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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与书证之证明力大小的较量

时间:2022-11-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告薛某男与被告薛某女系同胞兄妹。继而,原告利用被告1989年增建的一间房屋与政府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获取安置住房一套。继而,法院采信了被告方的证据,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诉讼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言辞证据胜诉书面证据的案例。第五十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一、基本案情

原告薛某男与被告薛某女系同胞兄妹。原、被告共计同胞姊妹四人(仅原告一人为男),被告在四姊妹中最小。1970年,原告应征入伍,自此离开原籍。1971年,原、被告父亲去世。嗣后,因原告离家,两个姐姐已结婚出嫁,只有被告与其母两人原籍居住。1980年4月,原、被告之母病故。母亲去世时,原告未曾奔丧。母亲去世后,原、被告及其他两姐妹一致同意,遵从母亲遗愿,把祖屋留给被告于原籍结婚,生活居住,老宅及仅有的三间老屋归属被告。1980年10月,被告在原籍老宅结婚。

1989年,因原籍三间老屋破旧濒危,被告实施翻建。翻建时,根据当时政策,为能够多建一间房屋,被告曾以原告的名义在政府准建面积的基础上申请增建了一间。1999年,被告宅基连同翻建后的房屋经政府确权并颁发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被告所在地实行拆迁安置。接受安置时,因政府按户而不以被拆迁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安置住房,为此,被告让原告根据安置政策,利用1989年增建一间房屋的名义向政府申请安置。继而,原告利用被告1989年增建的一间房屋与政府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获取安置住房一套。当时原告大喜。因原告借以与政府签约获取安置住房的原建房屋本系被告建造,故原、被告两人在原告与政府签约前约定,以原告名义获取的安置住房归原告,但该安置住房涉及的拆迁补偿款等统归被告所有;被告领取补偿款时原告应根据需要积极配合;接受安置住房的房款如果在相关补偿款中被政府扣除,扣除部分视为原告向被告的借款。原、被告的相关约定,原、被告的共同亲友多人知情。之后,在接受安置分房时,原告需缴纳的6万元房款从该房屋涉及的拆迁补偿款10万元中扣除,结余的4万元补偿款原告按照其与被告的约定由被告悉数领取。原告获取安置住房后,突然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已经领取的补偿款4万元。

二、争议焦点

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为,被告领取的涉案补偿款4万元是否应向原告返还?

三、判决结果

律师接受被告薛某女委托后,结合逐步掌握的涉案事实,对原、被告共同亲友及相关知情人进行了大量的走访、调查。在此基础上,律师向法院提交了通知证人达15人之多的《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在众多原、被告共同亲友等证人出庭作证的言辞证据作用下,原告举证的《拆迁安置协议》、补偿款《银行存单》及银行《取款凭证》等证据的背后故事被揭穿。继而,法院采信了被告方的证据,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该案诉讼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言辞证据胜诉书面证据的案例。接案伊始,笔者在审查原告诉请及其举证后,认真听取了当事人就涉案事实的详尽陈述。面对当事人声泪俱下的尴尬和委屈,笔者决定借助涉案被拆迁房屋的来源,即被拆迁房屋的建筑原委展开案件的代理。经过深入了解和不懈努力,笔者向法院递交申请,申请法院通知原、被告共同亲友等15人在开庭时出庭作证。多达15人的出庭证人,不但支持了我们当事人(被告)的据理力争,更是让众多出庭证人近距离地接受了一场生动而具体的普法教育——通过出庭作证,使他们懂得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真谛:背信弃义者,永远被法律所摒弃。

涉案诉讼的代理,使笔者积累了深层次发掘案件事实的经验——当书面证据背后另有隐情时,律师应当穷尽合法手段全力揭穿之,哪怕借以揭穿“隐情”的只是令人信服的言辞证据。这既是笔者既往办案的心得,亦可为同仁开启执业的启示。

五、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五十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作者:河北神威(苏州)律师事务所张书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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