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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均衡的法律价值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正义均衡的法律价值法的价值,是个内蕴丰富外延广阔的概念。其次,正义也是法本身的价值。一言以蔽之,正义不仅是一项普通的法律价值,而且它还充当着法的价值均衡者这一至关重要的角色。在一项正义的法律制度中,自由总是居于核心地位。(三)正义与安全正义与安全实际上存在着一种密切的联系。法律的正义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安全价值是否得到充分实现。

一、正义均衡的法律价值

法的价值,是个内蕴丰富外延广阔的概念。就当代中国法学而言,法的价值,或法律价值,是20世纪80年代从西方法学作品中引入的一个概念。从字面上讲,它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它指的是法促进哪些价值;第二,指法本身有哪些价值;第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对它们进行评价。从这个意义上讲,法的价值即是它的评价准则(58)

就正义而言,首先,它是法促进的核心价值。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公然宣称不是为了正义的实现,尽管有时候正义只是一块美丽的招牌,但这毕竟说明正义作为法关注的价值并非人们一时的“心血来潮”,而的确存在内在的原由。其次,正义也是法本身的价值。我们经常说法律也有良恶之分,表明的就是用正义价值评判法律的自然法哲学态度。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正义还是各种法价值之间冲突、矛盾的“平衡者”和“仲裁人”。因为,无论是自由、平等还是安全、效益,这些基本的法价值都与正义紧密相关。更确切地说,很多情况下它们都是正义的一个面相,就像子女间的争斗最终都要父母出面调解一样,正义在很多时候充当了法价值系统内部的“评判官”,它本身就是一套很好的评判规程。“利益、自由、效率、秩序作为社会价值之一,固然为社会发展所必需,但都不能作为社会的终极价值准则,它们最终都要受到公平正义这一基准的评判和检验,其中的任何一项均不具备超越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能力。一个社会的善恶及其文明程度,最终要看它是否奉公平正义为最高价值准则。”(59)一言以蔽之,正义不仅是一项普通的法律价值,而且它还充当着法的价值均衡者这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一)正义与自由

自由是法的一项基本价值。约翰·洛克宣称,法律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在一项正义的法律制度中,自由总是居于核心地位。然而,在人类历史上,总有诸多不自由和反自由的情形,奴隶制的存在就是典型一例。但人们可以以这种制度不合正义为由将其废止,美国南北战争最终击垮了奴隶制就是很好的说明。除了维护和保障自由,正义还可以对自由加以正当限制。自由不是绝对的个人自由,它需要以正当限制为存立前提,正义恰是对自由加以正当限制的内在基准和根本尺度。

例如,我们对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在很多时候、很大程度上就是正义的要求和体现。因为我们的言论很可能因为缺少规则的疆界而毁损他人的自由权利。诚如卢梭所言,人人生而自由,但无所不在枷锁之中。体现了正义要求的法律就是我们每个高贵的头颅都必须自愿接受的温柔枷锁,如果我们的言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或隐私(它们也是自由权利),法律的正义性就会彰显矫正的功能。

除了自由之间的冲突,自由与其他法律价值也会产生矛盾。比如,自由与平等的矛盾在法价值系统内就是一对根深蒂固的“夙敌”。在当今中国经济领域,自由与平等的价值冲突表现为效益和公平的取向矛盾:究竟是效益优先,还是公平至上,抑或不分主次同时兼顾?当下,我们流行的提法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种提法在法理上究竟有无根据以及有何根据?这些,都值得我们深思细析。可以肯定的是,要化解公平与效益以及居于幕后的平等与自由的矛盾与冲突,就不能不依靠正义尤其是社会正义的协调与中和。(60)

(二)正义与平等

正义与平等的关联十分紧密。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以平等为核心的正义观层出不穷、灿若繁星,在人类思想史上形成了一道持久而靓丽的风景。“为正义而斗争,在很多情形下都是为了消除一种法律上的或为习惯所赞同的不平等安排而展开的,因为这种不平等安排既没有事实上的基础也缺乏理性。自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以来,所有重大的社会斗争和改革运动都是高举正义大旗反对实在法中某些被认为需要纠正的不平等规定的。”(61)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正义是否意味着绝对无差别的平等?显而易见,正义永远不可能实现这一“远大理想”。正义本身具有一定的相对性,不同的群体、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正义”。平等也是一样。平等感的实质就是个人与环境比较后而形成的相互认同。比如,贫富差距在当代各国都是较普遍的社会现象,不容讳言,这种差距肯定是不平等。但适度的贫富差距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激发贫者与富者之间的相互认同:贫者会仿效富者,以他们为崇拜的偶像;富者会怜悯贫者,以他们为同情的对象。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在事实上实现了数量的简单均等,而在于是否从情感上达到了以正义为支点的认同式平等。

平等本身还具有一些最低限度的正义要求,我们可称之为法律平等或形式平等。它指的是:“凡为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确定的方式对待”。这虽然仅是一种形式的平等,但确又是最低限度的正义要求。

(三)正义与安全

正义与安全实际上存在着一种密切的联系。这一点在当今多变的世界体现得尤为明显。霍布斯有言,“人民的安全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法律的正义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安全价值是否得到充分实现。

安全的含义相当广泛,除了我们常见的国家军事政治安全,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在文明世界,还存在一种愈益重要的安全制度,那就是社会保障。在工业时代,个人力量日益渺弱,其生存发展一刻也离不开社会的分工协作。一旦个人遭受了不可预测的风险或伤害,其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障更会更加脆弱不堪。这个时候,个人在经济上就不得不接受社会的额外福利与特别救助。社会保障正是凭借其对个人经济安全加以制度化维护,得到了愈益广泛的认可,因为人们认为它符合了当代的正义要求。

法律的安全价值旨在关注和保护重大的利益和需要,而不是一般的技术性环节。它也旨在改变任意变化的频繁度,只要这种频繁的变化会影响社会实施的重要任务。“从最低限度来讲,人之幸福要求有足够的秩序以确保诸如粮食生产、住房以及孩子抚养等基本需要得到满足;这一要求只有在日常生活达致一定程度的安全、和平以及有序的基础上才能加以实现,而无法在持续的动乱和冲突中予以实现。”(62)

(四)正义与公共福利

通过法律保障自由、平等与安全,可能会造成三种激进的取向:主张绝对自由的无政府主义、绝对的平均主义和因片面沉迷于安全而抵制变革的保守主义。这三种危险时刻存在,因此我们在探讨正义在法价值系统内的统领地位时,必须找到一个均衡协调的支点,那就是正义与公共福利的紧密关联。

协调自由、平等、安全三者之间的矛盾,在各个国家有不同的理论和实践。但可以共享的经验是,公共福利这一概念在处理上述问题时不无用处。只要面临权利的分配,就会面对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难题。个人对自由、平等、安全等价值的追求符合深层的人性需要,对它们加以适当的限制也符合人性的要求,无论是积极的肯定还是消极的限制都要以公共福利为准绳。在这个意义上,公共福利的概念很大程度上就是正义概念的代用语,它可以通过一个比较确定的标准对熔为一炉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各自甄别相互分离,特别是当它们发生内耗式的“化学反应”时,可以调和、平息和转化,以确保法价值系统的稳定与和谐。

但公共福利究竟是指什么?这是个异常繁杂的问题,许多思想家和法学家对此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回答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回答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公共福利不是什么?

首先,公共福利不是众多个人利益的简单总和。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众多成员个人利益的相加和总和,是功利主义法学的观点。但经验和理性都告诉我们,这种“总和”很难通过简单相加而计算出来,并且,个人利益经常与他人、社会利益发生冲突,这实际上是在“做减法”。总之,公共福利很难精确计算,即使计算,也是加减法并用而非简单的个人利益相加算出总和。

其次,公共福利不是单纯的国家与政府利益。我们常说,国家和政府是公益的代表,但这是否就意味着国家和政府的利益就是公共福利呢?这显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和政府作为一种政治组织,其运行需要成本,同时也会有收益。它们的利益是一种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及其他的集体利益一道构成了社会利益。但诚如前述,不同利益之间不仅会“相加”,更会“相减”,反复博弈运算后的最终结果才是公共福利。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单纯的国家与政府利益只是一个普通“输入项”,公共福利则是“淘尽黄沙”后的最终“输出项”。

最后,公共福利也不是笼而统之的社会福利。公共福利虽不能精确计算但绝不等同于笼统的社会福利。我们之所以说社会福利“笼统”,乃是因为社会福利是诸多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的“混杂”,是一个泛称而非一个确指。而公共福利是经过了反复选择、长期甄别的社会福利,它是社会公共利益的确定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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