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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的产生及沿革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补充刑法始于1999年。1999年10月18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最终同意采取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刑法,并决定在修改的方式上,除了对部分犯罪的罪状进行修改、补充外,把新增加条文列在内容相近的条文之后,作为某条之一、之二,即在不改变刑法总条文数的基础上,维护刑法典的完整性与稳定性。

(一)刑法修正案的产生及沿革

刑法典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全面系统地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基本法律,具有全面性、系统性、普遍适用性的特征,在整个刑法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这就决定了一个国家对刑法典的全面修改必然采取慎重的态度,以保持刑法典在相当长时间内的稳定。然而,由于社会形势的变化、政策的调整、刑法理论研究的推动和刑法典本身存在的缺陷,对现行刑法典进行局部的修正或补充也成为必然。

纵观我国立法机关对1979年刑法典和对1997年新刑法典的修正历程,我国对刑法典修正模式的选择上,先后采用了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三种模式。由于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具有灵活、针对性强、技术上易掌握的优点,1979年刑法典颁布后,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刑法典的一种主要方式。(81)1981年以后至1997年新刑法典全面修正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24个单行刑法,与此同时,并在107个民事、经济、行政等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附属刑法规范,对刑法典作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颁行后,为了适应与新的犯罪形式作斗争的需要,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作为刑法典的修正形式虽然具有灵活、及时、针对性强等优点,但作为一种修法方式,也存在着其无法避免的弊端:(1)立法随意性大。“单行刑法往往囿于一个时期的实际需要,而仅就某一类或几类相近的犯罪作出修改补充,彼此缺乏照应,在法定刑上罪刑结构失调,难免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刑法典原有的一些规定可能暂时得到完善,但单行刑法规定的不合理内容又随时产生。”(82)(2)对刑法典冲击大,破坏了刑法典的统一性。由于单行刑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条款本身难以成为刑法典的一部分,这两类法条的大量增加,使刑法成为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其他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在内的、复杂的、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混乱现象的繁杂体系。同时,很多修改刑法的决定中往往含有规范程序的条款,导致了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混杂。(83)(3)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分散性,特别是附属刑法中的大量的“比照”和“依照”条款,有时会造成刑法罪名的混乱,容易给刑事司法带来不便,也不利于群众学习和理解刑法。

1997年刑法典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经过近20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确立的背景下制定的,是对1979年刑法典施行以来中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在1979年刑法典以及其后施行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基础上增修完成的,基本上实现了我国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这就决定了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刑法的修改和补充将是微调性质,而不会进行再次的大规模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补充刑法始于1999年。1999年6月,国务院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惩治会计犯罪的决定(草案)》、《关于惩治期货犯罪的决定(草案)》。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些地方和部门也建议修改刑法中有关追究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失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刑事责任条款。到底是出台两个单行决定,还是直接修改刑法,成为这一立法阶段的重要议题。一些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考虑到刑法的统一性和执行的方便,不宜再单独搞两个决定,而直接修改刑法的方式更为合适。经过讨论,立法机关最终认为,一部统一的刑法典既便于广大公民学习,而且又便于司法机关执行与适用,今后修改、完善刑法不宜再搞决定或者补充规定,而是采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1999年10月18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最终同意采取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刑法,并决定在修改的方式上,除了对部分犯罪的罪状进行修改、补充外,把新增加条文列在内容相近的条文之后,作为某条之一、之二,即在不改变刑法总条文数的基础上,维护刑法典的完整性与稳定性。(84)我国的第一部刑法修正案也随之产生,随后的刑法修改均延续这一形式,分别以刑法修正案(二)、(三)、(四)、(五)、(六)、(七)、(八)为序,逐步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的基本方向:凡是需要增加犯罪类型与修改法定刑的,不管犯罪的性质及其与其他法律关系如何,一概以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典进行修改;基本上不再有附属刑法;除了一个单行刑法外,没有(不)再制定单行刑法。从此开始,我国刑事立法基本上朝着集中性、统一性方向发展,以实现一部刑法典囊括所有的具体犯罪的立法目标。(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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