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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道德价值基础的理论依据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法律的道德价值基础的理论依据(一)法律的产生是道德伦理规则演变的结果任何形态的社会要想得以正常存在和发展,都需要社会调控。因此,法律的生命底蕴在于法律内在的价值符合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自由、平等、安全、有序的生活的道德伦理要求。因此,法律仍需以道德价值为基础。

一、法律的道德价值基础的理论依据

(一)法律的产生是道德伦理规则演变的结果

任何形态的社会要想得以正常存在和发展,都需要社会调控。社会调控就是通过一定的物质力量或精神力量使人们遵从社会权威和社会行为模式,尊重和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价值的手段和过程。从社会历史实践来看,法律在几乎全部社会形态中都扮演着社会调控的主要角色。人们之所以选择法律作为社会调控的手段的原因在于它的社会认同性。从原始社会走出来的人们将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的道德伦理规则保留下来从而演变成习惯,再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法律,随后法律也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变迁而不断走向成熟。但是,法律之所以得到广泛的认同,绝不仅仅因为它的强制力,恰恰相反,正是由于法律这种使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生活成为可能的理性规则所蕴涵的价值原则和要求,才使法律得到了社会的认同而被赋予了国家强制力的。因此,法律的生命底蕴在于法律内在的价值符合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自由、平等、安全、有序的生活的道德伦理要求。

(二)法律的属性决定其必须以道德伦理价值为基础

人类社会生活主要包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而人类精神生活的根基则主要由道德伦理价值来支撑,人类社会生活由此呈现出文明、有序和进步的发展状态。法律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当中的基本行为规则,因而必然要反映一定的物质关系和道德伦理价值。法律只有体现、反映一定的伦理价值取向和要求,才能获得社会普遍认同,进而变成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实际规则。虽然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与道德由一体化走向分离,法律至上得到了充分强调,但社会生活主体仍未改变其道德伦理性存在的性质,伦理道德仍为社会成员提供着基本的价值观念和准则,更何况现代人权观念、法治观念也都是以伦理道德价值为重要逻辑起点和归宿的。如果我们抛开它,就难以为法律找到更具根本和普遍意义的价值基础。因此,法律仍需以道德价值为基础。

(三)法律的普遍效力在很大程度上渊源于社会主体的道德价值认同

法律制定本身并非目的,使法律转化为现实的理性规则秩序才是创制法律的要旨所在。但是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为什么服从法律秩序?正如日本著名学者川岛武宜指出的:“大体上任何一个社会中,都存在赋予人们的行为以动机的特定的‘正义’。”[8]事实也表明,从法律规则到现实社会秩序的“物化”过程,正是法律价值有效内化成为社会成员自觉的价值选择或行为准则的过程。毋庸置疑,法律得到社会的认同的前提是“良法”,在现代法治社会,没有社会成员对法律规范的合理性、合法性认同,法律将寸步难行。即使这样的法律是在国家强制力下得以实施,也没有人会认为警察或法庭就意味着法律。法律的道德性要受到社会主体的价值评价,一旦当人们确信他们可以不遵守那些得不到价值认同的法律而有相当多的机会不被惩罚时,就会有人站出来反对这样的法律甚至破坏它。“自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以来,所有重大社会斗争和改革运动都是高举正义大旗反对实在法中某些被认为需要纠正的不公正规定的。”[9]因此,法律必须和社会认同的伦理价值相吻合或基本相一致,才能得到有效承认和服从,进而化为社会生活中的“活的规则”。否则,法律与社会伦理价值取向相背离,必然受到道德力量的抵制和威胁而使其“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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