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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认定借贷事实的依据

时间:2022-09-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认定借贷事实的依据_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问题100问 2010年5月,方某与周某通过网络认识后成为朋友。现方某要求周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本案涉及的是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认定借贷事实的依据的问题。QQ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是一种新型证据种类,但因难以确认对话双方的身份,在技术上亦存在修改的可能性,故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热线疑问

2010年5月,方某与周某通过网络认识后成为朋友。2010年7月9日,方某在周某的银行账户上存款10万元。2010年9月26日方某(QQ网名低调)与周某(QQ网名夏天下雪)的QQ聊天记录了以下内容:夏天下雪“刚开始时我不给你卡号的,我是实在没办法了”、“我想办法先还你的”、“我很感激你的”。2010年11月11日至2010年11月19日的QQ聊天记录内容为:夏天下雪“本来是想多赚点钱,早点还你的,现在没动力了”;低调“现在有钱吗,我现在很缺钱”;夏天下雪“我努力一下吧”。2010年12月7日的QQ聊天记录内容为:夏天下雪“你就是怕我不还给你”;低调“你手头有多少现金,现在”、“我元旦之前要用,你有办法吗”;夏天下雪“我看看”、“我要是还了你后,我绝不会向你再借了”。方某于2011年4月15日向某公证处申请对留存于其电脑中的聊天记录内容以屏幕截图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处作出公证书一份。现方某要求周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周某称方某存入其卡内的10万元钱是方某还他的,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问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认定借贷事实的依据?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认定借贷事实的依据的问题。在本案中,QQ聊天记录是不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但在本案中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是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

热线疑问

2010年5月,方某与周某通过网络认识后成为朋友。2010年7月9日,方某在周某的银行账户上存款10万元。2010年9月26日方某(QQ网名低调)与周某(QQ网名夏天下雪)的QQ聊天记录了以下内容:夏天下雪“刚开始时我不给你卡号的,我是实在没办法了”、“我想办法先还你的”、“我很感激你的”。2010年11月11日至2010年11月19日的QQ聊天记录内容为:夏天下雪“本来是想多赚点钱,早点还你的,现在没动力了”;低调“现在有钱吗,我现在很缺钱”;夏天下雪“我努力一下吧”。2010年12月7日的QQ聊天记录内容为:夏天下雪“你就是怕我不还给你”;低调“你手头有多少现金,现在”、“我元旦之前要用,你有办法吗”;夏天下雪“我看看”、“我要是还了你后,我绝不会向你再借了”。方某于2011年4月15日向某公证处申请对留存于其电脑中的聊天记录内容以屏幕截图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处作出公证书一份。现方某要求周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周某称方某存入其卡内的10万元钱是方某还他的,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问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认定借贷事实的依据?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认定借贷事实的依据的问题。在本案中,QQ聊天记录是不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但在本案中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是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

QQ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是一种新型证据种类,但因难以确认对话双方的身份,在技术上亦存在修改的可能性,故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特定的时间、环境下,通过其他相关证据的内在联系,形成证据链,才能认定相关事实。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此,出借人可在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如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具体到本案,周某称方某存入其卡内的10万元钱是方某还他的,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周某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方某和周某之间2010年9月26日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周某向方某借款,且该款在双方聊天时未归还;2010年11月11日、2010年12月7日的聊天记录亦可以证明方某向周某催款的事实,结合方某和周某均确认的方某存款10万元的事实,应当认定方某存入周某账户10万元的账户为方某出借给周某的借款,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方某可催告借款人周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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