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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计算标准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计算标准(一)船舶碰撞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计算标准1.船舶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计算标准船舶损害赔偿分为全部损害赔偿和部分损害赔偿。船舶部分损害的赔偿范围与计算标准船舶部分损害的赔偿包括:①合理的船舶临时修理费、永久修理费及辅助费用、维持费用。因此,关于船舶致人伤亡的损害赔偿标准也有两套制度。

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计算标准

(一)船舶碰撞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计算标准

1.船舶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计算标准

船舶损害赔偿分为全部损害赔偿和部分损害赔偿。

(1)船舶全部损失的赔偿范围与计算标准

船舶全损包括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其赔偿范围为:船舶的价值损失;未包括在船舶价值内的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备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渔网、渔具等损失;船员工资、遣返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合理的救助费,沉船的勘查、打捞和清除费用,设置沉船标志费;拖航费,本航次的租金或者运费损失,共同海损分摊;合理的船期损失;其他合理的费用;利息损失。

船舶价值损失的计算:以船舶碰撞发生地当时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无类似船舶市价的,以船舶籍港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或以其他地区类似船舶市价的平均价确定;没有市价的,以原船舶的造价或购置价,扣除折旧(折旧率按年4%~10%)计算;折旧后没有价值的,按残值计算。船舶被打捞后尚有残值的,船舶价值应当扣除残值。

船期损失的计算期间为:船舶全损的船期损失的计算期间以找到替代船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船期损失以船舶碰撞前后各两个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无前后两个航次可参照的,以其他相应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渔业船舶的船期损失的计算期限为:以找到替代船所需合理的期间为限,但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并扣除休渔期。渔船渔汛损失以该渔船前三年的同期渔汛平均净收益计算,或以本年同期同类渔船的平均净收益计算。计算渔汛损失时,应当考虑碰撞渔船在对船捕鱼作业或者围网灯光捕鱼作业中的作用等因素。

船舶价值的损失利息,从船期损失停止计算之日起至判决或调解指定的应付之日止。其他各项损失的利息从损失发生之日或费用产生之日起至判决或调解指定的应付之日止。碰撞导致期租合同承租人停租或不付租金的,以停租或不付租金额,扣除可节省的费用计算。其他损失的计算见有关部分。

(2)船舶部分损害的赔偿范围与计算标准

船舶部分损害的赔偿包括:①合理的船舶临时修理费、永久修理费及辅助费用、维持费用。这些费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a.船舶应就近修理,除非受害方能证明在其他地方修理更能减少损失和节约费用,或其他合理的理由。b.船舶碰撞部位的修理,同受害方为保证船舶返航,或因另外事故所进行的修理,或与船舶例行的检修一起进行时,赔偿仅限于修理本次船舶碰撞的受损部分所需的费用损失。②合理的救助费、拖航费、合理的船期损失、运费损失、租金损失、共同海难分摊、其他合理费用、利息损失。

船期损失的计算期间为船舶实际修复所需要的合理期间,其中包括联系、住坞、验船等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渔业船舶船期损失的计算期间为一个渔汛期,或渔船实际修复所需要的合理期间扣除休渔期。船期损失、渔汛损失的计算与船舶全损相同。船舶部分损失中的其他损失及其计算见上述船舶全损部分和其他有关章节。

2.船上财产的损害赔偿范围及计算与认定

船上财产的损害赔偿包括:船上财产的灭失或者部分损坏引起的贬值损失;合理的修复费或处理费;合理的财产救助、打捞和清除费用、共同海损分摊;其他合理的费用;利息损失。

船上财产损失的计算与认定:(1)货物的灭失按货物的实际价值即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保险费,扣除节省的费用。(2)货物损坏,以修复所需的费用,或货物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和可节省的费用计算。(3)延迟交付的损失以延迟交付货物的实际价值加预期利润与到岸时的市场差价计算。但预期利润不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10%。(4)船上捕捞的鱼货以实际的鱼货价值计算。鱼货价值参照碰撞发生当时当地的市价,扣除可节省的费用。(5)船上渔网、渔具种类与数量,以本航次出海捕捞作业所需量扣减现存量计算,所需量超过渔政部门规定或者许可的种类和数量,不予认定。渔网、渔具的价值按原购置价或原造价扣除折旧费和残值计算。(6)旅客行李、物品(包括自带行李)的损失,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及其责任限额处理。(7)船员个人生活必需品的损失,按实际损失适当赔偿。(8)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与贵重物品由承运人保管的,其损失按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规定处理,凡由船员、旅客、其他人员自带的上述物品的损失,不予认定。(9)其他财产的损失,按其实际价值计算。

(二)船舶致人伤亡的赔偿范围

在我国,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因涉外损害赔偿与国内损害赔偿不同,而实行内外有别的涉外海上人身伤亡赔偿标准与国内海上人身伤亡赔偿标准两套极不公平的赔偿制度。因此,关于船舶致人伤亡的损害赔偿标准也有两套制度。

1.涉外船舶致人伤亡的赔偿范围

船舶致人伤害的程度有一般伤害、致残、死亡三种:

(1)一般伤害的赔偿

一般伤害又称轻度伤害,指经过治疗恢复健康、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一般伤害赔偿范围为:医疗费、护理费、收入损失、安抚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2)致残的赔偿

致残是指受害人的器官、肢体及其他重要部分因受伤后丧失生理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致残的赔偿范围,除赔偿一般伤害的各项外,还应赔偿补偿性治疗费、残疾用具费、残疾后的收入损失。

(3)受害者死亡的赔偿

死亡者的赔偿范围包括:收入损失、医疗与护理费、安抚费、丧葬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死者收入损失为根据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

2.国内船舶致人伤亡的赔偿与计算

国内船舶致人伤亡的赔偿范围与计算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处理。根据这些规定,国内船舶致人伤亡的赔偿范围为伤者的医疗费、误工收入损失、伤残者生活补助费、死者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国内赔偿与涉外赔偿相比,在赔偿范围上有很大差别。国内船舶致人伤亡案件,受害人及死者遗属所获得的赔偿金额极低,导致国内人身伤亡赔偿额与涉外人身伤亡赔偿额悬殊极大,产生极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有损于国内案件受害人的价值和人格尊严。因此,我们认为,基于维护我国公民之间、我国公司与外国人之间的平等和人身价值、人的尊严,保护人的人命和健康不受侵害,建议国内、涉外人身伤亡(包括船舶致人伤亡)损害赔偿标准和范围应当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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