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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时间:2022-09-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欠条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_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问题100问 姜某于2008年7月21日向某厂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某厂人民币:肆万元整,至2008年8月5日还清,如超期违约,收取滞纳金”。姜某在欠条上加注“于本月底归还”。现某厂诉至法院要求姜某归还本金4万元及违约金。某厂主张此为借款合同之债,姜某抗辩其为买卖合同之债。由该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热线疑问

姜某于2008年7月21日向某厂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某厂人民币:肆万元整,至2008年8月5日还清,如超期违约,收取滞纳金(每日加收总金额的1%)”。姜某在欠条上加注“于本月底归还”。现某厂诉至法院要求姜某归还本金4万元及违约金。某厂主张此为借款合同之债,姜某抗辩其为买卖合同之债。问本案中欠条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欠条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的问题。在本案中,是不能作为认定借贷关系依据的。

欠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借贷关系是欠条形成的一种原因,但不是唯一原因。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欠条形成的原因是借贷关系还是其他法律关系均无法证明时,债权人坚持以借贷关系作为诉讼请求,却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该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具体到本案,某厂主张此为借款合同之债,姜某抗辩其为买卖合同之债。从某厂提供的证据来看,某厂提供的欠条不具备借条的表征,无法判断其产生的法律关系,其既可能是合同之债,也有可能是对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故某厂的主张不能成立。姜某提供的证据亦不能支持欠条金额是买卖合同之债。某厂和姜某对此欠款不能提供证明是借款合同之债还是买卖合同之债时,由某厂承担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与借贷事实的举证责任,如不能,则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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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于2008年7月21日向某厂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某厂人民币:肆万元整,至2008年8月5日还清,如超期违约,收取滞纳金(每日加收总金额的1%)”。姜某在欠条上加注“于本月底归还”。现某厂诉至法院要求姜某归还本金4万元及违约金。某厂主张此为借款合同之债,姜某抗辩其为买卖合同之债。问本案中欠条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欠条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的问题。在本案中,是不能作为认定借贷关系依据的。

欠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借贷关系是欠条形成的一种原因,但不是唯一原因。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欠条形成的原因是借贷关系还是其他法律关系均无法证明时,债权人坚持以借贷关系作为诉讼请求,却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该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具体到本案,某厂主张此为借款合同之债,姜某抗辩其为买卖合同之债。从某厂提供的证据来看,某厂提供的欠条不具备借条的表征,无法判断其产生的法律关系,其既可能是合同之债,也有可能是对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故某厂的主张不能成立。姜某提供的证据亦不能支持欠条金额是买卖合同之债。某厂和姜某对此欠款不能提供证明是借款合同之债还是买卖合同之债时,由某厂承担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与借贷事实的举证责任,如不能,则承担败诉的风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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