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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行政责任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本案所涉及的知识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行政责任。对这些著作权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只能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行政责任

【案例50】“云霄阁”网站非法转载文学作品案

(一)案情简介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版权局投诉,称“云霄阁”网站(网址:www.yunxiaoge.com)未经许可非法转载投诉人所属的“起点中文网”拥有独家发布权的《亵渎》等作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通过网站IP地址定位查询,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境内。国家版权局依法将此案交由山东省版权局和济南市版权局查处。

济南市版权局、公安局迅速组成案件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云霄阁”网站是由济南市居民刘开山于2004年1月建立的个人网站,以非经营性网站在省通讯管理局备案,备案号为鲁ICP备05000394号。网站开办初期租用福建莆田电信的网络空间,2005年4月后,由刘开山出资购买服务器一台,委托北京华顺宝可机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并委托福建莆田市的姚国祥进行技术维护,刘开山负责上网发布信息。“云霄阁”网站以发布玄幻类网络文学作品为主,除小部分固定作者在该网站首次发布作品外,其他大部分内容都来自普通会员的转载。网站管理员只对在该网站首次发布的作品进行审查。

刘开山按作品分类将网站分为不同版块,并任命不同的版主负责各个版块的管理(主要是移除涉及淫秽色情和政治性反动言论的内容)。实际上用户免费注册为会员后,可以任意发帖不受任何限制。网站的管理系统和服务器中没有按照规定应记录上传作品IP地址的程序,而且用户可以以文本文档的形式在该网站上发帖(如果上网用户以文本文档的形式发布作品,则无法识别上传用户的计算机地址)。“云霄阁”网站主要通过从显示其他网站的广告中收取部分费用以维持网站的正常运转(大约每年3000元至4000元)。

(二)本案所涉及的知识点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行政责任。

(三)我国现行法中的相关规定

2001年《著作权法》第47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1年《著作权法》第52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001年《著作权法》第55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四)双方意见以及法院判决结果

刘开山称,投诉人所投诉的《亵渎》等45部作品,不是由他本人转载和发布的,他自己也不知道该作品的来源。

济南市版权局认为:“云霄阁”网站未经许可转载了《亵渎》等45部作品,侵犯了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作品网络传播权。且“云霄阁”网站会员众多,网上的侵权作品点击率高,社会影响恶劣。

济南市版权局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第52条规定,对“云霄阁”网站处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移除侵权网页、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云霄阁”网站限期整改,在15日内对该网站发布的作品进行全面审核,对未经授权的作品依法移除,同时完善经营管理。

(五)对本案的法理分析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云霄阁”网站是否因未经许可转载《亵渎》等45部作品而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1.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责任的定义和种类

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

行政责任主要规定在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第47条中,即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对这些著作权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只能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方式主要有:(1)没收非法所得。(2)罚款。(3)其他的处罚方式。包括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停止营业等方式。上述各种处罚方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侵犯著作权行为承担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承担行政责任应当满足特定的构成要件:一是行为应当具有违法性,表现为侵权人实施了上述《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侵权行为。二是行为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后果,不仅给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同时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正常的著作权管理秩序,并进而影响到市场经济秩序。三是这种损害后果是由侵权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即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就本案而言,济南市版权局根据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第47条、第52条规定,对“云霄阁”网站处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是否恰当呢?笔者认为,济南市版权局引用的法律依据并不完全恰当。

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第52条所规定的责任主体是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和某些种类作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云霄阁”网站显然不属于其中之一。最多只能依据第47条认定“云霄阁”网站实施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侵权行为。但从调查来看,“云霄阁”网站只是提供BBS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在电子公告系统中的所有作品均由网友自行发布。在前面的“杨建诉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案”中我们已经提到过,在无证据证明电子公告栏中的信息提供与网络服务商有关的情况下,网络服务商对信息内容存在的权利瑕疵不承担责任。所以,单纯依据第47条来判定“云霄阁”网站违法,理由并不充分。

(六)本案启示

著作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责任形式也是民事责任。但是,为了维护社会公益和经济秩序,对于严重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施以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也是必要的。它们的遏制功能不能为民事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所完全取代。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由于权利人自行维权的难度相当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权方面的作用尤为突出。截至2005年12月31日,我国各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公安、电信主管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共查办网络侵权案件172件,其中国家版权局确定重点案件28件;依法关闭“三无”网站76家,没收专门用于侵权盗版的服务器39台,责令137家网站删除侵权内容,对29家侵权网站共处以78.9万元罚款处罚;移送司法机关涉嫌刑事犯罪案件18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就不太恰当。

正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所规定的,网络服务商是在得到警告后,采取消极、不作为的态度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13)本案中对“云霄阁”网站处以行政处罚的实质原因是:第一,“云霄阁”网站通过网友发布的侵权作品增加了点击率,吸引了广告,从而间接从侵权行为中获取了经济利益。第二,在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云霄阁”网站未及时移除其上的侵权网页。而这关键的两点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均没有点明。

所以,对“云霄阁”网站进行行政处罚的恰当依据实际上应当是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制定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11条,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思考题

著作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与行政责任中的罚款,作用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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