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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修正后刑法规定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刑法修正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经济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领域。可见,刑法修正案对法定犯的犯罪构成修改较为频繁。最后,由于法定犯的成立都以违反一定的行政经济法规为前提,当前置性法律规范发生变动或调整时,导致刑法规定与前置性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完全一致。为了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保持法律规定的严密、完整,刑法随之不断扩张自己的调整范围,加快犯罪化进程,进一步强调刑法的保障功能。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自1997年《刑法》颁布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刑法进行了九次修正,共颁布了一个单行刑法和八个刑法修正案。这些修改主要体现在对刑法分则的调整上,而对刑法分则的调整则主要体现在对法定犯的修改上。据笔者统计,14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或增加条(款、项)的方式对刑法分则79个条文进行了修正,约占刑法典全部条文的17.5%,占分则条文总数的22.5%。从条文分布情况看,分则中除了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未加调整之外,其余九章的条文都或多或少进行了修改或增加。修改主要集中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共修正36条,占修正条文总数的45.6%,另外,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修改2条,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修改9条,第四章破坏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修改6条,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修改3条,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修改17条、第七章妨害国防利益罪修改2条,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修改2条,第九章渎职罪修改2条。可见,刑法修正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经济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领域。其中,有些条文被反复修改,如第151条、162条、180条、182条、185条、191条、225条和399条等八个条文。

可见,刑法修正案对法定犯的犯罪构成修改较为频繁。首先,当今社会,随着高新科技的不断发展,人类本身所面临的潜在危险不断增多,公众的整体不安感增强,对刑罚的依赖程度加深,要求刑法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同时,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许多犯罪行为一旦得逞,便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侵害结果或重大损失,不能等到造成侵害结果产生后再处罚,而要对法益进行提前保护。因此,刑事立法中呈现出刑罚早期化、重罚化的倾向。其次,立法者对法定犯进行规定时,多采用叙明罪状或空白罪状。叙明罪状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表述通常较为复杂、详细。无论采用列举式规定还是例示式规定,条文表述非常具体,这导致对其进行解释的余地和空间十分有限。当新的行为方式、对象不断涌现,现有刑法规定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打击犯罪的要求时,某些内容复杂、表述具体、详细的条款只能被修改。最后,由于法定犯的成立都以违反一定的行政经济法规为前提,当前置性法律规范发生变动或调整时,导致刑法规定与前置性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完全一致。为了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保持法律规定的严密、完整,刑法随之不断扩张自己的调整范围,加快犯罪化进程,进一步强调刑法的保障功能。例如刑法修正案不断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但即便被反复修改,要求继续扩展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的呼声仍不绝于耳。[2]

问题是,在今后相当长的发展过程中,前置性立法、刑事立法仍会处于频繁修法、活跃立法的状态。面对法定犯被频繁修改的现状和要求,应当选择何种方式继续进行?刑法修改一定要与前置性法律形影相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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