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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的范围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此,我想先简要介绍一下鉴定的范围。法医类鉴定是最早的鉴定类型,随后,指纹鉴定、笔迹鉴定等物证类鉴定也在诉讼中被广泛应用。而且随着诉讼的需求,实践中鉴定的范围也逐渐扩张,鉴定意见在诉讼中的作用日益凸显。鉴定范围中,最有必要说的是物证类鉴定中的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因为这类鉴定我们司法实务中遇到较多。文书鉴定中最常见的还是签名笔迹鉴定,一方不承认签名笔迹,就涉及笔迹鉴定问题。

在此,我想先简要介绍一下鉴定的范围。法医类鉴定是最早的鉴定类型,随后,指纹鉴定、笔迹鉴定等物证类鉴定也在诉讼中被广泛应用。随着科技的发展,声像资料鉴定在诉讼中也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且随着诉讼的需求,实践中鉴定的范围也逐渐扩张,鉴定意见在诉讼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有人初步统计,实践中鉴定的范围达到100多种,而且每一种又包括一些具体项目。就拿法医临床鉴定来说,具体又分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人身伤残程度鉴定、伤病关系鉴定、诈病诈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费合理性评定、后期医疗费评定、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三期(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治疗时限评定等十几种,可谓琳琅满目,五花八门。

说到后期医疗费评定,我啰嗦几句。经医疗终结或伤残等级评定后,原则上不再进行后期医疗费评定。但对因有遗留症状、体征或异物,不继续治疗会使被鉴定人伤情加重或复发;或者被鉴定人损伤已经治疗稳定,无须特殊治疗,但其还需要二次手术(比如骨折内固定物的取出,且该内固定物的取出对伤残等级不产生影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后期医疗费作出评定。此外,单侧肢体截肢缺失,安装假肢后,不评定护理依赖等级。

鉴定范围中,最有必要说的是物证类鉴定中的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因为这类鉴定我们司法实务中遇到较多。文书的形成时间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文书形成的绝对时间,另一种是文书形成的相对时间。

文书形成的绝对时间是指一份文书或文书中的某部分内容是什么时候形成的,也就说文书形成以后经历了多长时间。文书是何年何月形成的,解决的是文书的历史性问题,但实际鉴定中判断文书形成的绝对时间很难,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文书形成的相对时间,是指几份文书或一份文书中的某几部分内容是否同时形成,解决的是文书各部分形成的相对顺序问题。如文书中有关文字、数字、符号、印文和纸页形成的顺序,即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以确定是否有添写文字或添加纸页及其添加时间的情形等。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主要还是相对形成时间的鉴定,但相对形成时间的鉴定也很难。之所以难,据专家们吐露,并不是缺乏精密的分析仪器,而是由于作为检验对象的字迹色料往往容易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文书的形成方法、形成条件、文书存放所处环境的温湿度等各种因素均能使文书材料随时间发生很大变化,影响鉴定结果。最近几年,在我们台州地区诉讼,法院基本上不接受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申请,主要是浙江高院司法鉴定处在2011年3月下发的《关于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意见》(浙高法鉴[2011]5号)中有个讲法。作为司法实务工作者,我们还是需要了解一下该意见的主要内容:

据了解,所谓“文件形成时间”的鉴定,目前除了用圆珠笔书写的文件,在以同样用圆珠笔书写的不同时间的样本作比对时,可以用薄层分析法实验效果较好外,其他材料形成的文件时间目前尚无国家或行业内认可、统一的检验、鉴定方法。因此,一些鉴定机构自称任何书写、打印材料形成的文件都能做形成时间鉴定是不严谨、不科学的,尤其是要提交法庭作为证据使用更为不妥。

如今科技这么发达,文书形成时间的鉴定却举步维艰,多少有点出乎意料!虽然文书形成时间原则上无法鉴定,但是否同一支笔书写是可以鉴定的。若遇到私自添加文书内容的案件,我们要深藏不露,先向对方当事人发问,问清文书内容是否系同一支笔所书写。在得到对方的肯定后,另辟蹊径,提起是否同一支笔书写的鉴定申请。如果鉴定结果不是同一支笔所写,就否定了对方当事人的陈述,也就达到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的同样效果。如果确系同一支笔书写,这种方法就无法奏效。由于手写文件易增添且难以鉴定,我一般建议客户在出具承诺书、还款计划等单方文件时,最好以打印件形式,并可加入清洁文本条款,声明本文件为清洁文本,除签名外,一切手写增添删减无效。这样就可杜绝对方事后在文件上起歪念,做手脚。

文书鉴定中最常见的还是签名笔迹鉴定,一方不承认签名笔迹,就涉及笔迹鉴定问题。学理上按签名的规范程度和表现形式,将签名笔迹划分为规范签名笔迹、草花签名笔迹、简略签名笔迹和组合连写签名笔迹四类。

规范签名笔迹相对容易鉴定;草花签名笔迹可以细分为行草和狂草两种,鉴定难度相对较大;简略签名笔迹在字符上出现省略,比如送货单上的收货人只写陈、朱、张等姓氏,如果只写一个字且笔画简单,一般不具备鉴定条件;组合连写签名笔迹是经过专门的设计和练习书写形成签名习惯,或经过长期快速连写、简化形成签名书写习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艺术签名”,明星们常用这种特殊签名。

签名是否为某人所写,诉讼中并非必须通过鉴定。对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文书,另一方当事人否认系其签名笔迹,如果一经核对,即能辨别其真伪的,法庭可依心证判断之,不必进行鉴定。

通常情况下,证明笔迹的方法还有下列几种:(1)由在场亲眼看见书写的证人作证证明。(2)由亲耳听见书写者承认书写该文书者作证证明。(3)由认识该书写者的笔迹者作证证明,如秦国光大律师代理的“张大千书画拍卖纠纷案”,原告认为其在杭州书画拍卖会上竞得的张大千书画是摹本、赝品,提供了业内研究张大千字画的北京专家徐某、史某的证词;拍卖公司则主张书画是张大千先生的真迹无疑,也邀请了上海专家谢某作证。(4)交由鉴定机构鉴定。

凡是法庭不能依靠心证判断笔迹之真伪,及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方法也不能适用,或适用但证明力仍然可疑时,才有委托专家鉴定的必要。《民诉法解释》规定,申请鉴定的事项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法院不予准许,也有这番意思。如果法庭通过心证或者其他证据足以证实笔迹之真伪,当事人申请鉴定对案件的处理就变得无实际意义,当然不予准许。

总之,笔迹鉴定并非是解决笔迹争议的唯一方法,往往是最后一种方法。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要动不动就申请笔迹鉴定,可以考虑其他几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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