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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认定原告资格的内容及步骤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人民法院认定原告资格的内容及步骤1.人民法院认定原告资格的内容。行政诉讼是由原告的起诉行为引起的,因此,具有原告资格的主体要想通过行政诉讼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向法院主张自己的诉求。人民法院在认定原告资格时,应先从主体形式上进行判断。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对原告资格的规定主要在《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24条以及《若干解释》的第1条和第12条。

(二)人民法院认定原告资格的内容及步骤

1.人民法院认定原告资格的内容。

(1)原告的主张责任。行政诉讼是由原告的起诉行为引起的,因此,具有原告资格的主体要想通过行政诉讼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向法院主张自己的诉求。原告资格是否能顺利被人民法院认可,首先就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否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由于原告资格属于程序性权利,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原告就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只要提出事实能够显示出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与自己可能存在利害关系即可。只有原告主张的合法权利明显不存在或者明显不属于其自身所有或者利害关系明显不成立时,其主张才不被法院接受。

(2)合法权益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资格的设定除了为相关主体提供司法救济的途径外,还起着防止滥诉的作用。如果原告主张的利益是权利或存在利害关系,那么就具备原告资格。反过来说,如果原告主张的利益是反射利益,[68]尚不构成权利或者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那么原告资格就不会被法院认可。合法权益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有区别的,这就要求法院在认定原告主张的利益并不是一种合法权益时,就必须进一步认定是否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仅仅局限于“合法权益”的保护。

2.人民法院认定原告资格的步骤。

人民法院在认定原告资格时,应先从主体形式上进行判断。判断原告是否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如原告是相对人,即具备诉讼权能。因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存在的前提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如果原告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那么,他与被告之间就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因此,他就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若原告并不是行政相对人,那么,就应判断他的请求是否行政诉讼法所意欲保护的合法权利,最后,再认定该受保护之利益是否因被告机关之作为或不作为而有受损之可能性。如果这种合法权益已被损害或者有受损的可能性,那么,相关主体就有原告资格,可以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注释】

[1]参见林莉红:《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4页。

[2]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0页。

[3]参见孔祥俊:《WTO法律的国内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92页。

[4]参见沈福俊:《中国行政救济程序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6页。

[5]参见杨建顺:《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63页。

[6]参见余凌云、郎小凤:《对行政诉讼起诉资格作用的再认识》,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第22页。

[7]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672页。

[8]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82页。

[9]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90页。

[10]参见王学辉:《行政诉讼目的新论》,载《律师世界》1998年第2期,第6页。

[11]参见宋炉安、李树忠:《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载《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第55页。

[12]参见张尚鷟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88页。

[13]参见胡肖华:《行政诉讼目的论》,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6期,第52~55页。

[14]参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52页。

[15]多数学者认为《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中有对原告资格的规定,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505页;石佑启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02页;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80页。而有学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直接规定原告资格,参见杨小君:《行政诉讼问题研究及制度改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4页。

[16]有的学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集中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41条两个条文上。参见蔡小雪主编:《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实务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33页。有的学者认为,除了《行政诉讼法》第2条外,与原告资格相关的规定还有第27条。参见刘善春:《行政诉讼原理及名案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83页。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对原告资格的规定主要在《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24条以及《若干解释》的第1条和第12条。参见胡建淼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48页。

[17][英]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杨百揆、刘庸安、丁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0页。

[18]参见王万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载《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第78~79页。

[19]参见邹荣:《“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研究”学术研讨会综述》,载《法学》1998年第7期,第61页。

[20]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612页。

[21]孔祥俊:《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原告资格与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12页。

[22]《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3052页。

[2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2001年第1辑(总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4页。

[24]参见杨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新说》,载《法学》2002年第5期,第14页。

[25]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93页。

[26]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下),2004年自版,第1410页。

[27]参见陈清秀:《行政诉讼法》,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217页。

[28]参见张普红:《非正当当事人及其更换理论的再探讨》,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2期,第74页。

[29]该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0]该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1]胡锦光、王丛虎:《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97页。

[32]参见林莉红:《法社会学视野下的中国公益诉讼》,载《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1期,第119页。

[33]江必新:《关于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5月11日,第3版。

[34]参见沈福俊:《论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认识及其发展》,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第7页。

[35]参见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3页。

[36]参见应松年、杨伟东:《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正初步设想》(下),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5期,第28页。

[37]参见杨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新说》,载《法学》2002年第5期,第16页。

[38]参见章剑生主编:《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55页。

[39]由于作为原告的公民死亡、或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时,发生原告资格转移和承继的问题,所以依此将行政诉讼原告分为原始原告与承继原告。该分类由刘巍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与承受问题探析》(《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第93页)中首次提出。

[40]参见刘巍:《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与承受问题探析》,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第96页。

[41]参见钱佳:《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5届硕士学位论文,第30~31页。

[42]参见蔡小雪主编:《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实务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486页。

[43][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419页。

[44]参见高新华:《行政诉讼原告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7页。

[45]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5页。

[46]参见方世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3页。

[47]李坤英:《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建构——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问题》,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第15页。

[48]参见陈卉:《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必要且可行》,载《检察日报》2005年9月9日,第3版。

[49]喻中:《如何理解“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第129条对于中国宪政体系的意义》,载《长白学刊》2009年第3期,第73页。

[50]《检察院反渎职机构升级,责任追究体系趋完善》,新浪网/新闻中心http://www.360doc.com/content/06/0215/18/5999_68177.shtml,2010年3月15日访问。

[51]参见王彦:《行政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77页。

[52]参见黄学贤、陈仪:《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2~33页。

[53]参见喻中:《如何理解“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第129条对于中国宪政体系的意义》,载《长白学刊》2009年第3期,第74~75页。

[54]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79页。

[55]参见张树义主编:《寻求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1~89页。

[56]参见张旭勇:《“法律上利害关系”新表述——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生成模式探析》,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第43~48页。

[57]参见李杰、王颖:《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9期,第47页。

[58]参见王彦:《行政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50页。

[59]李川、王景山:《论法律因果关系》,载《山东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第87页。

[60]参见李劲:《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载《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4期,第55页。

[61]参见甘文:《行政与法律的一般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页。

[62]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176页。

[63]陈良刚:《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中的利益衡量》,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8期,第18页。

[64]张树义:《寻求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7页。

[65]参见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42页。

[66]参见刘巍:《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与承受问题探析》,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第97页。

[67]参见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84页。

[68]所谓反射利益,是指个人因公法法规而获得的事实的利益,该个人不能单独对行政机关有所请求,亦即客观的法规基于公益目的,命令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时,就该单纯反射效果,个人事实上所享受的利益,如单纯经济上利益(单纯获利机会)、政治上利益(如个人政治声望)、文化上的利益或精神上、理念上利益等。参见盛子龙:《撤销诉讼之诉讼权能》,载《中原财经法学》2001年12月,第6页。转引自王彦:《行政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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