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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商务理事会许宁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联合国宪章》确认了区域性国际组织的这个地位,规定参加区域性组织的联合国会员国在把地方性争端提交安理会以前应依该项办法或由区域组织解决。但区域性组织的活动不得违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第四节 区域性国际组织

一、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概念

区域性国际组织是基本上按地区组成的国际组织,除了具有国际组织的全部特征外,其最显著的特征便是区域性。它们的成员通常限于特定地区内的若干国家,这些国家领土疆界相连,在历史文化、语言、宗教信仰等方面发生种种联系,或者具有共同关心的问题或共同的利益。因此,它们在解决区域内国家间的问题、维持本区域和平与安全、发展经济文化关系等方面,有必要建立常设的组织,以利于进行广泛的合作。

(一)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特点

1.地理邻近性

其成员基本上是特定区域内的国家,疆界相连,相互为邻。

2.共同利益背景

其成员在民族、历史、文化、语言、宗教等方面有密切的联系,在政治、军事、经济和社会上有共同关心的问题,形成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荣损与共,具有共同的利益背景。

3.维和解决争端功能

区域性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联合国宪章》确认了区域性国际组织的这个地位,规定参加区域性组织的联合国会员国在把地方性争端提交安理会以前应依该项办法或由区域组织解决。但区域性组织的活动不得违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此外,区域性组织还具有促进和调整区域内社会、经济及其他领域的关系的职能。

(二)区域性国际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

区域性国际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可谓特殊。区域性国际组织既独立于联合国,又是联合国维和行动和解决争端的合作与辅助机构。

1.独立于联合国

区域性国际组织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活动构成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活动的一部分,但区域性国际组织是独立于联合国之外的国际组织,不是联合国的组成部分。它有独立的组织约章、成员国、组织机构和活动程序,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只是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与联合国保持合作而已。

2.与联合国形成合作补充关系

《联合国宪章》将区域组织纳入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体制,从而使其与联合国形成合作和补充的关系。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区域组织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

(1)和平解决争端。区域组织的联合国会员国,在把地方争端提交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之前,应通过区域组织,力求争端的和平解决。

(2)协助联合国安理会实施依安理会权力而采取的强制行动。但此项行动必须以安理会的授权为限。但《联合国宪章》规定,会员国在遭到武力攻击时,在一定条件下得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此外,区域组织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所进行的活动,不论何时均应向安理会作充分报告。

二、一般性区域国际组织

区域性国际组织也有一般性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之分。

现有的一般性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多是二战后成立的,比较重要的有:

(一)美洲国家组织(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OAS)

1.概述

美洲国家组织是现存区域性组织中历史最久的组织。其由美国和拉丁美洲国家组成,前身是“美洲共和国国际联盟”,成立于1890年4月14日,1948年在波哥大举行的第9次泛美大会上改称现名,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目前其成员国有35个,常任观察员64个。古巴本是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但由于美国推行孤立古巴的政策,古巴从1962年以后一直被拒绝参加该组织活动。2009年美洲国家组织第39届大会一致通过废止1962年OAS中止古巴成员资格的决议,但古巴拒绝重返该组织。洪都拉斯因国内发生军事政变而于2009年7月被中止成员资格,2011年6月恢复。2004年5月26日,美洲国家组织常设理事会举行会议,决定正式接纳中国为该组织常任观察员。

2.成立宗旨

美洲国家组织的成立宗旨:加强美洲大陆的和平与安全;保障成员国之间和平解决争端;在成员国遭到侵略时,组织声援行动;谋求解决成员国间的政治、经济、法律问题,促进各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合作;控制常规武器;加速美洲国家一体化进程。该组织章程重申了集体安全原则,规定对任何一个美洲国家的任何侵略,应认为是对其他美洲各国的侵略行动。

3.主要组织机构

(1)大会:最高机构。

(2)常设理事会:执行机构。

(3)外长协商会议。

(4)秘书处。

(5)咨询机构:泛美法律委员会、泛美人权委员会。

(6)专门机构:美洲开发银行、泛美卫生组织、泛美儿童学会、泛美妇女委员会、泛美史地学会、泛美印第安人学会、泛美农业合作学会、泛美控制毒品委员会、泛美通讯委员会。

(7)其他机构:泛美人权法院、泛美防务委员会、泛美统计局、泛美行政管理学院、泛美核能学会、泛美紧急基金等。

美洲国家组织自成立后曾长期受美国控制,成为美国对拉丁美洲国家实行政治控制、经济扩张及干涉内政的工具。20世纪60年代后,由于拉丁美洲国家的日益团结和不断抗争,这种情况才得以改变。

(二)阿拉伯国家联盟(League of Arab States,LAS)

1.概述

为了加强阿拉伯国家联合与合作而建立的地区性国际组织,简称阿拉伯联盟或阿盟。1945年3月,埃及、伊拉克、约旦、黎巴嫩、沙特阿拉伯、叙利亚和也门7个阿拉伯国家的代表在开罗举行会议,通过了《阿拉伯国家联盟条约》,宣告联盟成立。其总部原在开罗,1979年3月巴格达会议后,迁往突尼斯,目前有22个成员国。2011年3月22日,阿盟作出决定,暂停利比亚参加阿盟及其所有附属机构会议的资格,直至其对本国人民的诉求予以回应;2011年8月28日恢复了利比亚在阿盟的成员资格。

2.成立宗旨

阿盟的成立宗旨:密切成员国间的合作关系,协调彼此间的政治活动,捍卫阿拉伯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全面考虑阿拉伯国家的事务和利益,各成员国在经济、财政、交通、文化、卫生、社会福利、国籍、护照、签证、判决的执行以及引渡等方面进行密切合作。成员国相互尊重国家的政治制度,彼此之间的争端不得诉诸武力解决,成员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条约和协定对其他国无约束力。

3.组织机构

(1)首脑级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

(2)部长级(外长)理事会:最高执行机构。

(3)专项部长理事会。共有10个专项部长理事会:新闻、内政、司法、住房、运输、卫生、社会事务、青年与体育、环境事务和通讯部长理事会等。

(4)联合防御理事会:其任务是统一各成员国的防务计划,开展军事合作。

(5)经社理事会:致力于实现阿盟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制定的目标。

(6)秘书处。

联盟成员国自成立后陆续缔结了一些加强各方面合作的条约、协定,在维护本地区石油国权益、支持巴勒斯坦人民正义事业,处理阿拉伯国家间分歧和解决本地区国家间冲突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是当代国际社会,尤其是中东地区的重要政治力量。

(三)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EU)

1.概述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是由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EC)发展而来的,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1)成立欧洲共同体。1952年7月,法、德、意、荷兰、比、卢成立欧洲煤钢共同体;1958年1月,6国成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1967年7月,3个共同体的主要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2)演变为欧洲联盟:1993年11月,《欧洲联盟条约》(又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生效,欧洲共同体演化为欧洲联盟。截至2011年7月,其有成员27国。

2.成立宗旨

欧盟的成立宗旨: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欧盟的个性

3.主要机构

(1)欧洲理事会,又称欧盟首脑会议或欧盟峰会,欧盟最高决策机构。

(2)欧盟理事会,又称部长理事会或理事会,欧盟立法与政策制定、协调机构。

(3)欧盟委员会,又称欧委会或委员会,欧盟立法建议与执行机构。

(4)欧洲议会,欧盟监督、咨询和立法机构。

(5)欧洲法院,欧盟的仲裁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盟条约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执。

4.主要活动

(1)在内部建设方面,欧盟实行一系列共同政策和措施。

①实现关税同盟和共同外贸政策。欧盟已完成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率,成员国之间取消商品的关税和限额,建立关税同盟;同时,实现了统一的外贸政策。

②实行共同的农业政策。欧盟已实行共同农业政策:实行农产品统一价格,取消农产品内部关税,对农产品贸易实施货币补贴制度。

③基本建成内部统一大市场。统一大市场的目标是逐步取消各种非关税壁垒,包括有形障碍(海关关卡、过境手续、卫生检疫标准等)、技术障碍(法规、技术标准)和财政障碍(税别、税率差别),实现商品、人员、资本和劳务自由流通。

④建立政治联盟。1991年12月,欧共体12国通过了政治联盟条约。其主要内容是12国将实行共同的外交和安全政策,并将最终实行共同的防务政策。此外还实行了共同的渔业政策、建立欧洲货币体系、建设经济货币联盟等措施。

(2)在对外关系方面,欧共体同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和发展了关系。

(四)非洲联盟(African Union,AU)

1.概述

非洲联盟,简称非盟,是继欧盟之后成立的第二个重要的地区国家联盟,是集政治、经济、军事等为一体的全洲性政治实体。截至2011年8月15日,其有成员国54个,总部设在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其前身是于1963年5月22日成立的“非洲统一组织”,2002年7月非盟正式取代非统。

非洲联盟于未来有计划统一使用货币、联合防御力量以及成立跨国家的机关,这包括一个管理非洲联盟的内阁政府。此联盟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发展及稳固非洲的民主、人权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经济,除此之外亦希望减少非洲内部的武装战乱及创造一个有效的共同市场,最终目标是建立阿非利加合众国。

2.目标与宗旨

(1)目标:实现非洲国家和人民间更广泛的团结和统一;维护成员国主权、领土完整和独立;促进和平、安全和稳定;加快政治、社会和经济一体化进程;促进民主原则、大众参与和良政;促进和保护人权;推动非洲经济、社会、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在各领域的泛非合作,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协调和统一当前和未来的区域经济组织的政策,以逐步实现非盟目标;维护非洲共同立场和利益;加强国际合作,创造条件使非洲在全球事务中发挥应有作用。

(2)宗旨:成员国主权平等,相互依存;尊重独立时存在的边界;和平共处;不干涉内政;制定共同的防务政策;和平解决争端,禁止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尊重民主原则、人权、法治和良政;尊重人的生命的神圣性,谴责和反对暗杀、恐怖主义行为和颠覆活动;让非洲人民广泛参与非盟建设;反对以非宪法方式更迭政权;成员国发生战争罪、种族屠杀或大规模人道主义危机时,非盟有权依照大会决定进行干预;为恢复和平与安全,成员国有权要求非盟干预;促进性别平等;促进社会公正,推动经济平衡发展。

3.组织机构

(1)大会:最高权力机构。

(2)执行理事会:大会执行机构。

(3)非盟委员会:常设行政机构,负责处理非盟的日常行政事务。

(4)泛非议会:非盟的立法与监督机构。

(5)和平与安全理事会,主要职能是:维护地区和平与安全,预防地区冲突;对成员国实施军事干预与维和行动;帮助战后重建;进行人道主义和灾难救援等。主要权力有:制订非盟对成员国干预的形式和计划;制裁以违宪手段更迭政权者;确保非盟反恐政策的实施;推动成员国实行民主、良政、法治和保障人权等。

(6)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

(7)经济、社会和文化理事会:咨询机构。

(8)非洲法院:司法机构。

(9)金融机构:包括非洲中央银行、非洲货币基金、非洲投资银行三个机构。

非盟在维护地区安全、调解地区战乱和冲突方面采取了积极行动。非盟参与调解了布隆迪、刚果(金)、利比里亚、索马里、科特迪瓦和苏丹等国的冲突,有效地避免了这些国家安全局势进一步恶化。

(五)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ASEAN)

1.概述

1967年8月,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的外交部长在曼谷举行会议,通过了《东南亚国家联盟宣言》,成立了东南亚国家联盟,取代早先成立的东南亚联盟。截至2010年底,其有成员国10个,总部(东盟秘书处)设在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

2.目标

(1)维护和促进地区和平、安全和稳定,并进一步强化以和平为导向的价值观

(2)通过加强政治、安全、经济和社会文化合作,提升地区活力。

(3)维护东南亚的无核武器区地位,杜绝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4)确保东盟人民和成员国与世界和平相处,生活于公正、民主与和谐的环境中。

(5)建立一个稳定、繁荣、极具竞争力和一体化的共同市场和制造基地,实现货物、服务、投资、人员资金自由流动。

(6)通过相互帮助与合作减轻贫困,缩小东盟内部发展鸿沟。

(7)在充分考虑东盟成员国权利与义务的同时,加强民主,促进良政与法律,促进和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

(8)根据全面安全的原则,对各种形式的威胁、跨国犯罪和跨境挑战作出有效反应。

(9)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本地区环境、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确保人民高质量的生活。

(10)通过加强教育、终生学习以及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开发人力资源,提高人民素质,强化东盟共同体意识。

(11)为东盟人民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社会福利和公正待遇,提高其福利和生活水平。

(12)加强合作,为东盟人民营造一个安全、没有毒品的环境。

(13)建设一个以人为本的东盟,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东盟一体化和共同体建设进程,并从中受益。

(14)增强对本地区丰富文化和遗产的认识,促进东盟意识。

(15)在一个开放、透明和包容的地区架构内,发展与域外伙伴的关系与合作,维护东盟的主导力量、中心地位和积极作用。

3.主要机构

(1)首脑会议:就东盟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发展方向作出决策。

(2)东盟协调理事会:综合协调机构。

(3)东盟共同体理事会:包括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理事会、东盟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和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理事会。

(4)东盟领域部长机制:加强各相关领域合作,支持东盟一体化和共同体建设。

(5)东盟秘书长和东盟秘书处:负责协助落实东盟的协议和决定,监督落实。

(6)常驻东盟代表委员会:由东盟成员国指派的大使级常驻东盟代表组成,代表各自国家与东盟秘书处和东盟领域部长机制进行协调。

(7)东盟国家秘书处:是东盟在各成员国的联络点。

(8)东盟人权机构:负责促进和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的相关事务。

(9)东盟基金会:与东盟相关机构合作,支持东盟共同体建设。

(10)与东盟相关的实体:包括各种民间和半官方机构。

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后,成员国间加强了区域合作,在政治、外交、贸易、生产、航运和金融诸方面的合作都有较快的发展。

(六)上海合作组织(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SCO)

1.概述

上海合作组织,简称上合组织,前身是“上海五国”会晤机制,成立于2001年6月15日,成员国为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现有蒙古、巴基斯坦、伊朗、印度4个观察员国,以及白俄罗斯、斯里兰卡2个对话伙伴国。

上海合作组织是迄今唯一在我国境内成立、以我国城市命名、总部设在我国境内的区域性国际组织。

2.宗旨

(1)加强成员国的相互信任与睦邻友好。

(2)维护和加强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毒品走私、非法贩运武器和其他跨国犯罪。

(3)开展经贸、环保、文化、科技、教育、能源、交通、金融等领域的合作,促进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均衡发展,不断提高成员国人民的生活水平。

(4)推动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3.主要机构

(1)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组织的最高机构。

(2)成员国政府首脑理事会:组织的最高机构。

(3)秘书处:常设行政机构,设于北京。

(4)地区反恐怖机构:设在乌兹别克斯坦首都塔什干,主要职能是协助成员国打击“三股势力”、协助培训反恐专家以及同其他国际组织开展反恐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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