的建设是与旅游业的发展紧密结合的。下面选取美国和日本两个国家,对其旅游立法情况做一下介绍。为此,日本政府制定了包括旅游行业法、与旅游相关的法律和旅游基本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旅游法律法规体系。这部法律在对旅游业依法经营、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外国旅游立法概况

从旅游发达国家的情况看,旅游法律的建设是与旅游业的发展紧密结合的。旅游发达国家的旅游业起步较早,因此,相适应的旅游立法也发展较早,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旅游业如雨后春笋般的快速发展,旅游业日益成为一个国民经济的主要和独立的产业,无论其形式、规模和内容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出现了不少需要规范的新矛盾和亟需解决的新问题。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20世纪50~60年代期间,一些旅游发达国家正式提出了“旅游法”这一概念,旅游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在旅游发达国家应运而生,成为源于民法、商法等法律体系而又相对独立的部门法。目前,世界上已经有60多个国家(其中还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颁布了《旅游法》。比如1963年日本制定了《旅游基本法》;1966年巴西制定了《联邦共和国旅游组织法》;1967年韩国颁布了《旅游振兴法》;1969年英国制定了《旅游发展法》;1979年美国制定了《全国旅游政策法》;俄罗斯1996年颁布了《旅游法》等。下面选取美国和日本两个国家,对其旅游立法情况做一下介绍。

1.美国的旅游立法

旅游业多年以来一直是支撑美国经济发展的主要产业之一。美国政府对发展旅游事业十分重视。为保证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协调和妥善处理旅游企业与旅游者之间及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美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既有作为美国旅游基本法律的《全国旅游政策法》,也有各种单行的法规法案。

(1)美国旅游基本法

1979年5月,美国政府颁布了本国旅游基本法《全国旅游政策法》,该法共设立三编,从国家发展旅游业的作用、设立全国旅游政策委员会的政策、旅游资源的保护、旅行游览发展公司的政策、旅游者的政策五个方面做出了规定。美国政府希望通过立法,在联邦政府、州和地方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公众和私人组织之间建立起一种合作方式,并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法,来执行全国旅游政策。

(2)关于旅游的单行法规、法案

美国政府制定了各种关于旅游的单行法规、法案,从多方面保证了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这些法规、法案,有的是关于保护公园和游览地的法律,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游览地的环境保护做了具体规定;有的是关于食宿业方面的法律,对旅馆、餐馆的开业、经营做了具体规定;有的是关于旅行社行业的法律,对旅行社的经营、开办等都做了规定。此外,对于旅游相关行业也有单行法规,如运输业法、商业法等,它们从不同侧面保证了美国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

2.日本的旅游立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经济逐步复苏并迅速发展,旅游业的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三大市场随之全面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迫切要求旅游涉及行业及交通运输、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等相关部门迅速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为此,日本政府制定了包括旅游行业法、与旅游相关的法律和旅游基本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旅游法律法规体系。日本的旅游法律分为旅游基本法、旅游行业法和与旅游相关的法律三类。

(1)旅游基本法

20世纪60年代,日本国民的旅游人数迅速增加,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意义日趋重要,然而长期以来,旅游业在日本并未作为一项经济文化产业来对待。为了尽快确立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确定发展旅游业的基本方针,日本政府在总结旅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于1963年6月制定了《旅游基本法》。

日本旅游基本法确定的政策目标是发展国际旅游并普及正常的国民观光旅游,加强国际友好、发展国民经济、提高国民生活水平和帮助改变日本各个地区之间存在的各种差异。

为了顺利地落实这些政策,法律有专门条款要求地方公共团体在行动上,要求政府在法制方面、财政方面和金融方面协助这些政策的实施。法律还要求政府每年向国会提交旅游状况及政府将要采取旅游政策的相关报告书,并且在听取旅游政策审议意见的基础上,将希望在下一年采取的措施明确地制作成文件提交国会审议。

在旅游基本法的制定上,日本走在了世界其他国家的前列,这是日本旅游业得以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2)旅游行业法

日本战后经济复苏及旅游业的逐步发展,在日本出现了许多专门从事旅游的商人。在旅游产品的早期开发和服务过程中,出现了欺骗旅游消费者、损害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严重影响了刚刚起步的日本旅游业。为此,1952年,日本政府颁布了《旅行社联络法》,规定对旅游商人进行注册登记,进行必要的监督。这部法律在对旅游业依法经营、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以及不断商品化,《旅行联络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了,为了加强对旅游商人的管理,日本政府于1971年制定了《旅行业法》,以取代《旅行联络法》。在这部新法中,增加了关于交易的内容,在旅游业种类、交易形式、旅游业务、各营业部门的设置、契约条款的认可和达成交易的书面交付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

(3)与旅游相关的法律

为了适应旅游活动和旅游业的发展,日本一些与旅游相关的行业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日本为了有目的地保护旅游资源,就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包括《历史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1911年)、《国宝保护法》(1929年)、《国立公园保护法》(1931年)、《重要美术品保护法》(1933年)等,这些法律对于有效地保护日本的旅游资源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政府继续制定了一系列与旅游行业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国际旅游温泉法》(1950年)、《出入国境管理法令》(1951年)、《进入国内检疫法》(1951年)、《自然公园法》(1953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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