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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形式化的价值依归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法律形式化的价值依归在法制现代化的问题上,需不需要引入价值判断?法制现代化无疑具有深厚的价值底蕴。现代法律不仅具有形式的理性化的特征,而且具有实体的理性化的特征。不与自由相联系的法律,就丧失了其应有的价值意义。这是理性化的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价值评价尺度。

一、法律形式化的价值依归

在法制现代化的问题上,需不需要引入价值判断?这是一个颇为复杂且又争议颇多的问题。法制现代化历史实践证明,法律不仅建构于非人格的关系之上,它是以形式上合理的程序制定出来的,因而成为每个人行为的一般模式,从而使人的行为及其后果具有可预测性;而且法律也是对价值基本原则的阐释、维护和实现,诸如正义、平等、自由、安全、利益等等。

法制现代化无疑具有深厚的价值底蕴。现代法律不仅具有形式的理性化的特征,而且具有实体的理性化的特征。当然,关于实质合理性的内涵,在传统法制与现代法制那里是存在着明显差异的。换言之,存在着两种类型的实质合理性,一种是传统意义上的实质合理性;另一种则是现代意义上的实质合理性。关于前者,从总体上讲,传统的实质合理性强调人的依附关系,在社会活动和社会交往中,社会主体所凭据的不是自己的才能、智慧和能动性,而是自己的血统、地位、财产多寡等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都打上等级身份的印记。与传统的实质合理性不同,现代意义的实质合理性则是同诸如自由、平等、权利等等价值因素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完全可以说,不与自由、平等、权利相联系的法治,乃是徒具空名而已。这是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的根本性区别所在。一般来说,自由作为一种价值取向,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体对自身价值、尊严、地位及责任使命感的执著期待或追求,反映了主体的一种特定的目标、目的或方向。法律是实现社会主体自由的重要手段。不与自由相联系的法律,就丧失了其应有的价值意义。真正的法律乃是以自由为基础并且是自由的确认和实现。这是理性化的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价值评价尺度。此外,与平等观念相联系的法权体系,必然是确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必然是重视法律在调整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价值,实行法治,严格依法办事;必然是注重对社会关系的平权型的、横向的法律调整,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自主独立性和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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