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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买房,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晶晶认为这就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广东省高院认为,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在双方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共同出资购买,仅是名义上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在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晶晶和刚刚通过网络交友于2003年10月相识,于2004年3月27日登记结婚。2008年9月8日,晶晶称因双方感情不和到法院起诉离婚,刚刚表示同意离婚,但对晶晶名下一套房屋的分割,双方意见不一。原来,2004年3月12日,以晶晶为买受人购买了上海市某区一套房屋,实际买受价为人民币68.5万元。当月9日,房屋出售人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刚刚购置房屋定金贰万元(房屋总价为陆拾捌万伍仟元)。”当月17日,房屋出售人再次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刚刚部分房款贰拾陆万元”。当月23日,房屋出售人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晶晶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当月31日,出售人最后出具收条,内容为“收到刚刚购房部分房款伍仟元”。该房屋婚前以晶晶名义向银行抵押贷款,其中公积金贷款10万元、商业性贷款30万元,房地产权证上载明权利人为晶晶。婚内双方一起归还贷款本息总计177965.99元。

庭审中,刚刚表示: 当时是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考虑名字写谁的都一样,反正马上就要结婚了,才只写了晶晶一个人的名字,这个房屋是为了两人共同生活买的,不然自己不会出资这么多,要求均等分割房屋。但晶晶认为这就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那么该房屋应如何分割呢?


一、 案情分析

本案案情可简单概括为: 甲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及银行借款合同,乙方出资首付,但房屋最终登记在甲方名下。针对此类案件应如何处理?上海高院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且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广东省高院认为,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在双方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共同出资购买,仅是名义上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在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笔者认为,上海高院及广东省高院的上述规定有违常理,若产权人一方在婚前购房时,明确表示是向配偶方借款作为房款,则配偶方支付的房款应按债务处理,对于婚内还款部分应按其婚内还款所占比例进行分割(具体理由详见本书上一节);若产权人一方在婚前购房时,其配偶一起出资支付首付款,我们认为此时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交易指向,其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是为了与产权人一起共有房屋而出资,若离婚时要求其提供购房出资是基于共有为目的的证据着实有些强人所难,法律更应关注行为之时的背景和当事人的心理,毕竟,处于热恋中的恋人,如果不是为了结婚一起共有房屋又何必出资呢?离婚诉讼中若产权人一方无法举证购房时配偶出资是借款或自愿赠与,则宜推定为基于共有而出资,在分割时可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计算出资时应以动态的标准认定,而不是仅仅以首付款为标准,要考虑婚后还贷的比例)进行分割。比如某男婚前支付首付款20万元,其配偶首付出资10万元,按揭贷款40万元以某男名义购房,产权人也登记在某男一人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本金20万元,此时计算各自的出资比例时其配偶的出资应按20万元而非10万元计算。

二、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系争房屋的购房合同签订于双方登记结婚前,故系争房屋应依法认定为晶晶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其应返还刚刚为其支付的房屋首付款28.5万元。此外,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归还银行贷款本息177965.99元中的一半应归刚刚所有,故最终法院判决晶晶支付刚刚房款人民币365000元。

三、 补充说明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的判决发生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我们认为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之规定的精神,刚刚依法享有该房屋增值部分的权益,详细律师剖析请读者参阅本书中第三章第十六节的相关内容。


恋爱中的人往往不分“你我”,觉得马上就要结婚了,购房时写谁的名字都一样,只要婚后一起住就好了,然而法律并不这么认为,婚前的财产就是一方个人的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因此建议恋爱期间的青年人要冷静处理结婚的相关事宜,不宜冲动行事,若自己婚前出资购房,最好以自己一个人的名字去购房,若顾及恋人的感受或者应恋人的要求,也可与其一起购房,但产权证上一定要写上两个人的名字,以防日后有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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