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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船舶碰撞案件损害赔偿规则》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事后经法院调查,在本次船舶碰撞中,“海发12”轮由于驾驶船舶的过失,致使两船相撞,“海发12”轮船舶所有人应该承担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事后经调查,碰撞双方在船舶航行过程中均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双方均存在过失,故各过失船舶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1987年船舶碰撞案件损害赔偿规则》

由于各国有关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不同,国际海事委员会主持制订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尚在进行中,为了促进这方面的统一,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87年4月制订了《船舶碰撞案件损害赔偿规则》(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in Collision Cases),简称里斯本规则(The Lisbon Rules)。该规则由定义、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三部分组成。

字母规则共5条(Rule A-E),主要内容为:(1)本规则适用于对船舶碰撞造成损害的计算,但不涉及对碰撞责任的划分,也不适用有关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但本规则不影响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权;(2)索赔方仅有权对可以合理认为是碰撞导致的直接损失提出索赔;(3)索赔方通过索赔使其处于与没有发生碰撞时其本应具有的财务地位相同的地位;(4)提出索赔的一方负举证责任;(5)索赔方无权对经其合理谨慎可以避免或减轻的损失提出索赔。

数字规则有5条(Number I-V),是本规则的核心部分。(1)船舶全损,索赔方可以请求相等于碰撞发生之日在市场上购买一艘类似船舶的金额,如果没有类似的船舶,按碰撞之日的船舶价值索赔,该价值可以参考船龄、船舶状况及任何其他有关因素进行计算。(2)船舶部分损失,索赔方有权提出下列赔偿:合理的临时性修理费和永久性修理费、救助报酬、共同海损的补偿和作为碰撞结果而合理产生的任何费用和支出;碰撞发生后,因合同的、法定的或其他合法义务等原因使索赔方在法律上有义务并必须为这种义务向第三方赔偿,索赔方在此情况下支付的赔偿额;作为碰撞的后果,索赔方遭受的净运费损失及添置因碰撞事故而损失的燃料和船舶属具的费用。数字规则还就运费、租金的损失计算与利息损失的计算作了具体规定。

里斯本规则是一种由国际民间组织制订的民间规则,属于国际惯例文件,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只有被有关当事人接受后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但是如果所有的利害关系方能接受该规则,对因船舶碰撞引起的索赔就能在同一基础上进行处理,有助于节省时间和费用。

【注释】

(1)1996年11月3日,“国砂166”轮在广东省惠来县石碑山附近海域与“海发12”轮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海发12”轮未实施救助即逃离现场。事故导致“国砂166”轮沉没。事后经法院调查,在本次船舶碰撞中,“海发12”轮由于驾驶船舶的过失,致使两船相撞,“海发12”轮船舶所有人应该承担碰撞损害赔偿责任。

(2)1987年12月20日,乘载5000多人的菲律宾客轮“多纳·帕斯”号从莱特湾出发驶向马尼拉,途经塔布拉斯海峡时,同满载8000多桶石油的“维克托”号油轮相撞,发生爆炸并引起大火,客轮被拦腰撞断,船上4300多人不幸遇难。事后经调查,碰撞双方在船舶航行过程中均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双方均存在过失,故各过失船舶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01年6月16日,南通天顺船务有限公司“通天顺”号船舶在石碑山附近海域与扬州育洋某有限公司“天神”号船舶发生碰撞,此次事故导致“通天顺”号沉没。该案经广东海事法院调查后查明,原告“通天顺”轮在海上大雾、能见度很差的情况下疏于瞭望,高速行驶,违反避碰规则,“天神”轮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同样疏于瞭望,并未采用安全航速,构成紧迫局面,违反船舶航行及避碰规则,双方均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19条关于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通天顺”轮和“天神”轮对本次船舶碰撞均存在过失,但鉴于“通天顺”轮船长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未上驾驶台指挥驾驶,违规向左转向,对造成本案碰撞负有更大的过失责任。因此根据两船的过失程度,“通天顺”轮应对本案碰撞承担60%的过失责任,“天神”轮应对本案碰撞承担40%的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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