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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所应具备的条件。因为原告资格解决的是当事人是否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的问题,并不涉及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裁判,被诉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要通过法院的审理来判断。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所应具备的条件。从性质而言是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取得的条件包括:(1)享有原告资格的主体;(2)行政行为的可诉性;(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4)损害与行政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18]

有学者认为,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所诉行政行为必须是在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以内。(2)必须是所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3)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如未超过诉讼时效、属受诉法院管辖等。[19]

有学者认为起诉资格是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司法审查中的起诉资格是指什么人可以对行政决定提出申诉,请求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给予救济,这是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20]

还有学者从形式和实质上来解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原告资格具有双重含义,即在形式上是指能否启动诉讼程序的资格,而在实质上是指能否让法院对其争议进行实体审理的资格”。[21]

综合上述的各种看法,对于原告资格的认识,学者的看法各有不同。关于原告资格的性质,学者们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资格具有实体和程序双重性质,即原告资格既是一个实体问题,又是一个程序问题。因为原告资格的获得要求原告的利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上的实际影响,没有法律上的实际影响,便无所谓原告。同时原告资格解决的又是行政诉讼程序启动的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资格只是一个程序问题,而不是实体问题。因为原告资格解决的是当事人是否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的问题,并不涉及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裁判,被诉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要通过法院的审理来判断。关于原告资格的具体内容,有的认为原告资格是一种主体资格,只要求满足主体上的限制即可,比如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的认为原告资格不仅包含主体上的要求,还包含有诉讼客体的要求,比如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受案范围等。

那么到底什么是原告资格呢?资格,是从事某种活动所应具备的条件、身份等。[22]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性质认定为程序性问题比较妥当。因为原告资格所要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有提起诉讼的资格,而并不涉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裁判。把原告资格认定为具有程序与实体双重性质会为法院在案件审查时以不当理由拒绝立案,不当限制当事人的诉权,堵塞当事人的司法救济途径留有余地。对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内容,应认定为主体上的要求,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可,至于是否满足其他诉讼客体,则由其他相关制度予以规范,比如受案范围、主管法院等。所以,法院在审查起诉和决定是否受理阶段,只能采取形式上的审查方式。只要形式上有利害关系存在即可受理,对于根本没有利害关系,或没有足够利害关系的案件不予受理。

所以,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可以表述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主体能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法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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