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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亲属关系因一定原因而产生,也因一定的原因而终止。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除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因收养解除而终止。即收养解除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与被收养人的拟制血亲关系终止。即姻亲关系终止后,禁婚效力仍不消灭。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亲属关系因一定原因而产生,也因一定的原因而终止。由于亲属的种类不同,发生和终止的原因也不同。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按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应以取得结婚证的时间,作为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配偶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而终止;二是因夫妻离婚而终止。即配偶关系终止的时间为:配偶一方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登记离婚取得离婚证的时间及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时间。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自然血亲是由于出生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只要出生事实一经发生,出生者就与其父母、兄弟姐妹、伯叔等亲属存在着自然的血缘关系,发生自然血亲关系,无须当事人双方或双方认可,也不须要履行法律手续。出生者无论是婚生的,还是非婚生的,都是自然血亲。因此,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的惟一原因。

自然血亲只能因一方死亡而终止,是古今中外立法的通例。自然血亲,除一方死亡外,不因任何人为条件而终止。例如父母子女关系,即不因父母离婚而终止,也不因双方协议、一方声明或法院判决而解除。即使子女被他人收养,仅终止双方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因出生而形成的父母子女身份和称谓、法律上的禁婚效力和对收养人的干预权利均仍然存在。

2.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拟制血亲是法律设定的血亲,由于拟制血亲的种类不同,其发生和终止的原因也不同。

(1)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养父母与养子女这种拟制血亲,是因收养成立而发生。收养关系一经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即发生父母子女关系,同时,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近亲属,也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如收养人的父母、收养人的亲生子女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养外孙子女和养兄弟姐妹关系。

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除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因收养解除而终止。即收养解除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与被收养人的拟制血亲关系终止。

(2)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发生和终止。这种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一是以继子女的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结婚为前提,二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必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发生拟制血亲关系。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除可因继父母子女当事人一方死亡而终止外,也可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而协议解除,或由一方当事人诉请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解除。如果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继子女未成年由生父母带走而继父母终止扶养的,则该子女与继父母间的拟制血亲关系终止;但如继子女已被继父母抚养成年,则其与继父母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不因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而终止。

3.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姻亲因婚姻成立而发生。婚姻成立是姻亲关系产生的基础,以婚姻为中介,配偶一方才与配偶另一方的亲属及双方的亲属之间发生姻亲关系。即婚姻成立的时间,为姻亲关系发生的时间。

姻亲关系除因主体一方死亡,对另一方主体而言相互间的姻亲关系终止外,是否因其他原因如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各国规定不同。

(1)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而消灭,现代各国立法有消灭主义和不消灭主义两种。前者如《日本民法典》第728条第一款规定:“姻亲关系因离婚而终止。”韩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与日本民法相同。此外《日本民法典》第735条还规定,“直系姻亲间,不得结婚。……在姻亲关系终止后亦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亲属编规定,禁止直系姻亲和五亲等内不同辈分的旁系姻亲结婚,“于姻亲关系消灭后亦适用之”。即姻亲关系终止后,禁婚效力仍不消灭。我国《婚姻法》未规定禁止姻亲结婚,因而姻亲消灭后,亦无禁婚效力。相反,持不消灭主义的立法,如《德国民法典》第1590条规定:“由婚姻而生的姻亲关系,不因该婚姻解除而消灭。”《瑞士民法典》的规定与之相同。

(2)姻亲关系是否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现代各国立法差异很大。有的采任意主义,即立法对配偶一方死亡后,是否终止姻亲关系不予规定,完全由姻亲双方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继续保持姻亲关系;有的则采有条件地消灭主义,即立法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后,如生存配偶一方再婚或作了终止姻亲关系的意思表示时,姻亲关系终止。如日本旧民法第729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离其家时(即再婚),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等的姻亲关系终止。又如,日本现行民法第728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表示终止姻亲的意思时,姻亲关系终止。

我国《婚姻法》未规定姻亲关系终止的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后,姻亲当事人双方是否仍保持姻亲关系,听其自便。但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论再婚与否,均可作为公婆、岳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且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从其立法精神可见,姻亲关系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也不因生存配偶一方再婚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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