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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中心论与人类中心论的区别

时间:2022-01-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3 人类中心论:诘难与辩护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人类中心论的环境价值观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批评与诘难。5.3.1 人类中心论的诘难与反思20世纪70年代以前,人类中心论是环境哲学的主流话语,西方的环境哲学家们大都是在人类中心论的理论框架内来讨论环境伦理问题的。深生态学认为人类中心论把人类看成是宇宙的中心,这一点已被科学证明是错误的。
诘难与辩护_环境哲学环境伦

5.3 人类中心论:诘难与辩护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人类中心论的环境价值观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批评与诘难。从历史与经验、理论与实践等层面,指出并详细分析了人类中心论自身所存在的困境与缺陷。当然,许多人类中心论者,尤其是现代人类中心论者,针对这些批评也进行了强有力的辩护与回应,阐释了现代人类中心论所存在的价值合理性。

5.3.1 人类中心论的诘难与反思

20世纪70年代以前,人类中心论是环境哲学的主流话语,西方的环境哲学家们大都是在人类中心论的理论框架内来讨论环境伦理问题的。70年代以后,随着全球性环境危机的进一步加剧,越来越多的环境伦理学家开始反思人类中心论的价值观。以动物权利论、生物中心论和生态中心论以及深生态学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论伦理学家不仅提出了与人类中心论迥异的各具特色的环境伦理理论,而且还对人类中心论进行了深刻的批评,指出并分析了人类中心论的理论困境。这些理论困境概括起来主要有:[24]

(1)在实践操作层面,把自然存在物仅仅当作对人有利的资源加以保护,会遇到一些难以克服的问题。第一,人的知识不完备,理性有限,他根本不可能确切地知道一个物种的毁灭或一个生态系统的破坏究竟会产生哪些长远的影响。第二,有很多自然物,我们目前尚不知道它们对我们有什么用处,很难说是一种资源,可是根据人类中心论的逻辑,我们就只得把这些目前并不是资源的自然物当作资源来保护,这不是很勉强吗?第三,资源总有稀缺程度的不同,把自然物仅仅当作资源来加以保护,我们就不得不对它们的稀缺性进行排序,把大自然的各个部分人为地分成不同的等级从而使大自然与大自然对立起来。第四,如果那些不具有资源价值的自然物的毁灭并未带来灾难性的后果,那么,那些主张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完整性的自然保护措施就再也得不到人们的信任与支持了。而即使这些自然物的毁灭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人们也会找出许多理由来证明这两者之间并无直接联系,从而为他们那种不保护非资源性的自然物的行为的合理性进行辩护。

(2)人类中心论往往把人所具有的某些特殊属性视为人类高于其他动物、且有权获得道德关怀的依据。这一证明方式也存在三个方面的理论困境:第一,要在人身上找出某种所有人都具有、而动物都不具有的特征是不可能的。第二,“具有某些生物学特征”与“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人之所以具有现在的种族特征,只是自然进化过程中的一个事实,自然并没有规定只有这些特点才与道德有关。如果种族特点可以作为道德依据的话,那么老鼠也有同样的理由(假如它们能与人类辩理的话)说:“道德只与我们老鼠的种族特征有关。”从局外人的观点看,老鼠的这种证明与人类的证明在逻辑上是等值的。[25]第三,人有人的优越性,动物也有动物的优越性,人和动物各自所具有的优越性使得他们(它们)能各自较好地适应其环境。从进化论的角度看,任何其他生物所各自具有的优势是等值的。人所具有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优越性只是一种相对的优越性。人的真正优越性在于他是一个有道德意识的物种,能够“接受某种超越人类中心论的价值观,甚至能够像爱他们自己那样去爱其他动物”(罗尔斯顿语)。但人的道德如果只关心人的利益,那么我们就会得出“一个有道德的物种只应关心它自己的利益”这样一个自相矛盾的结论。

(3)人类中心论和利己主义遵循的是同一个逻辑:一个行为主体(作为个体或整体)只应选择那种对他有利的规则,自利是行为主体所有行为的唯一动机。然而,如果以个体形式表现出来的利己主义是错误的,那么为什么以人类整体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利己主义就是合理的呢?在日常生活中,自利并不是人们行为选择的唯一动机,他们也选择那些对自己不利但却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他们并不把利己与利他看成是截然对立的。开明的自利可以作为道德的出发点,但决不是道德的标准和最终目的;道德总是以对义务对自身形象的尊重为价值。一个人,只有当他超越了自我中心的价值观时,他在道德上才是成熟的,对作为个人之集合的民族和人类整体也是如此。

(4)从历史的角度看,道德进步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道德关怀的对象不断扩大的过程。到了现代社会,所有的人都获得了道德权利,有的人还把道德关怀扩展到了动物身上。因此,那种把道德关怀的范围固定在人类这一物种的界限内的做法,肯定是缺乏历史眼光的。理性、道德自律能力和自我意识也许是获得道德权利的充分条件,但不是获得道德权利的必要条件。

在所有的批判者当中,当前最具有活力的深生态学对人类中心论的批判是最激烈的,也是最彻底的。深生态学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澳大利亚生态哲学家W.福克斯(W.Fox)认为,人们相信人类中心论,是因为人类中心论是一种自助的理论,它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自我的重要性,反映了人类自身利益的需要。因此,人类中心论观念不仅具有欺骗性,而且也具有危险性。[26]概括起来,深生态学所揭示的人类中心论的理论困境主要有:

(1)人类中心论在经验上站不住脚。深生态学认为人类中心论把人类看成是宇宙的中心,这一点已被科学证明是错误的。因为我们既不是生活在宇宙的中心,也不是在生物学上与其他生物无关。从进化的角度看,我们与其他所有动物甚至在心理、社会或文化上都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而且,我们也不是处在进化的“终点”。这样一来,人类在意识与文化上是否还具有独特性?福克斯在回答这一问题时引用了彼得·弗莱布(P.Frab)在《人类》一书的开头的一段话:“科学家现在知道人与动物分离的断层并不像从前那样。有些动物已进化到一个发达的交流系统,而另一些动物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解决难题,教育后代,在复杂的社会组织中生活,可能具有审美意识等等。因此,任何对人的独特性的定义显然只是基于程度上的差别。”[27]如果说人具有动物无法比拟的独特性,那么这种独特性同样也存在于动物之中。现代科学研究已经证明,进化的过程并非线性,而是呈树状方式,因此我们人类决不可能是物种进化的最终目的。

(2)人类中心论在实践上是有害的。传统人类中心论的逻辑是征服与控制自然,人类所面临的生态危机正是由这种观念造成的,许多的事实已经说明了这种观念的危害。现代人类中心论虽然强调生态资源与环境的保护,但它的动机是功利性的,保护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因而是一种人类的自我中心主义和利己主义。对于一个生物物种,自我中心主义和利己主义对维持物种与繁衍具有积极意义。然而,人类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生物,他的生存并不是不会受到任何其他生物物种和自然过程的影响,在这种意义上坚持自我中心主义和利己主义就十分狭隘了。如果仅仅只从人类这一物种的利益出发,就不会仔细考虑他与其他物种和整个生态系统的利害关系,它会割断人与生态系统复杂网络之间的联系。尤其在人的利益与自然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人就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使其他物种和生态系统受到危害。全球生态运动已持续了多年,各国政府在资源与环境问题上也采取了各种措施,但生态问题不是好转而是更加恶化了。这种结果正是人类中心论和狭隘观念造成的。

(3)人类中心论在道德上是可以拒斥的。人类中心论只是从人的利益与价值出发,从人自身的功利角度来看待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严格地讲,它只是一种人际伦理而非生态伦理。用这种狭隘的人际伦理原则去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必然造成两者间的相互不适应。因此,越来越多的生态哲学家批判和拒斥人类中心论的价值观与道德观。这种拒斥不仅仅是因为人类中心论在逻辑上的不一致,更重要的是道德哲学家们提出了更有说服力的论据。他们从生态学的角度发现了人与非人类存在之间的某些共同特征,这些共同特征足以使人把内在价值赋予非人类的存在。这样人对非人类的存在便有了不能推卸的义务。

(4)人类中心论与明智的开放性理论不和谐。福克斯认为,与人类中心论观念相对立的开放性理论至少有三类:一类是以乔治·桑塔亚那(G.Santayana)为代表。他认为自苏格拉底以来的西方哲学一直以利己主义、人类中心论和因人有理性、有辨别善恶的能力而居于宇宙中心的自大观念为特征。他说,如果哲学家生活在深山丛林之中,那么就不会有被迫认识自己重要性的感觉,无论是作为个体还是作为群体。另一类是以美国存在主义哲学家威廉·巴雷特(W.Barrett)为代表的观点。他在《技巧的幻觉》一书中总结道:“(有关树和岩石的)第一课将把我们引出狭隘傲慢的人道主义地平线”。还有一类是以道家佛教禅宗为代表的东方哲学思想。[28]

纳什指出:“人们对自然的了解越多,就越难以接受那种认为宇宙(甚至那些不适宜人居住的空地)是为人类而存在的观点。与其说人类是自然的主人,不如说他是自然共同体的一个成员。”[29]如果人真正视自己为高级的存在,那么他就不能只有高度的物质欲望和精神上的占有欲征服欲,而应当具有使人向上的高尚的道德情操,具有不同于其他存在的博大胸怀。他不应当拒绝与他周围的存在的认同,也不会拒绝对于他的生存紧密相关的存在的道德关怀。如果我们的生存意志中缺乏这一点。那一定是我们生存意志中的问题;如果是我们的文化中缺乏这一点,那一定是我们的文化出了问题。自然和我们的文化同时在进化着,试图从传统中去寻找解释现实问题的答案是无益的。人类中心论不可能解决环境伦理学的所有问题,把道德理解为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准则,只是对道德这一概念的狭隘定义,并不意味着必须接受,况且道德本身是一个变化着的概念。在人类文化源流中,实际上也存在着把道德理解为一种普遍适用于人与其他存在物之间关系的规范的观点。例如中国古代文化就把道德理解为“天道”的一个部分。道德是从“天道”那里演绎和推导出来的,是普遍的天道在特殊的人类社会中的具体展现;人际伦理关系也只是普遍和谐的宇宙关系的一部分。[30]

5.3.2 人类中心论的合理性根据

现代人类中心论超越了传统人类中心论的局限,在把人类作为价值的中心,充分肯定人类的价值高于自然的价值的前提下,承认自然环境对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绝对重要性,认识到高质量的人类生活需要高质量的环境,文化与自然的命运交织在一起,提出了人对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所负有的道德义务。[31]尽管目前人类中心论的立场和观点受到众多非人类中心论的批评与诘难,但迄今为止,现代人类中心论仍然是全球环境保护运动的主导性价值观念,其理论的现实合理性不容低估。

现代人类中心论的合理性表现在:

第一,在人与自然利益冲突中,坚持以人类利益作为价值评价的基本尺度符合生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应当看到,人以及地球上所有的物种都是以自我为中心的,追求“种”的自身利益是自然的,它既是生物物种生存下去的条件,也是其生命力的表征。马克思曾说,动物实际生活中唯一的平等形式,是同种动物之间的平等。但是,这是种的平等,不是属的平等。他又说:“动物界一切反对一切的战争是一切物种的生存条件。”因而,人类在自然界中为保持种类的遗传基因和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种类的利己性是自然的,合理的,符合一切生物的天性。正如一位现代人类中心论者所言:“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类坚持以人类为中心,这是自然的;如果蜘蛛有思想,它肯定以蜘蛛为中心。”

第二,在整个自然界中,唯有人具有理性和自觉能动性,把人的利益和价值作为评价人与自然关系的参照系统,有利于充分发挥全人类在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中的无与伦比的积极作用。应当看到,在人与自然的冲突中,人是能动和积极的方面,善的观念意味着“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从以往的历史看,在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旗帜下,发挥了人的巨大创造力,改变了人在自然界中的卑微境遇和地位,创造了辉煌的工业发明,其不良后果是对自然环境的严重损害。但是,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在进一步改良了的现代人类中心论的思想旗帜下,大大发挥全人类的聪明才智和巨大创造力,凭借现代科学技术的无比威力,人类有决心、有能力主动改变自己的价值理念和行为方式,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人—社会—自然的可持续发展。1972年,联合国在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宣言中指出:“人类既是他的环境的创造物,又是他的环境的塑造者。”“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32]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宣言中指出:“人类处于备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他们应当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33]所有这一切表明,全人类已在新人类中心论的思想理念指导下开启了创造生态文明的伟大进程。

第三,现代人类中心论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以往人类中心论藐视自然价值,野蛮开发资源,违背自然规律的局限,开始以一种整体主义的世界观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把自然看作是人的无机体,更加重视为了保证全人类的根本利益,千方百计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人们开始明白,只有让万物生存,人类才能更好地生存;只有保护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才可持续发展;只有珍视自然的价值,人类才能实现价值;只有维护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人类才有永续的幸福与安宁。现代人类中心论本质上是一个与实践紧密结合的、积极汲取各种环境哲学思想合理因素的动态思想体系,它必定会在实践中显现其强大的生命力。

【注释】

[1]余谋昌:《生态哲学》,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40页。

[2]David Pepper,Modern Environmentalism:An Introduction,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6,p.328.

[3]Susan J.Armstrong,Richard G.Botzler,ed,Environmental Ethics:Divergence and convergence,1993,McGraw‐Hill,Inc.p.275.

[4]John Seed,“Anthropocentrism”in Devall&Session,Deep Ecology,pp.243-246.

[5]覃明兴:《人类中心主义研究综述》,载《哲学动态》1997年第6期。

[6]章建刚:《环境伦理学中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载《哲学研究》1997年第11期。

[7]王建明:《“人类中心主义”之我见》,载《哲学研究》1995年第1期。

[8]汪信砚:《人类中心主义与当代生态环境问题》,载《自然辩证法研究》1996年第4期。

[9]Lynn White,“The Historical Roots of our Ecological Crisis”,Science,Vol.155,pp.1203 1207(10 March,1967).

[10]T.Aquinas,“The differences between rational creature and others”,in S.Amstrong and R.Botaler,ed,Environmental Ethics:Divergence and Convergence,1993,McGraw‐Hill,Inc.p.261.

[11]M.兰德曼:《哲学人类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81页。

[12]莫尔特曼:《生态危机:自然界享有和平吗?》,载刘小枫主编《20世纪西方宗教哲学文选》(下卷),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

[13]纳什:《大自然的权利》,杨通进译,青岛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111页。

[14]北京大学哲学系编:《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册),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54页。

[15]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全集》(第9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7页。

[16]R.Descartes,“Animal is machine”,in S.Amstrong and R.Botaler,ed,Environmental Ethics:Divergenceand Convergence,1993,McGraw‐Hill,Inc.pp.281-285.

[17]I.Kant,“Rational Beings Alone Have Moral Worth”,in L.P.Pojman,ed,Environmental Ethics:Readings in Theory and Application(Wadsworth,2000),pp.31-32.

[18]参见叶平:《“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载《哲学研究》1995年第1期。

[19]参见叶平:《“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载《哲学研究》1995年第1期。

[20]Bryan G.Norton:“Environmental Ethics and Weak Anthropocentrism”,Environmental Ethics(summer,1984),pp.131 148.

[21]章建刚:《人类中心主义、内在价值和理性》,载徐嵩龄主编《环境伦理学进展——评论与阐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23—155页。

[22]W.H.墨迪:《一种现代的人类中心主义》,载《哲学译丛》1999年第2期。

[23]徐嵩龄主编:《环境伦理学进展——评论与阐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407—426页。

[24]该部分内容参见埃伦费尔德:《人道主义的僭妄》,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5章;弗兰肯纳:《伦理学与环境》,载《哲学译丛》1994年第5—6期;辛格:《所有的动物都是平等的》,载《哲学译丛》1994年第5期;R.Routley and V.Routley,“Against tne Inevtability of Human Chauvinism”,in R.Elliot ed:Environmental Ethics(Oxford Univesity Press,1995),pp.104 128;H.Rolston,“Duties to and Values in Natural World”,Environmental Ethics(Temple University Press,1988),pp.62 78;P.Taylor,“Respect for Nature:A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Ethic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7),chapter1 2;K.Goodpasyer,“On being Moral Considerable”;and C.D.Stone,“Should trees have standing?”Towards legal rights for natural objects,both in L.P.Pojman,ed,Environmental Ethics:Reagings in Theory and Application(Wadsworth,2000).

[25]杨通进:《试论生态伦理学的人学观》,《郑州大学学报》,1989年第1期。

[26]Warwick Fox,Toward A Transpersonal Ecology,Shambhala,1990,pp.13-14.

[27]Peter Frab,Humankind,St.Albans,Herts:Triad/Panther Books,1978,pp.12-13.

[28]Warwick Fox,Toward A Transpersonal Ecology,Shambhala,1990,pp.17-18.

[29]纳什:《大自然的权利》,杨通进译,青岛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30]杨通进:《整合与超越:走向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载徐嵩龄主编《环境伦理学进展——评论与阐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23—155页。

[31]参见朱贻庭主编《环境伦理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8页。

[32]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见《新文明的路标》,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

[33]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见《新文明的路标》,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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