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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沿革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法家思想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沿革(一)春秋之前——礼法一体礼与法在春秋以前处于混一状态。春秋时期的社会变革为法家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社会的舞台。战国前期,法家思想还没有占据主流,儒家思想并没有退出政治舞台,出现了儒法两家和谐共生的局面。商鞅在秦国变法,使弱小的秦国强大,用成功的事实给礼治思想以沉重的打击。

二、法家思想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沿革

(一)春秋之前——礼法一体

礼与法在春秋以前处于混一状态。在西周,礼制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教育、行政、司法、宗教、祭祀家庭、道德各个方面,可以说对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无所不包。《礼记·曲礼》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诉,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不行;祷词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说明礼是国家从事一切事务的规范,也是天下人言行的规范。这些规范既有道德的内容,也有法律的内容。孔子说西周是一个“为国以礼”的时代,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礼治”时代。

粟劲、王占通先生在论及西周礼刑关系时指出:“原则上,违礼即给予制裁;具体上,每一种礼的规范,并未同某种制裁方式固定地联系在一起。对于一种违礼行为给予何种制裁,并无事先规定,而是由执法者根据自己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在诸种制裁方法中任意选择一种。晋大夫叔向说得准确:‘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不事先规定出惩罚方法,而是根据具体事实来定。”(8)这一见解极为确当,肯定了西周实行的礼治存在着“失礼入刑”的原则,说明在西周的礼治体系中,“刑”是维护“礼”的手段之一,当时并没有独立的、相对稳定的刑罚体系和刑罚原则,“刑”是依附于“礼”而存在的,而此处的“刑”即是“法”的一种形式。

(二)春秋时期——礼崩乐坏

西周时期,周王统领诸侯,诸侯统领大夫,大夫统领家臣,而家臣统治他们属地的民众,在每个层级上都是一个主子统领有限的臣属。这样的统治结构使得统治者通过个人影响和以宗法为基础的礼俗规范进行统治成为可能。但是,到了春秋时期,这种政治体系结构发生了变化,也许是因为宗族的纽带经过几代以后被削弱,而更可能是因为因领土扩张和人口增长使得礼俗不能再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并且整个周帝国已经扩张到当时的极限从而使得内斗变得很难避免,所以这种等级、宗法体系在春秋时期渐趋瓦解。

春秋时期社会的变革表现为:在经济上,土地制度由井田制向私田制转化,新兴地主阶级产生;在政治上,礼乐征伐由自天子出转变为自诸侯出、自大夫出,王霸迭兴,七雄并争。

当旧的政治格局发生改变的时候,新的统治结构应该是什么样的?新的统治阶层应该如何产生?先秦诸子——儒家、墨家、法家、道家等各家各派都纷纷提出了各自的主张。

春秋时期的社会变革为法家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社会的舞台。在经济方面,铁器和牛耕的推广使用,使得社会生产力水平有了较大发展,旧的奴隶制生产关系和新的生产力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激烈。在政治方面,从前维系社会关系的纲纪逐渐失效,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与从前不同,周王只被给予了名义上的尊重,周王势力日益衰微。诸侯纷争,大国兼并小国,大国为了侵占更多的土地,侵略小国,小国要自卫,天下混战。在这样的乱世,各个诸侯不得不直接统治领土越来越大、人口越来越多的国家,而这些国家的存亡以及这些君主的存亡完全依赖于他们的实力,因此,富国强兵成了摆在各个国家君主面前的首要任务。(9)

春秋前期和中期,礼治思想一直占据主导地位,春秋后期,法家适应富国强兵这一时代的需要,提出了法治的主张,并逐渐为各个诸侯国接受。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后来,晋国也“作刑书”。郑国与晋国先后把刑法铸在鼎上,制定法律,公布法律,推行法治,这在当时是有着划时代意义的,标志着成文法时代的到来。在此之前,法律是随意的和神秘的,在此之后,法律才开始具有公开性。

(三)战国时期——法家崛起

战国时期,随着成文法不断得到完善,刑罚和法律在制度体系上更加独立,也更加公开。战国前期,法家思想还没有占据主流,儒家思想并没有退出政治舞台,出现了儒法两家和谐共生的局面。到了战国中期,儒法之争开始异常激烈。战国中期的儒法之争主要是在孟子和商鞅之间进行的。与法家的“重刑主义”针锋相对,孟子以性善论为基础,将孔子的“仁”发展为“仁政”。孟子强调仁义是治国的基本依据,反对单纯使用暴力,主张依靠道德教化去争取民众。如《孟子·公孙丑上》所言:“以德行仁者王,……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孟子·公孙丑下》说:“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针对法家严刑峻罚的主张,孟子提出“省刑罚,薄税敛,不嗜杀人(10)的主张。孟子坚决反对暴政,主张圣贤治国,仁义治国,“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者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11)

商鞅坚决反对“礼治”和“仁政”,主张“法治”。《商君书·画策》说:“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也。”商鞅强调“法治”的作用,极力否认“礼治”,极力倡导“以刑去刑”代替“以德去刑”。商鞅在秦国变法,使弱小的秦国强大,用成功的事实给礼治思想以沉重的打击。

战国末期,礼法之争有所缓和,缓和的主要原因是荀子站在更高的高度,适应战国末期的新形势,“融礼治、法治于一炉,使儒法两家趋于合流。”(12)针对当时七国争雄的局面,荀子规劝君主要想称霸诸侯,统一天下,就得礼法两手并用,“君人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13),“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14)荀子提出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主张,“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15),“礼义生而制法度”。(16)同时荀子还强调礼才是治国的最好方式,“礼者,治辩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17)荀子礼法结合的主张成为后来两千多年中国封建统治方针“外儒内法”理论的基础。

韩非子虽曾师从荀子,但却不赞成荀子的主张,坚决地站在批判儒家的一边。他认为仁义礼治是有名无实的空话,用来治国,“大者国亡身死,小者地削主卑”(18),只有“严刑峻法”才是治国的不二法门。“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吾以是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19)

(四)小结

法律是由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家的法治思想是由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条件决定的。春秋后期,由于技术的发展,开始使用铁制农具,导致私田开垦增多,各国开始改革赋税制度,井田制开始动摇。新兴地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以法来保障他们刚刚取得的权益,剥夺奴隶主贵族的垄断和特权,于是出现了礼法的初次碰撞。战国前期,由于新兴的地主阶级力量还非常弱小,难以对社会产生影响力,所以,战国前期出现了法治和礼治兼用。战国中期,井田制全面瓦解,私田制已经建立,新兴的地主阶级势力已经强大,足以支持法家全面推行法治思想。法家在各国实行变法,取得了很多成就,以事实证明,法治是切合时势的需要的。战国末期,面对礼治面临的危机,荀子提出了礼法兼用,但是,仍没有挽救礼治衰落的命运,最终仍然是法治思想占据了主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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