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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的基本内容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刑法修正案的基本内容自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一个刑法修正案以来,时至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颁布八个刑法修正案,其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1.增设新的罪名,扩大犯罪圈。修正案对刑法典一些犯罪的主体范围予以扩大,从而扩大了犯罪圈。如《刑法修正案(七)》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增设了单位犯罪主体。

(二)刑法修正案的基本内容

自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一个刑法修正案以来,时至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颁布八个刑法修正案,其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增设新的罪名,扩大犯罪圈。

增设新罪的修订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通过“在刑法第╳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条之一或之二”的方式增设罪名。到目前为止,采用这种方式新增设的刑法条文有22条,规定了27个罪名,涉及刑法典分则第二、三、四、六、七、八、九章等。这些条文与罪名是: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一),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利益罪(第169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第185条之一),组织、领导非法传销罪(第224条之一),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4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第262条之一),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262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291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388条之一),枉法仲裁罪(第399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10条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34条之一),恶意欠薪罪(第276条之一),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罪,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罪(第408条之一)。

另一种方式是在条下增设款,增设新的罪名。此种修订刑法的方式,从形式上看,没有增加刑法条文,但对原条文进行了扩充,因而,在内容上,增加了新的犯罪行为,增加了新的罪名。在现已通过的八个修正案中,《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64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增设了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244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增设协助强迫劳动罪;《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180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4款,增设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85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2、3款,增设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在《刑法》第375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增设了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刑法修正案(五)》在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369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增设了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修正案(四)》在第九章渎职罪第399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从而增设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2.补充、修改原有犯罪构成要件,扩大犯罪圈。

(1)扩大犯罪主体范围。修正案对刑法典一些犯罪的主体范围予以扩大,从而扩大了犯罪圈。如《刑法修正案》将内幕交易罪的主体由原来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扩充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由修改前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修改主观要素,降低入罪条件。其主要表现为对目的犯的完善,如《刑法修正案(一)》将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中的“徇私舞弊”由修改前的一个构成要件修改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刑法修正案(七)》取消了第187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和第345条第3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

(3)修改、补充行为方式。如《刑法修正案(三)》将《刑法》第125条第2款中的“非法买卖、运输”扩充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刑法修正案(六)》将第312条规定的犯罪方式增加了“其他方法”,从而使本罪的行为方式不再仅限于“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而是包括各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方法;《刑法修正案(四)》将《刑法》第345条第3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行为方式增加了“非法运输”。

(4)扩充行为对象范围。如《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151条第3款的犯罪对象“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修改为“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刑法修正案(四)》将《刑法》第152条第2款和第339条第3款的犯罪对象“固体废物”扩充为“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第191条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经过两次修订,其范围由“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走私犯罪”扩大到“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5)通过犯罪前置化,扩大犯罪圈。修正案通过犯罪前置化,将刑法典中的“结果犯”修改为“行为犯”或“危险犯”,从而扩大了犯罪圈。如《刑法修正案(四)》将《刑法》第145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修改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修改了《刑法》第337条“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的犯罪构成。根据修正后的规定,行为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疫情的危险,情节严重,即成立犯罪。《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修改了《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根据新的规定,污染环境无法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而“严重污染环境”成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3.在一些罪名中增设单位犯罪主体。

如《刑法修正案(七)》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增设了单位犯罪主体。

4.提高了一些犯罪的法定刑。

其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罪名保持不变,但提高其法定刑,如《刑法修正案(三)》将第120条的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的最高法定刑由修正前的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七)》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法定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其二,改变罪名,将刑法典原来规定的某一行为独立成罪,并配置较重的法定刑。如《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强令他人违规冒险作业”的行为独立出来,成立一个新的罪名,并配置更重的法定刑,其法定刑由修改前的7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有期徒刑。

5.降低了个别罪名的法定刑,并对个别罪名增设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以缩小刑法的打击面。

宽严相济是我国当前的基本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七)》在强化对一系列犯罪惩治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贯彻,如将绑架罪的最低法定刑幅度从以前的10年有期徒刑降低到5年有期徒刑,对偷税罪设置了免除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从而缩小了刑法的实际打击范围,体现了对偷税罪、绑架罪等犯罪的合理从宽对待。《刑法修正案(八)》突破性地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设置,并增加了对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排除法定情形下的犯罪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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