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问题,也就是实现立法的科学化、现代化问题。现代立法应当是一项非常严肃的科学活动。立法遵循科学原则,有助于提升立法质量和产生良法,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也有利于在立法中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中国有着悠久的成文法传统,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但是由于对立法的科学化问题重视不够,在《立法法》制定之前,只是要求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和立法应当科学合理地配置权利与权力资源,而没有对立法的科学原则做出比较系统或比较完整的规定。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2015年的《立法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立法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规定。至此,立法的科学原则更为系统和完整,为科学的立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按此规定,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要求立法理念、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包括制度设计,都应当符合科学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决定》的说明中所讲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从方法上,立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和注重理论指导相结合,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相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变动性相结合,总结借鉴和科学预见相结合,中国特色和国际形势相结合;从策略上,要正确处理立法的超前、滞后和同步的关系;要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来确定立法指标;要尽可能选择最佳的立法形式、内容和最佳的法案起草者;要顾及全局并做到全面、系统,同时还要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各个项目的先后顺序。同时,要注意各种法之间的纵向、横向关系的协调一致,法的内部结构的协调一致;要注意立法的可行性,所立的法要能为人接受,宽严适度易于为人遵守;还要特别注意避免和消除立法中的混乱等弊病。
首先,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现代化。发展科学、先进的立法观念和理念,更新过时落后的立法观念和理念,要把立法活动当作科学来看待,以科学的立法观念影响立法。自觉运用科学理论来指导构建立法蓝图,做出科学合理的立法决策,采取立法措施。对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教训,应当给予科学解答和理论总结。克服立法中的主观任意性和盲目性,减少立法成本。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立法体制,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划分、立法主体设置和立法运行体制。科学立法的根本要求是要立足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尊重和全面体现客观规律,使制定出来的法公平合理、切实可行。整个立法制度应当合乎社会和立法发展规律,合乎国情、民情和社情。立法主体应当由高素质的立法者和立法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要重视立法的方法和技术问题,顾及立法的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妥善处理立法的超前、同步与滞后的关系,注意立法的原则性、稳定性、连续性与及时变动的结合。在这方面,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近年来进行了有益的实践和探索。2013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立法公开、立法听证、立法评估、立法咨询专家等制度,形成了一套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工作机制。2014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又会同省法学会等单位合作组建了4个广东省社会参与立法和立法后评估中心,探索建立“人大主导、对方参与”的立法机制,使法规的制定具有更加广泛的群众基础,从而为有效提升广东地方立法的水平和质量做好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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