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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正义与现代法律的价值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社会正义与现代法律的价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间的有机耦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正义涵盖了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构成了社会价值系统的终极依托。3.社会正义是提高效益的价值目标。而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和理想的当代中国,注意到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体现社会正义的效益”命题的指出,是当代中国社会变革时代的必然要求。

四、社会正义与现代法律的价值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间的有机耦合。这一模式最能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即:一方面带来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进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另一方面带来社会正义与平等,进而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的共同富裕。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性特征所决定,在公平与效益的关系上必须谋求两者的平衡协调。而在中国,实现公平与效益之间的衡平,显得尤为重要。诚如邓小平所指出的:“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3]由此之故,我们需要提出“体现社会正义的效益”的命题。这一命题旨在强调: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提高效益必须充分体现社会正义的基本要求。背离社会正义要求而实现的效益,必然使社会为此而付出沉重的代价。“体现社会正义的效益”这一命题的基本要求如下。

1.效益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基础。一个社会的经济效益的增进程度对于实现社会正义来说,乃是首要的影响因素。诚然,社会正义也可以在效益较低或很低的条件下实现,但这种社会正义不过是海市蜃楼式的精神幻觉。低效益不可能真正导致社会正义的实现,相反,只能加剧社会贫困。如果说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结构和制度能够给该社会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公正的机会和手段,那么其实际效果则要取决于社会财富、资源的丰裕程度,取决于社会效益的高低状况。不可能设想,一个低效益的社会,会给这个社会的每个人带来可靠的发展机会;也不可能设想,社会正义在效率低的情形下实现。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了弘扬社会主义的正义理想和平等价值,就必须赋予主体应有的自主权利和广泛的自由,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低效益和贫穷绝不是社会主义,压抑主体的自主性也不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

2.社会正义是评价效益的基本尺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正义涵盖了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构成了社会价值系统的终极依托。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切现象和行为,都必须在社会正义的法庭面前接受评判。凡是经不起社会正义的法庭评价和选择的,都必将丧失其存在的历史根由。因此,在效益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序列中,应坚持社会正义优先性原则。只有得到社会正义原则确认的效益,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3.社会正义是提高效益的价值目标。在市场经济生活中,造成主体不平等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即社会的因素和自然天赋的因素。尽管选择市场经济可以提高效益,但由于这两个影响主体平等因素的客观存在,必须给予主体的社会平等以足够的关切。在这里,较为可行的方式,即是在分配权利义务时对于所有主体都能够给予平等的对待,特别是要更多地注意和照顾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实际利益。社会成员平等权利的获得,无需凭借其他形式的外在条件,而只是基于市场体系中每一个主体的自身价值和平等地位。诚然,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与一定的不平等现象相联系的,但是这种不平等必须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同时给予严格的条件制约。换言之,这种不平等一方面要通过公正的机会平等来予以弥补,另一方面要对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给予必要的利益补偿,以此来防止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的蔓延和加剧,降低社会因此可能产生的两极分化程度。而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和理想的当代中国,注意到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

“体现社会正义的效益”命题的指出,是当代中国社会变革时代的必然要求。在社会转型时期,强调体现社会正义的效益,有助于建立一个良好有序的社会结构,有助于平衡社会的利益系统,推动当代中国社会变革进程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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