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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控鉴定的依据

时间:2022-03-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开展划控鉴定工作的关键是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标准,来确定档案开放和控制利用的范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各级档案馆以此为依据,进一步全面开展馆藏档案的划控鉴定工作,使这项工作逐步成为档案馆的常规业务。
划控鉴定的依据_档案管理理论与实务

开展划控鉴定工作的关键是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标准,来确定档案开放和控制利用的范围。依据法律和标准,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一)《关于开放历史档案的几点意见》有关规定

1980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关于开放历史档案的几点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历史档案的开放范围是明清档案(包括明清以前的档案),以及1949年以前的国民党政权统治时期档案、日伪政权档案。不论是中国第一、第二历史档案馆保存的,或者是各省、市、自治区档案馆保存的,都包括在内。革命历史档案的开放范围第一步是1949年以前的革命历史档案,即自建党以来到1949年的我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军队、工会、青年团、妇联的档案,保存在中央档案馆的,各省、市、自治区档案馆和军事、外交、公安档案馆的都包括在内。《意见》还对档案开放的利用形式(查阅、摘录、复制、公布、研究、编辑、出版、对外交流及外国人使用档案)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对档案的保护、保密及注意事项提出了要求。各级档案馆都据此制定了开放历史档案的具体办法。

因《意见》对历史档案开放与控制使用的界限规定不够明确,1982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档案局《关于开放历史档案问题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提出了关于历史档案开放与控制使用的界限以及档案复制、公布与出版、外国学者利用历史档案的原则和办法。其中历史档案列入控制使用范围的共九条,档案划控鉴定工作有了初步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

1987年9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1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对档案开放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的诠释。根据《档案法》上述规定,在到期档案向社会开放前,档案馆应对其是否适宜向社会开放进行鉴定,检查其是否有“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内容。

(三)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1991年9月,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其中第七条将档案控制使用的范围细化为二十条,比1982年所定的划控范围更加周全、明确。各级档案馆以此为依据,进一步全面开展馆藏档案的划控鉴定工作,使这项工作逐步成为档案馆的常规业务。这一条款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历史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满30年的已解密的档案和未定密级的其他档案,凡涉及下列内容的应当控制使用:

1. 涉及我党和国家重大问题、重大政治事件尚未作出结论的、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党内团结、党和国家机关工作正常开展的档案。

2. 涉及各级党和政府领导人及社会各界著名爱国进步人士的政治历史评价及工作与生活中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有损个人形象、人格尊严和声誉的档案。

3. 涉及我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的组织关系、工作方法、策略手段、情报来源的,对社会开放会使保护党和国家安全与利益的措施、手段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的档案。

4. 涉及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与外国政党组织及其领导人之间秘密关系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两党、两国正常关系以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档案。

5. 涉及民国时期敌特机关破坏我党地下组织的,为进行策反纯属捏造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形象的档案。

6. 涉及领土、边界中敏感问题和战略部署、国防设施、军事要地、军品贸易、军工科研及生产的,对社会开放不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战略防御能力的档案。

7. 涉及民族纠纷、民族矛盾的宗教、统战、侨务工作中内定的方针、政策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不利于国家统一的档案。

8. 涉及国内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问题,对社会开放后可能激发边界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团结的档案。

9. 涉及准确记载风俗民情,对社会开放后可能资敌军事、经济战略,或损害民族形象的档案。

10. 涉及我国科学技术的关键技术、技术诀窍、传统工艺、配方、重要资源的,对社会开放会削弱我国经济、科技实力或使国民经济遭受损失的档案。

11. 涉及与国外科技交流、经济合作、贸易往来、外事工作中内部掌握的政策、策略及对具体事件的处理意见、方案的,对社会开放会使我国在对外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或在政治上造成被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档案。

12. 涉及外国在华机构形成的,对社会开放会引起档案所有权纠纷的档案。

13. 涉及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侵权诉讼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

14. 涉及尚有法律效力的中外产权、债权,对社会开放会引起外事纠纷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

15. 涉及司法、监察、纪检及组织人事工作中对有关人员违纪违法的调查与具体审理情况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不利于审理人员及举报人等人身安全的档案。

16. 涉及公民隐私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的档案。

17. 涉及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中爱国进步人士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其声誉和权益的档案。

18. 涉及民国时期军、警、宪、特组织及人员方面的,对社会开放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对某些方面带来不良影响的档案。

19. 机关、单位及个人移交、捐赠、寄存档案时明确提出不能开放的档案。

20. 除上述范围外,其他影响党和国家利益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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