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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同事证言,能否证明侵权事实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12年4月24日早晨,许某骑摩托车去混凝土公司邻近的水泥厂上班,途中摔倒受伤。2012年6月,许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混凝土公司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5000元。许某还提供了医疗费票据和交通费票据及其收入证明,证明其受伤受损的事实。王某的证言也是间接证据,证明力低。混凝土公司疏于维护路面的正常通行,其主观上有过错,因而对造成许某受伤受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24日早晨,许某骑摩托车去混凝土公司邻近的水泥厂上班,途中摔倒受伤。2012年6月,许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混凝土公司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5000元。许某向法庭提供了王某和唐某两位出具的内容为许某是在途经混凝土公司门口时,因路上有石子、泥土、水,许某的摩托车开过时打滑摔倒而导致其受伤的证明和由17名水泥厂职工出具的关于混凝土公司每天在公司门口冲洗运输混凝土的车辆,冲下的石子和泥土占用路面,影响路面正常使用的证明,说明其摔倒系混凝土公司在其门口冲洗运输混凝土的车辆,冲洗下来的石子和混凝土块在其骑车经过时导致车轮打滑造成的,故混凝土公司应赔偿其损失。混凝土公司则认为许某受伤的事实与混凝土公司无任何关系,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许某提供的证人到庭作证,证人李某证明有多人反映混凝土公司门口因洗车将路面弄脏,发生多起路人途经混凝土公司门口时摔伤的事件,且混凝土公司对受伤者不负责任。证人欧某、钱某到庭作证,证明混凝土公司的运输车辆经常在门前洗车,每次洗车冲下的脏物占用路面,两人都曾因此摔倒或骑车路过时摩托车在石子上打滑摔倒。证人唐某和王某到庭作证,证明2012年4月24日早晨,他们骑自行车上班途中,看见许某骑摩托车左转弯时在混凝土公司门口摔倒受伤,当时地上有水及混凝土公司洗车冲下来的石子、黄沙。许某还提供了照片,证明混凝土公司门口洗车后的路况不良。许某还提供了医疗费票据和交通费票据及其收入证明,证明其受伤受损的事实。混凝土公司则否认其在公司门口冲洗车辆;认为许某提供的两位目击证人系许某的同事,证明力低,其证言未能证明造成许某摔倒的直接原因;许某提供的17名职工的证明仅证明路况不好,不能证明许某受伤与混凝土公司有因果关系。王某的证言也是间接证据,证明力低。故混凝土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理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许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及相关的证明能否证实其受伤的事实。

《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在本案中,许某提供了17名水泥厂职工的证明和证人李某、欧某和钱某的证言,以证实混凝土公司的确在其门口洗车,洗下的脏物影响路面的正常行驶。一般来讲,水泥厂与混凝土公司相邻,去水泥厂上班,混凝土公司门口是必经之路,混凝土公司是否在门口洗车及洗下的脏物是否影响行人、车辆正常行驶,水泥厂的职工必定会有切身感受,故许某提供的水泥厂多名职工的证明及证人李某、欧某、钱某的证言,对认定混凝土公司在门口洗车,留下的脏物影响行人、车辆正常行驶的事实有证明力,对上述证据应当予以采信。同时,许某提供的两位目击证人的证言,尽管该两人是许某的同事,但在混凝土公司只提出异议,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时,该证据有证明力。因此,对许某主张的其摔倒系混凝土公司在其门口冲洗运输混凝土的车辆,冲洗下来的石子和混凝土块在其骑车经过时导致车轮打滑造成的事实,应当予以采信。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理论,构成侵权必须有四个因素,即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许某受伤与混凝土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混凝土公司是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关键。混凝土公司在其门口洗车,洗下来的脏物影响了路面的正常行驶。混凝土公司门口的路段系公共场所,供大家通行,本身不能占用用于洗车,为了公共利益,每个人都有维护路面正常通行的义务。混凝土公司洗车后,其更有义务维护该路面的正常通行以保障公共安全。但本案中,混凝土公司洗车后,未能及时将在路面的脏物清理干净,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许某骑车路过时摔倒,混凝土公司不作为的行为与许某受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混凝土公司疏于维护路面的正常通行,其主观上有过错,因而对造成许某受伤受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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