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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立法的宪法原则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规定了国家性质、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国家政权形式、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等这些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在我国,宪法主要以宪法典为主,宪法性法律仍起补充的作用。坚持民生立法遵循宪法原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
民生立法的宪法原则_依法治国的民生解读

《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可见,坚持宪法原则,既是基本的立法原则,也是一项政治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规定了国家性质、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国家政权形式、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等这些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其中,有的比较具体,有的则比较原则和抽象。原则部分需要各个法律法规遵照执行,抽象的部分则需要其他法律加以细化和具体化。所有法律、法规需要以宪法为指导,宪法也需要借助于各具体法律得以实施。二者紧密结合构成我国完整的法律体系。

立法应当以宪法为根据,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是一切立法都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民生立法也不例外。法律以宪法作为立法依据或基础,不得同宪法或宪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也被称为“不抵触”原则。

根据是不是需要借助其他法律法规为判断标准,立法与宪法相抵触有直接抵触与间接抵触之分。直接抵触是指与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的内容、基本原则、精神相违背。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司法解释、军事规范等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法的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与宪法的明确规定的宪法规范及宪法所倡导的精神原则相违背。例如:全国人大对香港与澳门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进行违宪审查,就是直接以宪法为依据的审查。在我国,宪法主要以宪法典为主,宪法性法律仍起补充的作用。在我国,宪法性法律包括选举法、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等是对宪法内容的充实和细化,是宪法实施的有力保障,对宪法起着补充作用,也是宪法的渊源之一,也不得违背。

间接抵触有多种情形,包括行政法规与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部门规章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地方规章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冲突。这些与上位法之间的冲突对立,从表面看来与违宪没有直接关系,但其中却有可能含有违宪的要素。

例如,某省母婴保护条例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在结婚登记前必须先到有关部门进行婚前检查,凭婚前检查证方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国务院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婚检作为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否定了强制婚检。由此,该省条例与其上位法《婚姻登记条例》相抵触。我国宪法规定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婚姻法也规定,结婚条件是基于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年龄、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前检查并未包括在结婚的条件里。因此,该省条例不仅与《婚姻登记条例》相抵触,也与宪法所规定的婚姻自由相违背。另外,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从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与法制的统一来看,与上位法相违背也是对宪法实施的阻碍。

坚持民生立法遵循宪法原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首先,遵循宪法原则,有利于保证立法质量。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公民权利的保证书,是一切规定政治、经济等生活的法律的生命之源。只有和宪法所规定的内容、精神、原则,宪法所倡导的立法价值相统一和协调,才能保证立法的质量,使所立之法产生好的社会效果,实现立法的目的。其次,遵循宪法原则,有利于我国长期坚持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实施。改革开放是一场全方位的变革,会引起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变化,使社会各种关系处于一种变动之中。为了避免立法中可能出现的盲目追求效率而放弃公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无视公民的自由与人权保护,或者为了一时的利益而忽略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避免不当立法腐蚀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形式,危害公民的基本权利,违背改革开放的初衷,需要统一于宪法原则之下,与宪法保持高度统一。第三,遵循宪法原则,有利于社会稳定发展。宪法作为全国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权威与效力,其他法律法规在宪法的统领之下,实现社会的有序与民主、正义与公平。违背宪法原则的民生立法难以表达人民的真实意愿,不能体现人民的需求与渴望,降低立法的良性价值,破坏法制统一,损害法律权威,甚至出现将人民排除在立法权之外的现象,影响政治稳定、经济稳定、思想稳定和社会稳定。第四,遵循宪法原则,有利于国家的统一与公民权利的保护,防止地方利益保护、部门利益分化和行政权力的膨胀。以地方利益与局部利益为出发点的立法,都是以立法扩张行政权力削弱公民权利,牺牲民主保障为特征的,只有坚持宪法原则,以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全国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才能有效地防止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对法治的破坏,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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