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法治与法律的形式化

法治与法律的形式化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法治与法律的形式化要确立衡量法制现代化的标准,重要的是在历史经验的分析基础上找寻关键性变项。法律的形式化并不是指法律的外部形式主义。因之,法律的形式化之实质乃是法治原则的确证与实现。许多学者在阐释法治原则的精义时,大多是从法律形式化的意义上加以考察的。这是因为,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基本的起码的要求。

一、法治与法律的形式化

要确立衡量法制现代化的标准,重要的是在历史经验的分析基础上找寻关键性变项。我们知道,法制现代化运动的本质乃是从传统的人治型统治体系向法治型统治体系的历史性变革。因此,确立法制现代化的评价标准,必然要同对法治的分析相联系。作为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基本取向,法治反映了人类文明社会法律制度成长与变迁的基本目标,体现了社会主体从事法律变革的价值理想。以法治为关键性变项的法制现代化,蕴涵着三个相互关联的判定标准:一是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它表明法律的程序合法性乃是法律权威的确证机制;二是法律的价值合理性,它表明法律能够提供可靠的手段,来有效地调节社会关系,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三是法律的效益化原则,它表明法律实施后的社会效果,能够充分确证法律自身的价值,并且能够得到社会成员的高度认同。法律的形式化并不是指法律的外部形式主义。实际上,就其本质性的一般意义而言,法律的形式化意味着确证法律权威的原则,意味着从立法至司法的每一个法律实践环节都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意味着将国家权力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并且不同机关的权力均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也意味着社会主体在这一有序化的法律体系中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由。因之,法律的形式化之实质乃是法治原则的确证与实现。许多学者在阐释法治原则的精义时,大多是从法律形式化的意义上加以考察的。思想家们重视形式化和普遍化意义上的法律创新,是很有道理的。这是因为,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基本的起码的要求。是否以形式合理性或程序化的制度安排作为法律运作的原则,这确乎构成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追求程序正义,乃是法治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某种程度上是确证与实现法治的前提性条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