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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原告资格审查应持的态度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让应当受到保护的主体能够充分地享受行政诉讼这种救济途径,人民法院对原告资格的审查,宜松不宜严。原告资格主要是为了排除不需要司法保护和救济的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审查原告资格时,主要应以诉讼是否应排除在本案审理以外予以判断。综上,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审查原告资格要件时,应持以下态度:首先,明确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人民法院对原告资格审查应持的态度

原告资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或者有侵害之虞时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也是一种法律限制。这种限制只是为了防止“好管闲事、性格乖戾之人,以及其他好搬弄是非之徒”滥诉,并不是将应当受到保护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拒之门外。为了让应当受到保护的主体能够充分地享受行政诉讼这种救济途径,人民法院对原告资格的审查,宜松不宜严。原告资格主要是为了排除不需要司法保护和救济的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审查原告资格时,主要应以诉讼是否应排除在本案审理以外予以判断。法院的任务在于挑出法律所不容许的民众诉讼并予以剔除。人民如果因为行政机关之作为或不作为而可能造成权利的损害,即应容许案件进入本案审理,使人民法院发挥保护及制衡权之功能。在不影响法院资源有效运用的前提下,对于原告资格是否具备有疑问时,应优先肯定该要件成立,以使人民权利能无漏洞地获得救济机会。

综上,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审查原告资格要件时,应持以下态度:首先,明确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次,原告资格之要件符合人民法院权利保障之功能,但不宜过早地限制人民请求本案救济之机会。再次,原告资格的审查,只能采取形式上的审查方式。只要形式上有利害关系存在即可受理,对于根本没有利害关系,或没有足够利害关系的案件不予受理。最后,在不影响法院资源有效运用的前提下,对于原告资格是否具备有疑问时,应肯定原告资格成立,以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无漏洞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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