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法律发展多元性为特征的研究范式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世界社会矛盾日益加深,特别是越战的爆发以及美国在这场战争中的失败,使人们对西方世界的制度架构和价值观念产生怀疑。加之,原先以西方法律为模本的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制改革相继破产,军人政变频仍,这也加剧了人们对第三世界国家移植西方法制这种做法的忧虑。在这种情况下,一批学者对20世纪60年代的法律与发展运动及其法制现代化研究范式提出挑战和批判性反思。从总体上看,这一时期的法学家注意把全球法律发展的道路和趋势作为研究对象,强调法制现代化道路的多样性,从法律文化的多元化去认识不同民族和国家法律发展进程的复杂性。
在这一过程中,一些学者认为,法律与发展运动以17世纪以来西方的进步观念为基础,认为各个社会都是一个单个的统一体,社会的变化则是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演进。对于社会发展的每一阶段来说,都有一定相应的法律发展阶段。第三世界国家不可避免地向着西方所代表的较高级的进化阶段发展。这一法律进化论思想把法律发展简单地分解为传统与现代的二元对立以及由前者向后者的变迁,并没有充分注意到各个不同社会在塑造本国命运的时候可以有许多选择,并不存在每个国家的必由之路,也没有强调法律变革过程是千差万别的,不存在什么固定模式。这种法律进化论思想实际上是“西方中心论”的理论根基。法律与发展运动的学者,预设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将要遵循一条与发达国家法律大致类似的发展道路,强调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制度必然朝着“自由法治主义”的方向发展运动。然而,事实表明,第三世界的一些国家按照西方模式改革法制的种种努力,却并不成功。被法律与发展运动学者们所高度重视的所谓自由、平等与理性诸方面的法律价值,在非西方社会中的实现情况是很不一样的。所谓“自由法治主义”的模式,乃是现代西方社会法律特征的逻辑演绎,不具有泛化的普遍性意义。R·昂格尔、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等学者对以“自由法治主义”为标识的西方法制进行批判。昂格尔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一书中,试图用后自由主义社会中体现合作主义精神的法律代替自由主义社会中的形式主义法律,借以消除现代西方社会中的合法性与协作性之间的紧张关系。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在《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一书中,则明确提出用回应型法来取代自治型法,以便使法律更多地回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克服形式主义法治的弊端,促进社会的重新整合。
在对20世纪60年代法律与发展运动的批判性反思中,依附理论逐渐应运而生。作为一种发展理论,依附理论强调非西方的不发达国家之所以不能很快地实现现代化,主要是由于西方发达国家通过不平等的世界政治经济关系格局控制非西方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使之依附于西方发达国家。这一理论运用于对法律发展的分析,就是以结构主义方法论为指导,注意从世界各国的外部联系的角度来解释15世纪以来全球法律发展历史的统一进程,认为从西欧发端的商业资本主义的海外扩张,不仅导致国际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形成,而且促进了各国法律文化的交流与传播,从而改变了世界法律发展格局。在这一过程中,以西方为代表的法律文化成为新的世界法律文化体系的核心(core),而广大的非西方世界则成为这个体系的外缘(periphery);居于中心的是特权民族,居于外缘的是从属民族,在中心与外缘之间还存在半外缘地区,而处于全球法律文化体系之外缘的地区则是外缘以外的地区(external areas)。广大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的主要特征是欠发展或欠发达,欠发展是外缘地区国家法制的一种畸形发展状况。这一状况是由外部强加的,是西方资本主义在亚非拉的殖民侵略扩张所造成的,是第三世界国家原有的法制和法律文化被外来法律文化所扭曲。因此,全球法律以及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发展,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和处理。实际上,欠发达国家的法律发展在其内在特征方面,从根本上不同于发达国家的法律现实。它们在世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是各不相同的。因此,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发展史不可能为当代欠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提供一个发展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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