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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家的内涵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法治国家的内涵“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最初是相对于“警察国家”或“警察国”而言的一种关于国家形式和治国方式的统称。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亦称“自由主义”法治国,它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

三、法治国家的内涵

“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最初是相对于“警察国家”或“警察国”而言的一种关于国家形式和治国方式的统称。“警察国家”的特点是,只有君主才是主权者,他是不受任何制约的公权力的承担者,臣民对君主没有任何权利。早期“法治国”是指中世纪欧洲的某种国家形式,尤其是德意志帝国,当时被认为是“和平与法律秩序的守卫者”。国家权力的限度基本上由法律所规定,但并不具有权利平等和个人自由等民主特征。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亦称“自由主义”法治国,它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它的基本概念源于康德的国家学说。康德认为“文明的社会组织是惟一的法治社会”,而这种社会组织的“文明”在于它的成员即公民具有宪法规定的自由、平等和人格等三种不可分离的法律属性,不论是普通公民或行政官员,必须受立法者最高的控制。在德国18世纪末期开始的宪政运动中,这一理论发展成为“法治国”,其基本涵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也就是说,国家依法实行统治,所以也称“法治行政”或“法治政府”(government by law)。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德国类型的“法治国”与英国类型的“法律的统治”(rule of law),尽管存在着差异性,但实质性差别在逐步缩小。德、英、美等国的法治虽然因历史原因各有特点,形成各自的法治模式,但是从总体上看,它们的某些根本特征是相同的。有的学者把这些基本要素概括为:公布一部宪法确立权力分立以限制国家权力的集中;赋予保证公民免受他人侵犯或国家非法干预的基本权利;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对个人因征用、为公献身和政府滥用职权而造成的损失的国家赔偿义务;法院为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公民权利而提供法律保护;司法独立审判制度和禁止刑法的追溯力。[12]

我们今天所讲的“法治国家”,简单地说,就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家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这样理解“法治国家”的优点是:第一,它吸收并突出了“善法之治”这一法治的基本前提;第二,它从“治国方略”到“社会状态”,说明了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性,表述了手段与目的、形式与实质的关系;第三,它能够说明法治国家中的核心问题,亦即权力与权利的合理配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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