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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与刑法修正案八

时间:2022-12-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君子应当效法这一精神,赦免犯一般过失的人,宽大犯罪之人。“中孚”,诚信;“议狱”,指审判诉讼;“缓死”,延缓死刑。2011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是根据构建和谐社会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 对刑法的重大修改。

一、宽严相济

《解·象传》:“雷雨作,解。 君子以赦过宥罪。 ”“过”,指够不上犯罪的过失;“宥”,宽恕。解卦之上卦为震,下卦为坎,震为雷,坎为雨。其象为雷行于上,雨降于下,天地化解而后雷雨作,故以卦名为解。君子应当效法这一精神,赦免犯一般过失的人,宽大犯罪之人。

这里显然旨在强调,执行法律、刑罚,要注意区分事物的质和量的差别,注意运用宽大的政策。

这里至少包含以下两层意思:一是要区分“过”与“罪”。 “过”一般是无意所致,虽然这种区分还是初步的、肤浅的,但已表明古人当时在执行法律、刑罚前,已注意区分事物在质和量上的差别了。这是很重要的。法律、刑罚本来是惩治危害社会的不良行为、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的,但只有准确无误地应用,才能达到这样的目的。而事实上却往往事与愿违。不仅没有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反而激化了矛盾,引起新的混乱。究其原因,虽然很多,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则是在运用法律、刑罚时,没有注意区分“过”与“罪”的界限。 这种失误、过错,有无意的(即属于认识上的),也有故意的(即有意地混淆界限)。不管有意无意,都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比如许多冤、假、错案的产生,就与此有很大关系。

要“赦过宥罪”,即在运用法律、刑罚时,要注意实行宽大政策。这里没有讲具体理由,但联系卦意,大概有这样两个因素:第一、这时效法“雷雨作”而成化解之象的精神,就是说,这样做符合“天命”即规律,符合当时社会奉行的中庸之道、“和为贵”的政治伦理标准;第二、这是统治者(帝王)坚守中正、奉行刚柔相济之道的体现。在运用法律、刑罚时,不是奉行惩罚主义,而要执行宽大政策;同是宽大,但对于有“过”和有“罪”者也要加以区别:有过者可以赦免不究,有罪者则可以宽恕减刑。

以上这些,在今天依然有借鉴意义。

二、德教与法治相结合

《中孚·象传》:“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中孚”,诚信;“议狱”,指审判诉讼;“缓死”,延缓死刑。

这里借风行泽上, 来呼吁统治者就该把德教与法治结合起来, 在审判诉讼时,也要注意以信诚、恩泽感化之,并注意延缓死刑。

这里强调把德教与法治结合起来,是很有意义的,也体现了古代一种重要的政治思想或治国原则。 要治理国家,应对民先施之以德教,通过道德的宣传、熏陶,使民弃恶从善,行正去邪,教而无用,再辅以法治,包括动用死刑。但在执行法治的过程中,也不能一味惩罚,也要施之以德,即以诚信、恩泽感化之,从而促其坦白认罪,以便即使对判死刑之人也可以减、缓处置。

三、法重于罚

《蒙·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 ”《象传》:“利用刑人,以正法也。 ”“发蒙”,即启蒙;“刑人”,管制,约束;“说”同脱。

本爻旨在说明在教育开始阶段,可以运用惩罚手段,但不可过当,而且这样做,是为了明确、树立法的威严。

这里揭示了这样一个深刻道理:惩罚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

众所周知,对顽童进行启蒙教育,开始严加管束,是很必要的,有时也需要实行一些惩罚,但这样做,目的完全是为了使受教育者懂得规矩的重要性,以养成自觉遵守的习惯,从而就可以除去惩罚。由此可见,惩罚的目的在于使人树立法的观念,确立法的威严,彰明法重于罚。

法重于罚。任何法律的贯彻执行,当然离不开惩罚,但惩罚的目的在于,使人们认识到自己犯法的行为原因及危害,并汲取教训,加以改正,使自己以后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并对他人也起到同样的教育和警戒作用。通过惩罚,使人们认识到违法的危害和对个人带来的痛苦,从而从思想上提高对法的认识,树立法的观念,并在行动上加以严格遵守,这样,就会保证、促进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

认识并掌握法重于罚的道理,十分重要。领导者及各级司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坚持这个原则,不是为了惩罚而处罚,不搞惩罚主义,不是图一时之痛快或急于求成而简单、粗暴地动用刑罚,而是严格、自觉地把惩罚看做执行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的一种手段,并时刻以此来检查、衡量惩罚的正确、恰当与否,这样,才能使惩罚起到教育人、挽救人的作用,才能通过惩罚不仅不会损害法律与法制的尊严和实行,而且反而会为维护法律和法制的尊严,推动法律的普及和法制的建设,起到促进作用。 相反,各级领导者和司法人员假如违背这个道理、原则,重罚而不重法,甚至为了惩罚而处罚,搞惩罚主义,那么不仅达不到惩罚的目的,而且会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建设、实行。

四、遏恶扬善

《大有·象传》:“火在天上,大有。 君子遏恶扬善,顺天休命。 ”“遏”,即遏止;“扬”,即发扬、显扬;“顺天”,顺乎天道;“休命”,即美命。

这里旨在强调,统治者、领导者应该遏恶扬善,并把这看做是顺乎规律的事情。

这里用日在天上照耀万物比拟,是有道理的。 太阳运行于天上,每日都以其光芒照耀万物,使万物在阳光的沐浴下生长。 虽然阳光是一视同仁地普照万物,但成长中都有善有恶,这种现象是违背阳光普照万物的宗旨的。 所以统治者、领导者就应该遏恶扬善,以顺应天道之美命。也就是说,只有遏恶扬善,才真正体现出阳光普照万物的精神,即符合:“天道”、“天命”,也即符合大自然运行的规律。

那么,统治者、领导者通过什么手段来“遏恶扬善”呢?这里没说,但联系其他卦来看,那当然是通过法制手段了。

因此可以说,这里揭示实行法制的主要目的。

五、建立制度

《节·象传》:“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象传》:“泽上有水,节。君子以制数度,议德行。”节卦属《易经》下经,为兑系卦。其外卦为水,内卦为泽,故称:“水泽节”。《序卦传》:“物不可以终离,故受之以节。 ”“制数度”,“数”与“度”皆为度量单位,故“制数度”,其意仍为制度。

这里旨强调建立制度,节制人的欲望,规范人的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建立制度的必要性

这里用“天地节而四时成”这一有目共睹的自然现象,来说明建立制度的必要性,是既形象又很有说服力的。因为谁都清楚,天地若没有四季,那简直是不堪设想的,一切都会乱套。大自然之所以呈现出井然有序、循环不已的变化规律,正是有节制的结果。所以,人类社会也必须如此,即只有节以制度,才能使其井然有序地运行。

2.建立制度的重要性

天地如无节制,四季就不会井然有序地循环运行,那么人类和其他万物就难于生存、发展。同样,人类社会如无节制,人们的欲望和行为就无法约束,那么,社会就会陷入一片混乱,伤财、害人的事就会无法制止。所以,建立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正常运转,尤其“不伤财、不害民”是极其重要的。

六、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是根据构建和谐社会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 对刑法的重大修改。 该修正案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查研究,并与有关方面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符合了刑法发展的历史规律,适应了刑罚轻缓化的国际潮流,彰显以人为本,培养人道信仰,民众心态渐趋宽容,行为日臻(zhēn)文明,也折射出国家引导民意的努力。 完善了非监禁刑的执行方式,并进一步明确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如实坦白罪行的犯罪分子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同时,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作了进一步严格规范,对数罪并罚执行期限作了调整,加大了对累犯和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犯罪的惩处力度。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这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

刑法修正案(八)还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危害食品安全、生产销售假药、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方面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加强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

刑法修正案八也体现《易经》的法制思想。服刑人员一定要结合《易经》的思维来认真学习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理解其立法背景及实质精神,加速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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