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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人文解释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八章 法的人文解释西方的人文精神在古希腊时期就已孕育。在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的影响下,法国15—16世纪的人文主义法学派对法作出了系统的人文解释,以人文学科代替神学作为罗马法的解释路径,强调人的平等、自由和权利,关注法律中的公平、正义与理性。人文主义法学派活跃的这一时期,被后世誉为“法理学的黄金时期”。

第八章 法的人文解释

西方的人文精神在古希腊时期就已孕育。早在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智者学派的普罗泰戈拉(Protagoras,约公元前490或480—前420或410年)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一著名命题,把人从自然中分离出来,将人看做衡量万物的出发点和价值标准。苏格拉底(Socrates,公元前469—前399年)继承了智者学派的人文思想,将哲学从对自然和神的研究转变为对人自身问题的探索。苏格拉底之所以受到特别尊敬,“是因为他把哲学从天上带到了地上”。[1]“人文主义”一词的英文为Humanism,来源于拉丁文的Humanitas,最早出现在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MarcusTulliusCicero,公元前106—前43年)和格利乌斯(Aulus Gellius,公元123或130—约公元165年)的著作中。在古罗马时期,人文主义的意思是指“人性”、“人情”、“万物之灵”,也指一种能促使个人的才能得到最大限度发挥的教育制度。到了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有了更深刻的含义,一是指与神学相对立的人文学科;二是指关于“人”的学说。在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的影响下,法国15—16世纪的人文主义法学派(Legal Humanism)对法作出了系统的人文解释,以人文学科代替神学作为罗马法的解释路径,强调人的平等、自由和权利,关注法律中的公平、正义与理性。人文主义法学构架了一座连接古代罗马法和近代西方法律的桥梁,使人文主义成为了近现代法律精神的价值基础和法律制度变革的强大动力。人文主义法学派活跃的这一时期,被后世誉为“法理学的黄金时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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