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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在渝期间暨四川省教育厅发布涉图书馆法律法规命令

时间:2022-05-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兹由本院制定调查表式一种合行令仰应,该厅即便遵照通饬该管教育行政区域内公立私立各图书馆一体遵照限期具报备缴送院,切切此令。第六条 各级学校及各机关团体附设之图书馆室,应一律开放,供民众阅览,开放办法另订之。第九条 各级书报供应站,得酌量情形受私人委托向书局或其他图书馆订购或借阅书报事宜,其办法另定之。

第四章 教育部在渝期间暨四川省教育厅发布涉图书馆法律法规命令

大学院训令四川教育厅令发图书馆表式二纸饬所属遵照填报一案

中华民国大学院训令 第一九四号

为令行事查各地图书馆关系社会教育甚巨,各馆内容企应调查清楚以便考核而资发展,兹由本院制定调查表式一种,合行令仰应即便遵照通饬该管教育行政区域内公立私立各图书馆一体遵照限期具报备缴送院,切切此令。

计附发图书馆调查表格式二纸(见条规栏)

训令四川图书馆、各县教育局遵照中华民国大学院填送图书馆调查表一案

四川教育厅训令 第三九七五号

为令遵事案奉中华民国大学院训令第一九四号开为令行事,查各地图书馆关系社会教育甚巨,各馆内启应调查清楚以便考核而资发展。兹由本院制定调查表式一种合行令仰应,该厅即便遵照通饬该管教育行政区域内公立私立各图书馆一体遵照限期具报备缴送院,切切此令。计附发图书馆调查表格式二纸等因奉此合行照印表式检发四二份令仰,局即便分转到县内公私立各图书馆即便,遵照限文到十日内填造二份,连同表内说明之件呈送来应以凭分别存转为要切切此令。

计发图书馆调查表式各四二份(见条规栏)

中华民国十七年四月十四日

四川省各县市图书馆采购图书标准

各县市普通图书馆采购图书应以左列各项为标准:

1.总理遗教及关于党义读物;

2.国防常识;

3.世界及本国历史地理书籍之通俗者;

4.国民政治外交常识;

5.国民法律常识;

6.国民经济常识;

7.国民健康及卫生常识;

8.教养儿童常识;

9.科学常识(纯理科如解释天文现象、破除迷信思想之类,应用科学如有无线电原理浅释及利用方法之类);

10.新兴工业常识;

11.农业及农产副业常识;

12.关于商业道德商业组织及贸易方法之常识;

13.关于交通运输常识;

14.关于合作常识;

15.关于民族道德及民族精神读物;

16.民族文学及诗歌;

17.民族英雄贤哲故事及本地风土纪事;

18.卫生、军事、工业、农业、商业、各种杂志图表;

19.各种统计报告;

20.国内各种重要日报杂志;

21.介绍正当娱乐方法及有益游戏之书籍;

22.各种通用字备字典辞书。

四川省各县市社会教育机关工作人员作息时间标准

一、各县市社会教育机关(如民众教育馆、图书馆、阅报室、体育场及民众识字处、民众茶园或民众学校等),工作人员作息时间应遵照本标准办理。

二、各县市社教机关,应就办理事务情形,并详审当地多数民众职业状况,分季规定每日启闭时间。

三、各社教机关人员,须依各该机关每日启闭时间,按时作息,不得迟到早退。

四、各社教机关休假应遵部颁定办理:

1.星期日及纪念日不放假,一律于次日补放;

2.新年不放假,于一月四日至六日补放。

五、各社教机关任严寒及酷暑时,得以三分之一职员更番休息,其日期:冬季自冬至起立春止,夏季自夏至起至立秋止。

六、各社教机关休假日,如临时发生关于社教重要事件须办理时,仍应照常工作,并移次日休假一日。

七、关于民众教育馆书报阅览部分,除法定休息日期照常开放外,并部令于每日下午五时以后九时以前,仍应开放。至于普通图书馆得斟酌地方情形办理。

教育部通令普及全国图书馆教育暂行办法

教育部以图书馆教育旨在提高文化水准,培养健全公民,值此抗战建国发动民众之时,亟应普及,俾收实效,特订定普及全国图书馆教育暂行办法,该项办法,现已分布并分别通令各省市教育机关遵照实施,兹将该办法全文探志如下:

第一条 教育部为普及全国图书教育,以提高文化水准起见,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市(行政院直辖市,以下仿此)已设置省市立者,应即设法充实其设备,发挥其效能,其未能设置者,应于民国三十年度内一律设立,各省市至少设立一所,并须依照经济能力地方需要,逐渐增设。

第三条 各县市(普通市,以下仿此)已设置县市立图书馆者,应即充实设备,其未能设置者,应于民国三十年度内,一律设立,经费困难之县市,得呈由省市政府依照实际情形,酌与补助。

第四条 各乡(镇)应于民国三十年度内设置书报阅览室一所,并应逐渐增设,以期每保有书报阅览室一所,其经费以乡(镇)自筹为原则,贫瘠乡(镇)得由县政府补助。

第五条 各级图书馆应尽量集于镇或人烟稠密之处,设置分馆或书报阅览室,以便利阅览。

第六条 各级学校及各机关团体附设之图书馆室,应一律开放,供民众阅览,开放办法另订之。

第七条 各级图书馆,除遵照图书馆辅导各地社会教育机关图书馆图书教育办法大纲之规定,辅导图书教育事业外,国立中央图书馆应设置书报供应总站,省市立图书馆应设置书报供应分站,县市立图书馆应设立书报供应支站,办理各图书馆室及书报阅览室书报供应事宜。

第八条 书报供应总站,应设法搜集有关三民主义及抗战建国与各种科学之书报杂志,并视其需要加以翻印,分寄各省市立图书馆及书报供应分站应用;各书报供应分站,除转发总站所寄发之书报杂志外,并应设法搜集有关三民主义及抗战建国与各种科学之书报杂志,加印分寄各该省境内各县市立图书馆及书报供应支站应用;各书报供应支站,应将分站所寄发之书报杂志,悉数分寄各县市境内各图书馆室及书报阅览室应用。

第九条 各级书报供应站,得酌量情形受私人委托向书局或其他图书馆订购或借阅书报事宜,其办法另定之。

第十条 各级书报供应站,由各级图书馆馆长兼任主任,并指派馆内职员,协助办理,必要时应设置专人,所需经费,应在该图书馆经费预算内,增列专项开支。

第十一条 各书报供应站,工作情形,每隔两月列表呈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一次,以备查核,各书报供应分支站,并应另赠送书报供应总站一份备查。

第十二条 图书馆经常费,省市立者,每年不得少于三万元,县市立者,每年不得少于三万元,乡(镇)书报阅览室,每年不得少于五百元,其分配标准,应依修正图书馆规程第二十六条办理。

第十三条 各乡(镇)书报阅览室,得附设在乡(镇)中心学校及保国民学校办理。

第十四条 图书馆设备标准,另行订定,在未颁布以前,县市立图书馆及乡(镇)书报阅览室选购书报,应依左列之原则:

     一、阐扬三民主义者;

     二、适应抗战建国之需要者;

     三、有关一般民众之职业及生活者;

     四、有益一般民众个人修养及社会风俗文化之提高及增进者;

     五、文字通俗达内容切要充实印刷清楚者。

第十五条 中央图书馆对于图书馆干部人员,应积极设法训练以应各方需要。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应尽量鼓励私人或私法人设立图书馆,并得比照出资兴学办法,呈请中央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图书馆辅导各地社会教育机关图书教育办法大纲

第一条 本大纲依据修正图书馆规程第二十三条及图书馆工作大纲第五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图书馆应以辅导各地社会教育机关图书教育为主要任务之一。

第三条 图书馆应行辅导之范围,除社会教育机关协助各级学校兼办社会教育办法另有规定外,规定如左:

    一、省立图书馆应负辅导各该省区内图书馆及其他社会教育机关关于图书教育之责。

    二、县立图书馆应负辅导各该县区内图书馆及其他社会教育机关关于图书教育之责。

    三、市(行政院直辖市及普通市)立图书馆应负辅导各该市区内图书馆及其他社会教育机关关于图书教育之责。

第四条 省市立图书馆应行辅导之工作,除关于协助各级学校兼办社会教育另有规定外,规定如左:

    一、调查并统计本区各级图书馆概况。

    二、视导本区内公私立图书馆及县市地方自治机关或私人设立之民众教育馆图书室(每年至少普遍视导一次)。

    三、编印各项课程专目及其他辅导刊物,分发本区各图书馆及民众教育馆之图书室,指导读者研究及供参考之用。

    四、适应读者需要与兴趣,协助书局与编译机关编印适用书籍。

    五、接受地方机关与文化团体之委托,设计改进图书馆事业,并得派专门指导员临时前往指导。

    六、接受教育行政机关之委托,办理本区图书馆馆员实习训练事项。

    七、举办本区图书馆研究会,交换专门智识。

    八、召开辅导会议

    九、办理其他关于本区社会教育机关图书教育辅导及改进事项。

第五条 县市立图书馆应行辅导之工作,除关于协助各级学校兼办社会教育另有规定外,规定如左:

    一、调查并统计本区各图书馆概况。

    二、视导本区内公私立图书馆及民众学校之图书事业(每半年至少视察一次)。

    三、协助本区内社教机关设立图书室。

    四、设置读书顾问辅导读者进修。

    五、如开推广会议。

    六、办理其他关于本区社会教育机关图书教育辅导及改进事宜。

第六条 图书馆辅导各地社会教育机关图书教育时,须以教育行政机关所颁布之各种社会教育实施方法及法令为标准。

第七条 图书馆对于各该区内社会教育机关图书教育,如有改进意见,得分别函呈教育行政机关采择施行。

第八条 各地社会教育机关,关于图书教育设施,均须接受本区内图书馆之辅导,并须于每月工作报告表内,详列辅导事项。

第九条 图书馆拟具事业进行计划时,须将辅导计划列入,呈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备案。

第十条 图书馆编造工作报告时,须将辅导报告列入,呈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

第十一条 图书馆辅导各地社会教育机关图书教育之成绩,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分别考核之。

第十二条 图书馆于辅导事项所需要之经费,在各该馆事业费内动支。

第十三条 各省市教育行政机关应依照本大纲详订实施办法,呈报教育部核准备案。

第十四条 本大纲于必要时由教育部修改之。

第十五条 本大纲自公布之日施行。

社会教育机关服务人员养老金及抚恤金条例

第一条 社会教育机关服务人员领受养老金或抚恤金依本条例之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教育机关,谓左列各种:

    一、民众教育馆。

    二、图书馆。

    三、体育场。

    四、博物馆。

    五、美术馆。

    六、科学馆。

    七、专设民众学校。

    八、民众教育实验馆与其他实验所属社会教育之组织。

    九、各级教育行政机构或社会教育所属有关社会教育之组织。

第三条 社会教育机关专任服务人员经依法规定资格任用者,得依本条例请领养老金或抚恤金。

第四条 前项服务人员连续服务十五年以上者而有左列情形这一者,得请领养老金;但以不任其他职务者为限。

    一、年逾六十岁,自请退职者。

    二、年逾六十岁,由服务机构辞请其退职者。

    三、未满六十岁而身体衰弱,不胜任务,经医生证明属实者。

前项服务年数之计数,以连续在国立省立或市县立区乡镇立之社会教育机关服务者为限。

第五条 服务人员因公受伤以致残废不能胜任者,虽服务未满十五年,亦得请领养老金,但以不任其他职务者为限。

第六条 服务人员养老金给予标准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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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凡连续服务十五年以上之服务人员,依照第五条之规定,退职时,其养老金除依前条规定给予外,并按其最后年薪加给百分之十。

第八条 养老金之收给,自退职之翌日起,至死亡日止。

第九条 服务人员,在职死亡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法定承领人,请领抚恤金。

    一、连续服务十年以上者。

    二、连续服务十五年以上者。

    三、连续服务二十年以上者。

    四、因公死亡者。

    五、因公受伤或罹疾致死者。

第十条 服务人员恤金给予之标准如左:

    一、合于前条第一款者,照最后年薪之半数。

    二、合于前条第二款者,照最后年薪之额数。

    三、合于前条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者,照最后年薪之倍数。

第十一条 服务人员退职后,依本条例领受养老金,未满二十年而死亡者,得由法定承领人请领前条所定抚恤金额之半数。

第十二条 承领抚恤金之顺序如左:

     一、死亡者有配偶时,其配偶,但死亡者之夫,以残废不能谋生者为限。

     二、无前款遗族时,其未成年之子女,但成年而残废不能谋生者,亦得领受。

     三、无以上遗族时,其未成年之孙子暨孙女。

     四、无以上遗族时,其父母。

     五、无以上遗族时,其未成年之同父弟妹。

第十三条 服务人员之养老金或抚恤金,在国立机关由国库支给,在省立机关由省库支给,在市县区乡镇立机关,由市县经费支给。

第十四条 请领养老金或抚恤金,应由本人或法定承领人开具履历事实及请领金额,经由该机关人员呈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给之。

第十五条 社会教育机关主管人养老金或抚恤金之请领,应由本人或法定承领人依前条之规定,经由该机关继任人或代理主管人转请核给。

第十六条 本条例公布以前服务人员服务年数,得予追溯计算,但以依规定资格任用而有证明者为限。

第十七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养老金应即停止发给,并追缴其领受凭证,呈报各该主管上级机关备案。

     一、背叛中华民国,经通缉有案者。

     二、褫夺公权者。

     三、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者。

     四、违反本条例之规定,退职后,再任其他职务者。

第十八条 领受养老金者,死亡时应由其遗族呈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并缴还其领受凭证。

第十九条 抚恤金之法定承领人,有左列情事之一时,其应领抚恤金,由次顺序之法定承领人具领之。

     一、背叛中华民国通缉有案者。

     二、褫夺公权者。

     三、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者。

第二十条 养老金自该服务人员退职之翌日起,抚恤金自该服务人员死亡之翌日起,二年内不请求者,其权利消灭。

第廿一条 本条例实施细则,同教育部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廿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四川省教育厅训令《厅购图书分发各校图书馆》

四川省政府教育厅训令 厅字廿七年七月签发第  号 复文时应注明此项符号

令叙属联立旅省初级中学校

查本省各公私立中等学校,现有图书,均欠充足,尤以对于现代知识及有关抗战书籍,更感缺乏,亟应设法充实,以应需要。兹特遴请专家就省联县私立各中学师范职业各类,分别选定图书若干种,由本厅统购分发,每校一套,并托由正中书局代办分批径寄,合亟检同购发该校书目一览表一份,令知该校于该项书籍寄到时,妥为点收,登入财产目录切实保管,以供全体教职员学生参考阅读,并仰将收到书名随时呈报备查。

此令。

附发该校书目一览表一份,先行分批附寄清单以后再寄总目录。

四川省教育厅委托:“代办统筹购发充实各级中等学校图书分批连寄”等由,查第一批图书,业已交快邮寄奉,附上第一批寄书清单一份,共计一九八部,敬祈照单点收,并希将下联到致教育厅函,签名盖章后,径行挂邮寄呈教育厅是荷。

此致

叙属联立旅省初级中学校

正中书局营业部谨启

年 月 日

钧厅第二七○五号训令略开:统筹购发充实各级中等学校图书,托由正中书局代办,分批运寄等因,奉此,查第一批图书,业由正中书局用快邮寄到计共一九八部并经按照该局附来之第一批寄书清单点收无误,理合备文呈报,敬祈督核,谨呈。

教育部募集民众读物办法

一、教育部为募集已出版民众读物以便着手整理起见,特订立本办法。

二、筹集民众读物之种类如左:

甲、各地方流行之乡贤故事(包括近年之抗战故事)。

乙、各地方流行之传奇、小说、小调、唱本、戏剧等。

丙、各地方流行之歌谣、农谚等。

丁、各地方教育□□、学校、书坊近年出版之各种民众读物。

戊、绝版之稗史、小说、传奇、故事、唱本等。

三、各地方主管教育□□应负责筹集所辖地区内上列各种之民众读物,备呈本部,备呈之手续如左:

甲、由省教育厅或市社会局备齐造册□□呈部。

乙、有两种以上内容完全相同者可呈一种。

丙、其须教育部出价购买者,须先列书名、种别、册数,价格呈部核准后,再行购买呈部。

四、各地方募集之民众读物到部后,由部派员随手登记,登记之事项及方法规定如左:

甲、如书名种类、体裁、册数、印刷、编者、出版处、募集省县、内容性质及其□□或字数。

乙、各书之中心思想及内容大意。

丙、上列各项,均登记于制有一定形式之卡片上,以便筹集整理,制成全国民众读物索引

五、各书登记完成后须加以初步之整理,整理之要点如左:

甲、签出各书每页应行修改部分。

乙、签出各书全部之优点与劣点。

六、各书初步整理后,可分别交付修改或介绍推销,其不良者则禁止之。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查禁书刊

四川省政府密令 二十九年教一字第10126号(成都市档案馆全宗74卷号115)

教育厅案呈:奉

教育部二十九年四月三十日发图捌2字二八九七号训令开:

案据中央图书馆杂志审查委员会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三五零号呈:为送二十八年下半年度查禁书刊一览表呈请备查,并恳请以翻印转发所属查照等情据此,应□照办。除指令并公行外,合行抄发该项二十八年下半年度查禁书刊一览表一份,令仰知照,并转饬所属一体知照等因;附查禁书刊一览表一份到府,除公令外,合函抄发,表令仰遵照即便严密查禁为要!

此令。

计抄发二十六年下半年度查禁书刊一览表一份。

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六月

十一

四川省县市图书馆(民教馆)巡回文库设置须知

为检发《四川省县市立图书馆(民教馆)举办巡回文库注意要点》、《四川省县市立图书馆(民教馆)设置巡回文库计划范式》及《四川省县市立图书馆(民教馆)巡回文库设置须知》令仰知照,并转饬办理遵照办理由。

教四字第○五二六号三二一一二。

令各市县府局/省立南充民教馆图书馆

查部颁县立图书馆设置巡回文库办法,业经本府本年一月以教四字第一○六九号训令转发饬遵在案。兹为使各馆于筹备巡回文库时,能有更具体之根据,及划一进步步骤与实施方式起见,特制定《四川省县市立图书馆(民教馆)举办巡回文库注意要点》、《四川省县市立图书馆(民教馆)设置巡回文库计划范式》及《四川省县市立图书馆(民教馆)巡回文库设置须知》各一种,除咨教育部备查外,合行检发是项要点范式及须知各一份,令仰该府知照,并饬所属图书馆(民教馆)遵照办理为要!

此令。

检发四川省县市立图书馆(民教馆)举办巡回文库注意要点设置巡回文库计划范式巡回文库设置须知各一份。(载法规栏)

一、巡回文库之意义

巡回文库,用书籍储藏图书,分送各处,使道远不能来馆之人士,在(以书找人)施教原则之下,使图书充分发挥作用,并促进人民知识水准之提高。

二、巡回文库之种类

分固定和流动两种,前者有固定之地点,多附设于学校、茶园与工厂中,后者无一定之地点,凡民众聚集,如码头、车站、通衢、村落等,均可为施教之场所,各馆举办时,应先前者而渐及后者。

三、文库图书选择标准

(一)有关总理遗教之阐扬及抗战建国之宣扬者。

(二)含有统一性能增强民众意志者。

(三)适合地方特殊需要者。

(四)能增进民众之生产知识与技能者。

(五)足以培养品性,有益身心之陶冶者。

(六)适合民众知识水准,文学生动而饶有兴趣者。

(七)有关世界大事之认识与了解者。

(八)篇幅不长,能于短时阅完者。

(九)图书丰富含义正确而引人注意者。

四、巡回负责人员应具之条件

(一)确信三民主义,明了抗建国策。

(二)富于指导民众阅读之兴趣与能力。

(三)态度和蔼精神活泼与民众接近。

(四)具备吃苦耐劳之生活习惯。

五、巡回文库设置步骤

(一)划分全县(市)为若干巡回区及巡回站。

(二)依巡回区之多少,按规定式样,制造巡回书箱。

(三)遵照规定,选择图书,适当的分配于各巡回箱并编照图书目录。

(四)函各乡(镇)公所中心学校及保国民学校,请求协助工作,并预定巡回区站地点。

(五)预备各项表报簿册,并依规定派定各文库负责人员。

(六)决定整个巡回路线巡回日期及有关实施之重要事项。

(七)巡回工作开始。

六、巡回书箱之制造

巡回书箱高一市尺八寸,深五寸半,宽一市尺五寸,内分两层,上层分二格,每格高七半,可容图书五十至一百册,下层装抽屉一只,高三寸,存放零星物件及簿册表格,顶上及两边,可装手提环各一,以便移运,上层装一向上抽动之板门,板面楷书○○县(市)图书馆/民众教育馆巡回文库字样,箱用深黄色,字用蓝色。此种书箱制造之费用,可于各馆事业费项下支用。

七、巡回文库之标识

各馆应于设置巡回文库之各区站门首,悬一长形木质标识,长三尺,宽六寸,一律蓝底白字,楷书“○○县(市)图书馆/民教馆”第○巡回文库(第○站)

八、巡回文库应用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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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 日记簿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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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 阅览人签名簿式样(大小以六裁纸一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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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三 某某县立民众教育巡回文库书目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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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四 借书证式样(两面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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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兹准○○○先生随时借书○种有效期间至

○年○月○日为止。

  馆长(或主管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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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五 巡回文库附件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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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由各馆制备贴文库箱板门反面)

附六 文库巡回日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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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由各馆制备贴文库箱板门后面)

附七 传送巡回文库通知单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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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八 各巡回文库站收到书箱报告单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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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九 各站工作月报表式样(各站应按月备报图书馆/民教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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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十 各馆办理巡回文库月报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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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一)办理概况栏应将活动事业如读书会等列报。

(二)办理经过栏应将书库到达及巡回更换情况分别详报。

主要参考资料

[1]《四川教育公报》,第二卷第二期,民国十七年四月,第10、15、46页。

[2]《中华图书馆协会会报》,第十四卷第二、三期合刊,民国二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第11页。

[3]四川省政府教育厅:《四川教育》创刊号,民国二十六年一月,第256页。

[4]《中华图书馆协会会报》,第十四卷第四期,民国二十九年一月三十日,第22~23页。

[5]《中华图书馆协会会报》,第十五卷第一、二期合刊,民国二十九年十月三十日,第8~9页。

[6]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74,卷号115。

[7]《四川省政府密令》,民国二十九年教一字第10126号,摘自成都市档案馆,全宗号74,卷号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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