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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制现代化等于西方化为特征的研究范式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以法制现代化等于西方化为特征的研究范式如同现代化理论的产生一样,系统的典型的法律与现代化理论或法律发展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初由美国的一批学者首先创立的。美国的法律与发展运动具有多样化的知识或思想渊源。

三、以法制现代化等于西方化为特征的研究范式

如同现代化理论的产生一样,系统的典型的法律与现代化理论或法律发展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初由美国的一批学者首先创立的。美国的法律与发展运动具有多样化的知识或思想渊源。这主要包括法律进步的观念、法律与社会的理论、通过法律的社会工程的思想、法律改革的思想传统等等。按照这一范式,世界各国的法律发展存在着一个确定的固有的模式,存在着一条每个国家的必由之路。而西方法制正是人类法律发展的最高阶段,代表着各国法律成长的共同走向。

在上述思想渊源的影响下,美国的法律与发展运动从一开始就具有强烈的政治功利色彩,明确了两个理论目标:第一,重点研究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非经济环境,也就是法律制度和政治结构的转型问题;第二,他们的研究所关注的不是法律发展的特殊性问题,而是普遍性问题,也就是研究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下的法律向现代法律转变的共同特征。[4]这一时期的许多学者正是以这一研究范式来统摄对法律发展的研究,并且借以论证第三世界国家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的非现代方面,以便与现代法律形成强烈的对照。由此出发,他们寻求改变第三世界国家法律体系的具体方法,向这些国家推销西方法典与法律经验,以便使这些国家的法律走上现代化道路。他们强调西方法制模式的普遍性意义,把法制现代化或法律发展看作是第三世界国家法律体系移植西方法制进而逐步“西化”的过程。这一理论模型后来受到了质疑,从而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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