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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社会福利责任的实证检验

时间:2022-03-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福利国家的教训是,超越国家财政负担“边界”的干预,往往会使社会福利走向反面。制度型(普惠型)社会福利由政府负有对全体公民实施普遍性社会福利的责任,而补缺型社会福利则强调政府只对市场化进程中生活困难的居民实施最低限度的福利保障。表8-1 政府在社会福利中的职能如前文所述,我国官方早在2007年就已经确立了“适度普惠型”福利目标,从政府责任角度来说,实际上确立了政府在社会责任上的义务性和有限性。
政府社会福利责任的实证检验_从观念到制度:公民社会权利的实现:以民政福利为例

“市场的失灵和对公平的关注提供了政府干预的经济学基础。”[1]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任何干预都可以改善社会福利。福利国家的教训是,超越国家财政负担“边界”的干预,往往会使社会福利走向反面。所以,福利类型表面上是福利水平之争,实际上,它反映的是国家对待市场的态度和政府承担社会责任的限度。制度型(普惠型)社会福利由政府负有对全体公民实施普遍性社会福利的责任,而补缺型社会福利则强调政府只对市场化进程中生活困难的居民实施最低限度的福利保障。按照世界银行组织的划分,补缺型社会福利是现代政府最起码的责任要求,制度型社会福利则是市场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政府职能要求,适度普惠型福利大致可以视为两种福利模式的过渡形式[2](见表8-1)。

表8-1 政府在社会福利中的职能

如前文所述,我国官方早在2007年就已经确立了“适度普惠型”福利目标,从政府责任角度来说,实际上确立了政府在社会责任上的义务性和有限性。一方面,政府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不再是出于道义的“恩惠”而是责无旁贷的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在履行社会职能时不是无限性的,要以不影响经济社会整体发展为原则,超越财政的“高福利”和忽视社会保障的“低福利”都不利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现在的问题是,政府“有限性”责任边界在哪里?中央和地方又是如何分担责任的?本章试图以民政事业经费支出为视角来检视我国政府在社会福利中的责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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