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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资料可否作为认定借贷事实的依据

时间:2022-09-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录音资料可否作为认定借贷事实的依据_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问题100问 罗某和曹某系邻居。当日,罗某借给曹某人民币10万元,曹某向罗某出具借条一份。从录音的内容反映,罗某向曹某催讨借款10万元及利息,曹某不持异议,也未涉及曹某所称的已归还罗某借款10万元,并重新出具借款1万元借条给罗某的事实。综上,罗某虽然遗失了借条,但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成立并生效的,故罗某可要求曹某在合理期限内归还欠款和支付相应的利息。

热线疑问

罗某和曹某系邻居。2003年7月9日,曹某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罗某借款10万元。当日,罗某借给曹某人民币10万元,曹某向罗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月息为1.5分,还本时付息。同时,曹某把自己的房屋产权证抵押给罗某。借款后,曹某付给罗某部分利息。2005年5月12日,曹某携款欲归还罗某借款本息,由于罗某不能将借款时曹某出具给罗某的借条归还曹某,曹某以此为由未归还,后罗某因无法找到借条,向曹某说明借条遗失,并要求曹某归还借款1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曹某没有归还,后罗某向曹某催讨借款,并将双方对话录了音。录音中,曹某对罗某向其催讨借款10万元没有异议,也未涉及曹某后来所称的已归还罗某借款10万元,并重新出具借款1万元借条给罗某的事实。2006年年底,曹某因家庭析产,需要房屋所有权证,但因该证借款时已抵押给罗某不能取回,便以其房屋所有权证已遗失为理由,向房屋管理部门挂失,重新领取了变更以其子为所有权人的新房屋所有权证。后罗某因向曹某催讨不回借款,向当地派出所、司法所反映,并与该所等有关人员一起与曹某协商解决未成,罗某诉至法院。问罗某提供的录音资料可否作为认定借贷事实的依据?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录音资料可否作为认定借贷事实的依据的问题。在本案中,罗某提供的录音资料能证明借款事实,且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是可以认定借款人借款未还的事实。

热线疑问

罗某和曹某系邻居。2003年7月9日,曹某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罗某借款10万元。当日,罗某借给曹某人民币10万元,曹某向罗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月息为1.5分,还本时付息。同时,曹某把自己的房屋产权证抵押给罗某。借款后,曹某付给罗某部分利息。2005年5月12日,曹某携款欲归还罗某借款本息,由于罗某不能将借款时曹某出具给罗某的借条归还曹某,曹某以此为由未归还,后罗某因无法找到借条,向曹某说明借条遗失,并要求曹某归还借款1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曹某没有归还,后罗某向曹某催讨借款,并将双方对话录了音。录音中,曹某对罗某向其催讨借款10万元没有异议,也未涉及曹某后来所称的已归还罗某借款10万元,并重新出具借款1万元借条给罗某的事实。2006年年底,曹某因家庭析产,需要房屋所有权证,但因该证借款时已抵押给罗某不能取回,便以其房屋所有权证已遗失为理由,向房屋管理部门挂失,重新领取了变更以其子为所有权人的新房屋所有权证。后罗某因向曹某催讨不回借款,向当地派出所、司法所反映,并与该所等有关人员一起与曹某协商解决未成,罗某诉至法院。问罗某提供的录音资料可否作为认定借贷事实的依据?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录音资料可否作为认定借贷事实的依据的问题。在本案中,罗某提供的录音资料能证明借款事实,且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是可以认定借款人借款未还的事实。

证据种类包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视听资料也是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音响、数据和有形文字资料反映出来的,可以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客观证据。它包括录音带、电话录音,以及录像带、光碟、电视录像、电影胶片和电脑装置等贮存的数据和资料等等,是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出借人持有的借条虽已遗失,但其提供的录音资料能证明借款事实,且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可以认定借款人借款未还的事实。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此,出借人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具体到本案,对于罗某提供的录音中的对话是否连续或裁剪,因曹某没有申请鉴定,视为放弃权利。从录音的内容反映,罗某向曹某催讨借款10万元及利息,曹某不持异议,也未涉及曹某所称的已归还罗某借款10万元,并重新出具借款1万元借条给罗某的事实。罗某的借条虽然遗失,但罗某仍持有曹某的房产证,如按曹某所称,只欠罗某一万元,那么当其家庭析产需要房屋所有权证时,只要归还1万元欠款,就可以把房产证要回来,而不必大费周章以该证遗失去房管部门申请公告后取得新的房屋所有权证。综上,罗某虽然遗失了借条,但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成立并生效的,故罗某可要求曹某在合理期限内归还欠款和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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