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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刑事制裁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侵犯著作权的刑事制裁著作权是私有民事权利,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多数情况下是通过追究侵权者民事责任方式进行救济。对严重的著作权侵权者适用刑事制裁,是打击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最严厉措施。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第四节 侵犯著作权的刑事制裁

著作权是私有民事权利,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多数情况下是通过追究侵权者民事责任方式进行救济。但是,对于严重侵犯著作权行为,其不仅对权利人利益造成了损害,也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损害,可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对严重的著作权侵权者适用刑事制裁,是打击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最严厉措施。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刑事法律,都规定了严重侵权行为的刑事制裁。

一、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制度变迁

我国1991年实施的《著作权法》和当时的《刑法》中并没有规定著作权的刑事责任。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中规定了几种著作权侵权的刑事责任。199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刑法》吸收了上述决定中有关著作权刑事责任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著作权犯罪和相应的刑事制裁措施,分别规定于第217条、218条和220条3个条文中。

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 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我国《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政权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出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国《刑法》第220条还针对单位犯罪的情形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规定,单位犯有本法第217条和第218条所列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各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制定于1997年,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修改于2010年,因此刑法中有关规定与修订后著作权法中存在着一些概念上差异,如刑法中的“电视、录像作品”系针对1991年著作权法的规定而言,而现行的著作权法已经改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另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和2007年发布的两个司法解释,根据2004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或者非法复制品数量1000件以上,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15万元以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以上,或者非法复制品数量在5000件以上。就刑法第218条来说,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2007年4月《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非法复制品数量500件以上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2500件以上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2007年的司法解释就再次降低了追究盗版者刑事责任的门槛。关于中国追究盗版者刑事责任的门槛制度,已经得到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肯定。2007年4月,美国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请求,认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存在着若干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要求与中国磋商,其中之一就是追究盗版者刑事责任的门槛制度。例如,盗版者违法所用数额3万元以上才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或者非法复制品1000件以上才属于“其他严重情节”等。2009年1月争端解决小组作出裁定,认为中国有关刑事责任门槛的规定并没有违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相关规定。[9]因此,强化著作权刑法保护,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承担《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中国际刑事义务。

二、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 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我国《刑法》第220条还针对单位犯罪的情形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规定,单位犯有本法第217条和第218条所列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各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侵犯著作权罪的侵权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实施侵犯著作权出于破坏他人名誉等其他目的的,不构成本罪。

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方面是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的比较严重的侵权行为,要注意违法所得数额和其他情节在区分罪与非罪中的作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主要标准。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有其他严重情节”是选择性要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无需同时齐备。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75条又对我国侵权行为进行了修正,而这些侵犯著作权的危害行为都与《刑法》第217条规定不一致,表现出来刑法相关条款立法比较滞后问题。

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政权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出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侵犯侵权复制品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营利目的。行为人必须是明知侵权复制品而仍进行销售的才能构成本罪。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这与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相同的。两者所不同之处在于,本罪的侵权具有间接性,即对他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侵犯是由非法复制、出版或者其他制作行为直接造成的,行为人的销售行为只不过是前述直接侵权行为的延续,或者说是对直接侵权行为的一种帮助。也正因如此,其危害性比侵犯著作权罪相对要小些。侵权的对象是侵权复制品。所谓侵权复制品,主要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擅自出版的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销售侵权复制品的危害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问题与思考】

1.著作权的知识产权请求权如何适用?

2.如何理解著作权侵权中的侵权行为发生地?

4.如何界定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5.如何完善我国著作权犯罪制度?

【注释】

[1]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3版,第706页。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18页。

[3]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版,第59-61页。

[4]冯晓青:《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64—265页。

[5]孟祥娟:《版权侵权认定》,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5—256页。

[6]RSO Records,Inc.v.Peri,596F.Supp.849,225 USPQ 407(S.D.N.Y.1984).

[7]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8]陈聪富:《美国法上之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台湾)《法学论丛》1988年第31卷第5期,第27页。

[9]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DS362/R,26 January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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