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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与立法目的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立法的目的在于影响人们的行为,信息安全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刑事法律的震慑力,预防信息犯罪,进而实现信息安全法的各项具体目标,从而营造一个较为安全的信息环境。信息安全法通过预防信息犯罪,保护信息安全,而保障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第二节 信息安全法的立法模式、宗旨与立法目的

一、信息安全法的立法模式

(一)现有立法模式简介

在信息安全的刑事立法方面,主要有两种模式:

(1)修法模式,是指不制定防范和制裁网络犯罪方面的专门立法,而是通过对传统的刑法进行修改,而实现保障信息安全的目的。加拿大198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将非法使用计算机和损害信息的行为确定为犯罪。我国也采取此立法例。采取此种方案的立法例还有《澳大利亚犯罪法》、《荷兰电脑犯罪法》、《法国刑法》等。

(2)单独立法模式,是指专门制定新的反信息犯罪法律,打击信息犯罪活动,实现信息安全的模式。单独立法模式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统一立法模式和分散立法模式。统一立法模式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法的立法模式;分散立法模式是指不对信息安全进行统一立法,而是针对不同的信息安全领域进行分散立法的模式。从欧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在针对信息犯罪的立法方面,最初多采取修法模式,目前多采取单独立法模式。单独立法的实例也在增多,尤其是美国的州立法比较积极。一般情况下,多数国家采取修法和单独立法并用的模式。

(二)我国应采取的立法模式

修法模式虽然保持了法律体系的统一性、稳定性,但其缺陷也较为明显,突出表现在灵活性差,不能很好地适应形势的变化。对现行法律的修订和增补不能彻底解决信息安全的所有问题,相反可能有害于法制的统一性。零敲碎打地修改法律条文和规则容易导致各法律规定的相互矛盾。这种立法模式难以满足防范和制裁网络犯罪的需要,仅对现有法律进行局部修改和增补只能是权宜之计,因此不足取。由于信息犯罪尤其是网络环境中的信息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较,存在诸多独特之处,如应用程序、破坏性程序等计算机犯罪的专业术语等的解释问题,信息犯罪的管辖权、犯罪地的确定等问题,信息犯罪证据的收集与使用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法。

二、信息安全立法的根本宗旨和立法目的

(一)宗旨

信息安全法的根本宗旨是通过平衡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发展之间的冲突,确保信息安全。在某种意义上讲,信息化的发展和信息安全是同时存在的一个悖论。我国部分地区在信息安全工作中的确存在着某些问题,如有的地方和单位简单地通过“不上网、不共享、不互联”来保障信息安全,或片面强调建专网,从而使有价值的信息不能上网,业务不能用网络来处理,影响和制约信息化发展。现代信息环境是趋于开放的、互联的、共享的,在此条件下,信息安全观念和信息安全工作不能再以封堵、隔离、被动防御为主,而应该代之以开放、发展、积极防御的方式。信息化发展越快,其安全问题所导致的负面影响就越大。但是,不能因噎废食,关键是信息安全法要在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发展之间取得平衡,以在发展和前进中解决信息安全问题,以安全促发展,在发展中求安全。

(二)立法目的

《俄罗斯国家信息安全战略》明确指出,信息安全的意义在于“确保信息安全并在激烈的信息对抗中获得优势”,也就是说,以维护国家利益为信息安全法的价值趋向。《美国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确立的三大信息安全战略目标是:“保护美国关键基础设施免遭网络攻击、降低网络的脆弱性、缩短网络攻击发生后的破坏和恢复时间。”[9]信息安全法是通过规范行为人的有关行为,在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前提下,协调和解决其中的矛盾和冲突,保障信息的安全,建立和维护信息社会的公共秩序。具体而言,信息安全法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威慑信息犯罪,保障信息安全。立法的目的在于影响人们的行为,信息安全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刑事法律的震慑力,预防信息犯罪,进而实现信息安全法的各项具体目标,从而营造一个较为安全的信息环境。

(2)保护信息主体的权利。这是信息安全法规范的核心内容。法律不仅设定权利,而且保障这些权利的充分行使,并且在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给予充分的救济。保护信息主体的应有权利十分重要,它是信息安全法最直接、最基础的目标。

(3)推动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这是信息安全法的终极目标。信息安全法通过预防信息犯罪,保护信息安全,而保障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注释】

[1]马民虎:《信息安全立法三论:价值、范围和原则》,http://digi.it.sohu.com/20050606/n240094383.shtml,访问日期2007年12月3日。

[2]田文英、符秋艳:《论网络信息安全法的调整对象》,《情报杂志》2005年第4期。

[3]参见齐爱民:《土地法、动产法到信息法的社会历史变迁》,《河北法学》2005年第2期。

[4]常远:《计算机犯罪的回顾和预测》,《法律科学》1991年第1期。

[5]黄瑞华主编:《信息法》,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343页。

[6]吴弘、陈芳:《计算机网络立法若干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7]孙铁成:《计算机与法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9页。

[8]刘德良:《依法促进和保障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政法论丛》2002年第1期。

[9]马民虎:《信息安全立法三论:价值、范围和原则》,http://digi.it.sohu.com/20050606/n240094383.shtml,访问日期200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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