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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妻协议”能否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0年6月,卓某与温某经人介绍相识。经鉴定,温某构成轻伤。同时,温某还向法庭提交了上述书面协议,证明卓某对自己实施了家庭暴力,造成自己肉体和精神的极大伤害,请求判决卓某给予自己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温某主张的卓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存在呢?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2000年6月,卓某(男,25岁)与温某(女,21岁)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情投意合,建立了恋爱关系。卓某对温某十分体贴关心,百依百顺,让温某相信他就是自己可以一辈子依靠的男人。2001年8月,两人举行了婚礼。婚后的一段时间,两人的感情比较融洽,生活十分美好。但时间一长,卓某便逐渐露出了本来面目。温某发现,卓某实际上是一个脾气十分暴躁的人,在生活中稍有不顺心的事,就会大发脾气。而且,卓某的疑心很重,对温某总是不放心,经常旁敲侧击地盘问温某的私事,甚至还盯温某的梢。这让温某十分失望,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两人经常发生争吵,最后发展到厮打。温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多次离家出走。为了不让温某离家出走,在卓某的提议下,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卓某承诺不再殴打温某,但温某不得离家出走,否则,打断一条腿作为惩戒。但夫妻关系并未因此而好转,2004年4月,在一次争吵过程中,温某左臂被卓某打成骨折,住院治疗1个月。2004年12月,温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经鉴定,温某构成轻伤。同时,温某还向法庭提交了上述书面协议,证明卓某对自己实施了家庭暴力,造成自己肉体和精神的极大伤害,请求判决卓某给予自己赔偿。但温某未能提供受伤时的病历等原始记录来证明自己身体受伤的确切原因和伤情。

【法理分析】

在本案中,温某在离婚诉讼中以卓某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给自己造成了人身和精神伤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其提供的证据是证明其伤情构成轻伤的法医鉴定结论和夫妻双方签订的一份包含打妻内容的协议。温某未能提供自己受伤时的原始病历以证明自己受伤的确切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温某主张的卓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存在呢?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婚姻法还规定了一系列救助措施: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所谓家庭暴力,特别是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从本质上来讲就是性别歧视、性别压迫。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我国婚姻家庭的主流,但同时不容否认的是,家庭暴力在相当广泛的范围内存在。家庭暴力的突出特点是其隐蔽性,其发生的场所较为隐蔽,特别是在城市,住在单元楼里头,门一关,邻居彼此不相往来,所以家庭暴力不容易被人发现。另外,家庭暴力普遍被人们认为是家庭私事,人们对此漠视、习以为常了。实际上,家庭暴力侵犯人权,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家庭暴力的隐蔽性特点和邻里的漠视使得此类案件证据少,取证难,质证难。因此,在认定家庭暴力的过程中,就要全面考虑各种相关的证据,综合判断,客观地认定事实,以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温某既没有提供证明其受伤的确切原因和伤情的原始病历,又没有提供目击证人,对证实其伤情是其配偶殴打所致带来一定困难;仅凭一份法医学鉴定书,只能证明自己受了伤,却难以证明谁是暴力的实施者。但温某同时还向法庭提交了其与卓某双方签订的一份协议。从该协议包含的“卓某承诺不再殴打温某,但温某不得离家出走,否则,打断一条腿作为惩戒”的内容来看,卓某确实有殴打温某的行为,并为达到不让温某离家出走的目的,以打断一条腿相威胁。与法医鉴定结论结合起来看,本案可以认定卓某对妻子温某实施了家庭暴力,给温某的精神、肉体造成了损害,严重侵犯了温某的人身权益,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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