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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主义与法治国家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立宪主义与法治国家伴随着宪法的产生,与宪法概念紧密相关的一个概念就是立宪主义。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以后,他们将立宪主义思想中的民主、法治、人权、自由、平等、人民主权等原则成功地通过具体的宪法规范表现出来。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成文宪法是立宪主义价值实现的保障,而立宪主义价值的实现又促进了法治国家的形成。

五、立宪主义与法治国家

伴随着宪法的产生,与宪法概念紧密相关的一个概念就是立宪主义。立宪主义(constitutionalism)是一种关于人类社会应如何组织国家及其政治生活的规范性思想,其精髓在于以宪法和法律来规范政府的产生、更替及其权力的行使,借以防止人权受到政权的侵害,并进而确保政权的行使能符合人民的利益。对于constitutionalism,也有许多学者翻译为“宪政”,因此,很多人认为“立宪主义”就是“宪政”的另外一种称呼。其实,宪政与立宪主义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许崇德教授曾经指出,宪政(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是国家治理的方式、状态,也是一种政体或者政治制度,而立宪主义(constitutionalism)则是一种主张、学说,是争取实现民主政治理想的一种理论。立宪主义,或许称之为“宪政主义”更为准确,它就是关于宪政的系统理论(即学说),是一种主张通过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建立制约权力和保障人权的政治体制的学说。

实际上,学者们对于立宪主义的含义也存在很大的争议。一种以卡尔·J.弗里德里希(Carl J.Friedrich)为代表,他持自由主义的观念,认为立宪主义就是超验正义[36];另外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是所谓“亚洲立宪主义者”的观点,认为立宪主义就是依宪法进行政治统治的原理;[37]此外,还有一种是把宪法的基本内容,如市民自由的保障体系、权力分立和宪法文化等作为立宪主义的内容,而增加了所谓“文化”因素之后,立宪主义便将权威政治合法化了。被称为权威自由主义者的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t)正是这一观念的代表人物。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提出的立宪主义思想成为资产阶级在进行资产阶级革命时的指导思想,它指导着近代成文宪法与宪政的建立,成为它们的思想渊源。资产阶级革命和立宪主义思想是在相互作用、相互依赖中得到共同的完善和提高的。美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就是在立宪主义思想的指导之下进行的,并最终取得了成功。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以后,他们将立宪主义思想中的民主、法治、人权、自由、平等、人民主权等原则成功地通过具体的宪法规范表现出来。立宪被视为政府活动的合法性的依据,立宪主义也因此被作为一种超越时代和国度界限的社会哲学和政治哲学,成为人类共同的文明财富和具有普世性的价值体系。

现代意义上的立宪主义的核心内容有两个,一个是限制公权力,另一个是保障人权。这两者互为依存,并列成为立宪主义的两条逻辑主线,指导着其他宪政制度的完善。

立宪主义的本质和前提是限制公权力,实行有限政府,这是立宪主义思想的逻辑起点。公权力是由人民立宪授权所形成的,并且通过民主代议制赋予一小部分人来具体行使。人类社会要有秩序地发展,必须有社会管理的权力。但是,一个法治的政府,或者一个立宪主义的政府,应该限制自己的行为,不要去扩张自己的权力,不要为了自身的主观目标去管理自身知识不足以胜任的领域。哈耶克曾经强调即使政府中的工作人员有足够的利他主义精神,他们也没有足够的知识去做正确的事情。因此,政府必须受宪法规则的制约,以防止它将权力延伸于其能力之外。为了防止权力滥用,背离设立它的初衷,就必须对公权力采取合理的限制。与历史上所有的集权政体模式相比,立宪政体是最专注于限权的一种政体。迄今为止,限制公权力的种种架构,是立宪主义体系里面最为闪耀夺目的制度设计,具有生动的示范效应和深远的影响。如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和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就是为了防止权力滥用,通过分权制衡,以达到限权的目的。保障人权是宪法所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也是立宪主义思想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为了限制公权力和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最终实现,制定宪法就成了立宪主义的不二选择。资产阶级在革命胜利以后制定了成文宪法,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度、政党制度、司法制度和行政制度。通过授权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政府的职能、权限范围、活动程序、控制权力的方式以及人民的权利,一切权力都必须在宪法所规定的权力框架内活动,而不能超越宪法的授权。这样就使政府权力的行使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可预见性,避免肆意和滥用,最终使立宪主义思想成为社会的最高理想,以达到限制公权力和人权保障的立宪目的,使国家成为一个法治国家。而法治国家是指国家法制化的状态或者法制化的国家,是法治在国家领域内和国家意义上的现实化。因此,法治国家的建立必须建立在成文宪法的基础之上。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成文宪法是立宪主义价值实现的保障,而立宪主义价值的实现又促进了法治国家的形成。

司法考试关联知识点】

宪法的词源、宪法的特征以及宪法的分类(特别是形式上的分类和实质上的分类)。

【练习题】

1.选择题

(1)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而共同制定的宪法,被称为协定宪法。根据这一定义判断,下列哪些宪法属于协定宪法?(1998年卷一第66题)( )

A.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  B.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

C.1848年《意大利宪法》    D.1830年《法国宪法》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哪些方面的含义?(2002年卷一第38题)( )

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C.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的要求更加严格

D.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下列有关宪法法律效力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2005年卷一第11题)( )

A.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

B.在我国,任何法律和法规都不得与宪法规范、宪法基本原则和宪法精神相抵触

C.宪法的法律效力不具有任何的强制性

D.宪法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公民行为的约束

(4)根据宪法制定机关的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下列哪一部宪法是协定宪法?(2006年卷一第10题)( )

A.1830年《法国宪法》     B.1779年《美国联邦宪法》

C.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  D.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5)“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的论断是由下列哪一部宪法文件予以明确规定的?(2006年卷一第11题)( )

A.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

B.1776年的北美《独立宣言

C.1689年的英国《权利法案》

D.1918年的苏俄《被剥削的劳动人民权利宣言》

2.思考题

(1)什么是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

(2)宪法在形式上具有什么样的特征?

(3)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4)什么是立宪主义?立宪主义的核心是什么?

【注释】

[1]北京一63岁老人黄振沄手持宪法抵制强制搬迁.http://soliety.dbw.cn/system/2004/04/05/015560639.shtml,2010-06-18.

[2]蒋碧昆.宪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

[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29.

[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78.

[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78.

[6]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7]引自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357.

[8]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2版.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1.

[9]董和平.宪法学.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8.

[10]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第6卷//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国外法学知识译丛).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44.

[11]不列颠百科全书:第5卷.15版//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国外法学知识译丛).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2-3.

[12]许崇德.中国宪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28.

[13]S.E.芬纳.比较政府//董和平.宪法学.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7.

[14]美国百科全书:第7卷//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国外法学知识译丛).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41.

[15]周叶中.宪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8.

[16]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287.

[17]列宁.列宁全集:第1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50.

[18]列宁.列宁全集:第1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320.

[1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108.

[20]许崇德.中国宪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27.

[21]董和平.宪法学.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9.

[22]秦前红.新宪法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9-11.

[23]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245-247.

[24]潘恩.潘恩选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46.

[25]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12.

[26]朱福惠.宪法至上——法治之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18.

[27]列宁.列宁全集:第1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50.

[28]董和平.宪法学.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0.

[29]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上).北京:社会文献出版社,1999:132.

[30]董和平.宪法学.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0.

[31]董和平.宪法学.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1.

[32]董和平.宪法学.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1.

[33]殷啸虎.宪法学要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5.

[34]殷啸虎.宪法学要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5.

[35]董和平.宪法学.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2.

[36]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北京:三联书店,1997.

[37]阿部照哉.宪法//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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