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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作品中心论到文本中心论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作品与作者本体论与文本概念相对应的是作品,人们通常也使用作品这个概念,比如文学作品、影视作品。作者本体论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文艺批评界遭到了质疑和否定,新批评派的两位导师艾略特和瑞恰慈为后来的文本中心论奠定了理论基础。英美新批评学派在艾略特和瑞恰慈基础上完成了文本中心论的转向。在《从作品到文本》一文中,巴尔特认为“作品是在一个确定的过程中被把握到的”。

一、作品与作者本体论

与文本概念相对应的是作品,人们通常也使用作品这个概念,比如文学作品、影视作品。并且在相当多的场合下,将作品等同于文本,两者的交替使用也不会产生什么明显的语义区别,比如这个句子:我今天要阅读的文本是罗兰·巴尔特的《写作的零度》。在这个句子当中,完全可以用作品替换文本概念。但是两者的相互替换也仅仅在表面的形式上看起来具有合理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从结构内容、意义解释的范畴来看,作品与文本之间有着巨大的差异。

从结构内容上,作品与文本也并不等同,比如电视剧《豪门恩怨》是一部影视作品,但是我们既可以将整部电视剧作为一个文本来解读,也可以就其中的某个片段或情节当作文本来分析,而这个片段和情节就不是作品。同样,在面对面的交流中,我们可以将对方的言行举止作为文本来分析,而不是作品。以此来看,文本涵盖的范畴比作品要广。

作品与文本的主要差异不在于涵盖的范畴,而主要是意义解释方面的差异。一般认为,当使用作品这个概念的时候,就意味着作者在意义生产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作品的读者在阅读过程中必须考虑作品的意图或意向性,受到作者意图的约束,读者很难跳出作品本身去寻找或发现意义。因此,读者由作品所获得的意义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内,所导致的是作者本体论。

作者本体论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文艺批评界遭到了质疑和否定,新批评派的两位导师艾略特(Thomas Stearns Eliot)和瑞恰慈(Ivor Armstrong Richards)为后来的文本中心论奠定了理论基础。艾略特在《传统与个人才能》中主张“诗人(歌)无个性”,他的意思是批驳“灵魂本质单一论的形而上学”,如果艾略特在这里没有指明的话,他所谓“灵魂本质单一论的形而上学”应当就是作者本体论,他认为诗人有的并不是有待表现的“个性”,而是一种特殊的媒介,换言之,诗人的成就或趣味,不在于其个人感情如何,而在于其诗歌中呈现了什么,“诗人(歌)无个性”本质在于“诗歌不是感情的放纵,而是感情的脱离,诗歌不是个性的表现,而是个性的脱离”。(艾略特,1994: 11)

瑞恰慈在《文学批评原理》中提出应当对作品进行语义学的分析,批评家必须舍弃对作品作“好坏”的道德判断,而应当以文学价值作为批评的标准,所谓价值不是来自于作者高屋建瓴的统一性和整体性,而是读者在阅读过程中被激发的个人经验。瑞恰慈还对“想象力”作了六种不同的意义解读,他援引柯勒律治(Samuel Taylor Coleridge)的观点,认为想象力可以赋予作品丰富的各种可能性。

英美新批评学派在艾略特和瑞恰慈基础上完成了文本中心论的转向。用文本代替作品,将作品从作者的桎梏下解放出来,使得文本成为一个自足和独立的系统,俄国形式主义受到结构主义的启发,把文本理解为具有零度价值的客观性和确定性,他们试图建立一门“文学科学”,研究“文学性”,而不是文学。

二、“可读的文本”与“可写的文本”

但是在福柯、巴尔特等人看来,文本并不是呈现为完全的价值中立,福柯在《词与物》中,把作品与文本对立起来,在文本中总是徘徊着一个“可能的作品”,文本时刻受到其威胁,因此作品就具有了否定的功能,这个“可能的作品”显然出自作者之手,作者对文本意义的操控使得文本不再显现为客观性,而是承担了某种意识形态的功能,这正是传统哲学中的“逻各斯”——人的主体性在作祟。由此造就了“圆形监狱”对个体存在意义的监控,因此福柯要用“人之死”来否定“作者”的主体性。

巴尔特彻底颠覆了作者的主体性地位,他用“作者之死”来宣告读者的诞生,在文本意义的实现中,读者占据了完全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从作品到文本》一文中,巴尔特认为“作品是在一个确定的过程中被把握到的”。而文本消解了作者的中心性,其意义不再是封闭和确定的,而文本则存在创造多重意义的可能。据此,巴尔特把文本分为“可读的文本(Readerly Texts)”与“可写的文本(Writerly Texts)”。

“可读的文本”意义是封闭的,“可写的文本”则邀请读者去创造意义,如他在《S/Z》中所言:“能引人写作之文,是无虚构的小说,无韵的韵文,无论述的论文,无风格的写作,无产品的生产,无结构体式的创造活动。然而能引人阅读之文又怎样呢?它是产品(而非生产),构成了我们文学的巨大主体。”(巴尔特,2000: 62)

“可读的文本”与“可写的文本”不仅存在于文学领域,也可以说是社会文化中文本的两种主要存在方式。“可读的文本”具有强编码特征,意义相对固定,不需要接收者作出太多的意义解释。比如军官对下级下达的命令、交通信号灯、电报密码等,这些符号文本都具有特定的意义。广而言之,“可读的文本”尽管缺乏创造性,但是它却展示出秩序性的一面,如果没有它们的存在,我们很多关于符号文本的意义解释就缺乏理论根基。

“可写的文本”则强调读者的个体创造性,文本接收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或爱好随意对文本进行拼接,因此克里斯蒂娃(Julia Kristeva)把文本定义为一种超语言学的装置,必须在与其他文本的对照中解读文本意义。符号学作为意义之学,强调符号接收者的解释,因此进入社会文化传播流程中的绝大多数符号文本都是“可写的文本”。

比如“罗兰·巴尔特”这个称谓本身就已经成为一个符号文本,当读到这个称谓的时候,我们容易想起巴尔特穿着风衣、正在点燃香烟,并且若有所思的形象,把他定位于一个著名的符号学家或文学批评家。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他的论著中,巴尔特都以一个多面手的形象示人,他力图使自己成为一个“可写的文本”。乔纳森·卡勒尔(J. Culler)是巴尔特的“理想读者”,他在为巴尔特撰写的传记中,将巴尔特解读为一个多才多艺的人,卡勒尔认为巴尔特至少与以下九种身份相配:文学史家、神话学家、批评家、论战家、符号学家、结构主义者、享乐论者、作家、文士。

无独有偶,艾柯的《开放的作品》本身也成为典型的“可写的文本”,根据艾柯本人的说法,该书自出版后,就收到了来自评论界的多种声音。艾柯把这些评价分为三类:积极的评价、猛烈的抨击以及平心静气的积极性的讨论。这些讨论甚至贯穿意大利文化界60年都无定论,正如艾柯本人在他这本引起巨大争论的书中所叙述的:“一件艺术作品,其形式是完成了的……尽管这样,它同时又是开放的,是可能以千百种不同的方式来看待和解释的,不可能是只有一种解读,不可能没有替代变换。这样一来,对作品的每一次欣赏都是一种解释,都是一种演绎,因为每次欣赏它时,它都以一种特殊的前景再生了。”(艾柯,200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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