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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机构的立法原则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特殊目的机构的立法原则解决SPV法律问题的原则是指在SPV的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对达成该机构的目的具有至关重要性的一些准则。所有的这些法律问题与SPV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功能作用有着密切的关系。从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有关国家的情况来看,解决SPV法律问题的原则主要有以下两项。

二、特殊目的机构的立法原则

解决SPV法律问题的原则是指在SPV的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对达成该机构的目的具有至关重要性的一些准则。SPV的法律问题涉及SPV的组织形式、SPV的业务、SPV的监管、SPV所涉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等。所有的这些法律问题与SPV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功能作用有着密切的关系。从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有关国家的情况来看,解决SPV法律问题的原则主要有以下两项。

(一)SPV专门立法的原则

从美欧日以及其他各国的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经验来看,资产证券化的中介机构都是通过单行立法建立起来的。在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中,作为SPV的主要有美国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Fannie Mae)、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Freddie Mac)及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Ginnie Mae),这三个机构都是美国分别通过1968年的《住宅暨都市发展局法》(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 Act)、1970年的《紧急住宅融通法》(Emergency Home Finance Act)等两项专门立法建立起来的。此后,资产证券化的专门立法如法国1988年的资产证券化法设立了FCC作为中介机构来接受商业公司的应收账款;日本1998年的资产证券化法案就被称为《特殊目的公司法》,该法案创设了不同于一般商法上公司的一种特殊法人制度来解决资产证券化问题,后因限制较多,不利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又于2000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改为《资产流动化法》,该法案除了对特定目的公司的相关条文进行修正外,还增订了特定目的信托制度。日本的《资产流动化法》分为5编,共有254条,其中有关特定目的公司制度共158条,有关特定目的信托制度共67条,是该法的主体。此外泰国、巴基斯坦、印度、印度尼西亚等的资产证券化立法莫不如此。从世界各国资产证券化实践来看,制定专门的资产证券化立法来规范SPV,推进资产证券化发展应该是一种成功的经验,也是我国推进资产证券化应该确立的一项原则。

(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从资产证券化实践来看,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最为关键的地方在于使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风险相分离。作为资产证券化之中介的SPV,其设立的主要目的即在于构建一个独立于发起人的实体,从而在发起人由于本身的风险导致破产时,使作为资产支持证券基础的资产不会被并入到发起人的破产财产中。此外,由于SPV并不必然的由发起人以外的与发起人无任何关系的人担任,在许多情况下,尽管SPV是独立的法人,由于其或者可能就是由发起人设立或者可能与发起人有某种关系,为了防止发起人利用这种关系使SPV违背投资人的利益进行业务活动,SPV的立法要对SPV的业务活动进行监控,从而还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定。对SPV的监控可以分为事前监控和事后监控。事前监控主要有信息披露、强化机构的内部治理以及加强行政机构的控制与监督。事后监控主要有事后的信息披露、主管机关的事后监督以及赋予相关利益人以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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