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
如上所述,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根据以上定义以及《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相关条款规定,特殊目的公司的界定应当具备以下要素:
1.境外公司是由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在境外直接设立的,或虽不是直接设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境内公司或自然人能够对该境外公司实现实际实际支配。
2.境外公司在境外申请上市,其财务情况依赖于境内公司或自然人实际所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
3.境内公司或自然人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公司,其目的在于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
4.该境外公司在境外设立前,已经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在境内的相关商务部门办理了必要的批准手续。
二、境内权益公司应具备的法定要件
1.产权明晰,不存在产权争议或潜在产权争议;
2.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
3.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4.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特殊目的公司的返程并购
特殊目的公司返程并购的方式:
1.特殊目的公司直接并购境内公司股权或资产;
2.特殊目的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
四、律师办理特殊目的公司法律事务涉及的境内审批事宜
律师办理特殊目的公司法律事务在获得政府相关事宜审批时应注意以下方面事宜:
1.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前应先征得商务部批准
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办理核准手续时,境内公司除向商务部报送《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以下文件:
(1)特殊目的公司最终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
(3)并购顾问就特殊目的公司未来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所作的评估报告。
获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后,设立人或控制人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2.特殊目的公司返程并购应报商务部批准
关于返程并购获得批准应具备的申请材料,详见本章第二节。
3.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同时,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必须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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