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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技术层面看《刑法修正案》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解决刑法修正案罪名滞后问题,就是从根本上实现罪名的立法化,由此,可以确立罪名确定权的立法权威,保证立法罪名的统一实行,从根本上解决实践中司法罪名与立法罪名纷争的问题。从立法技术层面观之,八个刑法修正案的推出反映了诸多立法技术方面的变化。前七个刑法修正案无一例外都是针对分则进行修订,没有涉及刑法总则的规定。

从立法技术层面看《刑法修正案》

郭泽强[1]

内容摘要 为了更好地打击和控制犯罪,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应当视为基本模式,特别刑法的模式也应当得到采用,根据形势的不同需要采用不同的刑法修正模式。解决刑法修正案罪名滞后问题,就是从根本上实现罪名的立法化,由此,可以确立罪名确定权的立法权威,保证立法罪名的统一实行,从根本上解决实践中司法罪名与立法罪名纷争的问题。刑法的修正应遵循明确性、必要性和前瞻性原则。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 立法技术 生效 罪名 原则

一般讲,立法技术是指关于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规程和方法的总称。立法技术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立法技术指关于法律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的形式、法律修改和废止的方法、法律的系统化以及法律条文的修辞、逻辑结构和文字表达的规则等。立法技术关注法典的工具理性,它对刑法的表现形式进行审视。法的立法规定模式,一般被认为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因为立法如何规定才能够完满、才能够达到与立法意图的一致,这并不关涉立法的思想,也不涉及立法意图的评价,仅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立法技术性问题的重要意义正慢慢得到认可,因为只有立法技术才能够使立法思想得到真正的实现,如果没有精湛的立法技术,无论多么深刻的思想、多么良好的意图、多么合理的设计或多么善意的追求,都可能成为止于良好愿望而不能得到实现的单纯追求或者说是奢望。因此,刑事立法技术问题绝不是可以被忽略的,没有符合刑法立法要求的立法技术,就难于有合理的刑法立法,在不合理的刑事立法规定之下,刑事法律的公正追求之实现,就是不可能或者说至少是相当困难的。[2]长期以来,立法技术似乎没有引起足够的关切与重视,导致立法者的良好意图在某些情况下只能是一厢情愿。

通过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进行修订已经成为立法者的共识。从立法技术层面观之,八个刑法修正案的推出反映了诸多立法技术方面的变化。首先,刑法总则被修订了。前七个刑法修正案无一例外都是针对分则进行修订,没有涉及刑法总则的规定。其实,刑法总则关乎认定犯罪的基本框架,在已有框架下的内容已经作了修订的情况下,总则之规定就不可避免地要作出调整。比如关于共同犯罪之规定,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只能是二人以上故意犯罪,对于二人以上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处理。但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却出现了交通肇事的共犯规定,如何解释,总则有关共同犯罪主观方面是否限于故意的原则需要调整,值得进一步关注。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总则进行修订可谓水到渠成。另外,在粗疏和细密的立法技术问题上,刑法还是一如既往地选择了细密。例如在一些犯罪的认定上强化了可操作性,也就是说更加细密,是一种立法技术的进步。[3]同时,还有一些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技术方面的变化。比如《刑法修正案(八)》第43条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定下来,尽管先前已经有了立法解释,而且从立法解释到立法规定,并没有任何实质文字的变动,但这却是一种立法技术的提升与法治理念的更新。因为从法律规定的位阶上,刑法规定显然要比立法解释效力高,也更为严肃。再如一些犯罪罪状更加具体化了,使司法更具有可操作性,这是一种立法技术的进步。与其说是刑法立场的变更,不如将其看作是一种立法技术的进步,本文选择几个实践中关注比较多的立法技术问题,尝试着对刑法修正案进行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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