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伤残鉴定机构的鉴定

伤残鉴定机构的鉴定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实践中对当事人私自委托鉴定所得出的鉴定意见的效力,往往是交通事故案件中诉辩双方的主要争议事项。故本案中的张某没有必要对自行委托的鉴定的证明效力存在太多的担心。本案中,如张某选择的鉴定机构没有“视觉功能鉴定、听觉功能鉴定、性功能鉴定”的资质,所作出涉及该方面的鉴定意见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张某儿子在今年7月放学回家途中,经过斑马线过马路时,被一辆小汽车从后面撞倒,当场昏迷,口腔、耳、鼻出血,经医院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但经近一个月治疗后,张某儿子仍不能说话、视力模糊。医生诊断证明:1.左额颞脑出血;2.左额颞硬膜下血肿;3.蛛网膜下腔出血;4.左蝶骨骨折;5.左额颞头皮血肿等多处损伤。假如张某出于方便鉴定的缘故,打算在家附近的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那么,这份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吗?

上文已提及,伤残鉴定可以由交警委托或诉讼中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亦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但是,实践中对当事人私自委托鉴定所得出的鉴定意见的效力,往往是交通事故案件中诉辩双方的主要争议事项。

伤残鉴定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这种证据应当由主张相应赔偿的当事人负责举证。从程序上看,《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对此类鉴定的启动作出特殊的要求,一般来说鉴定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申请有关机构进行,而不一定必须要通过国家机关申请。从相当数量的案件中,甚至有不少当事人主动向交警申请进行伤残鉴定,但交警却拒绝办理相关委托事宜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没有强制要求当事人必须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才能进行鉴定,而是规定当事人既可以直接向有关鉴定机构申请评定,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申请,还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同理,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也会让当事人在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中选定相应的鉴定人,当然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委托鉴定。从证据的效力角度看,三者并无本质不同。故本案中的张某没有必要对自行委托的鉴定的证明效力存在太多的担心。

鉴定意见书,请留意里面是否有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证明书(如下图)。

鉴定资质证明书样本

实践中,当事人自行委托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常常会出现证据效力不足,甚至无效的情形,为此提醒读者注意以下问题:

1.面对当事人的伤残鉴定申请,交警与法院的处理标准并不一致。如果当事人向交警提出鉴定申请,交警可视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委托鉴定。实践中,交警会根据当事人实际伤情是否构成伤残、有无后续治疗的表面证据等初步判断委托鉴定的必要性,如交警认为没有必要进行鉴定,可以拒绝委托。如果当事人诉至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有主动查明案件事实的责任,而当事人的伤残情况明显属于案件的重要事实,如果表面证据足以反映当事人存在事故伤害(如有医疗费支出、目测发现有事故伤害瘢痕、X光片检查发现有内伤等),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官会接纳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而不会对当事人的申请置之不理。

2.不同的委托方式,鉴定机构的选择方式也有不同。如果是交警委托鉴定,多数由当事人自行在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名录中选择,少部分地区的交警会根据实际需要指定鉴定机构。如果在诉讼中进行司法鉴定,则法院一般会先询问案件当事人能否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如协商不成,多数法院会通过随机方式在鉴定机构名录中指定。

3.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是证明鉴定意见是否有效的关键材料。根据法律规定,鉴定机构实行许可证资质管理,各省的司法厅是相关主管单位,负责省内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查及认证管理工作,经审查符合鉴定资质要求的企业,颁发给《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机构必须将《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经营场所显眼处悬挂公示。一般来说,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中,都会附上该机构的许可证副本,以证明其鉴定意见的效力。

根据《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鉴定机构只能在许可证上注明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鉴定工作,超越鉴定业务范围的鉴定意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不具备证明效力的无效证据。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资质争议,受机构鉴定团队能力及专业水平的限制,绝大多数从事临床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都不具备完全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资质。本案中,如张某选择的鉴定机构没有“视觉功能鉴定、听觉功能鉴定、性功能鉴定”的资质,所作出涉及该方面的鉴定意见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另外,《规定》还将法医临床鉴定和法医精神病鉴定分作两个不同的鉴定门类。事故中有颅脑损伤、并发癫痫等精神症状的受害人,自行到仅具备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由于鉴定内容涉及其他精神症状的内容,这样很容易被判断为无效的鉴定意见,或需要进行补充鉴定以补强证明效力。故此,受害人如果是自行选择鉴定机构的,应该谨慎留意《司法鉴定许可证》上注明的鉴定业务范围。

4.自行委托鉴定存在较高的程序性风险。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自由度高,可以出于便利选择就近的鉴定机构,在合理的期间内进行鉴定,节约不必要的时间及交通成本。但实践中这种鉴定意见却往往因为鉴定程序出现瑕疵而丧失证明效力。盖因自行委托鉴定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而交警、法院的委托一般都遵从相对完善的内部鉴定流程。

常见程序瑕疵主要有:一是鉴定机构资质不符,如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资质过期失效或被除名等。二是鉴定时机不当,最常见的是当事人医疗休息期未过就迫不及待进行鉴定,而鉴定人又没有仔细审查是否已过休息期。三是鉴定采用的手段、方法、标准已失效,如实践中发现不少案例错误引用已失效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作为评定依据,以致鉴定失去证据效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