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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原则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依《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损坏国家、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应当恢复原状”的规定和《规定》第2条“赔偿应当尽量达到恢复原状”的规定,恢复原状是确定船舶碰撞财产损害赔偿的基础原则。船舶碰撞财产损害赔偿的基本作用是保护无过失受害方,要求过失加害方赔偿其损失。在我国,关于船舶致人伤亡的损害赔偿原则,在《民法通则》实施以前,一贯坚持以优先、非限制、酌情为原则。

一、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原则

(一)船舶碰撞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致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8月1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船舶碰撞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有恢复原状、赔偿实际损失、不合理扩大的损失不赔偿。

1.恢复原状原则

恢复原状既是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又是一项确定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和数额的原则。依《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损坏国家、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应当恢复原状”的规定和《规定》第2条“赔偿应当尽量达到恢复原状”的规定,恢复原状是确定船舶碰撞财产损害赔偿的基础原则。只有在无法恢复原状时,才能采取诸如折价赔偿等其他赔偿责任形式。恢复原状在海商法中的含义与民法中的含义不同,海商法中是指碰撞责任方通过经济赔偿或修复受损财产,使受害方受到损害的财产价值或经济状况达到尽可能地恢复到未受损失时应有的状况。恢复原状作为船舶碰撞财产赔偿责任的基础原则,体现了公正性和对过失方的经济制裁性以及对过失方在道义上的严格性。

2.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实际损失是指依碰撞发生时的客观环境及碰撞事故发生的直接后果与延续后果,被合理地认为是碰撞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由船舶碰撞直接造成的损失。间接损失是指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致使受害方不能获得在正常情况下应当获得的正常利益,或在正常情况下不应支付的额外费用。我国以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否认财产间接损失的赔偿。现在的司法实践对间接损失的赔偿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肯定。虽然间接损失的认定有一定困难,但纳入损害赔偿范围,可以起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即在法律上达到最大程度的公平合理,尽可能保护无过失受害者的利益,同时通过间接损失赔偿的补偿性功能和惩罚性功能,告诫船舶所有人、船员在管理和驾驶船舶过程中应充分谨慎行事,发挥合格船员应有的船技,抑制其过失行为,减少海上碰撞事故的发生。

3.受损方尽力减少损失原则

不合理扩大的损失是在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无过失受害方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以致发生或进一步扩大的损失。船舶碰撞财产损害赔偿的基本作用是保护无过失受害方,要求过失加害方赔偿其损失。但有时为防止无过失受害方为了多获得赔偿而为非善意行为,法律上要求无过失受害方负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过失方对其造成的损失的义务。受害方的此项义务也同样体现了公平原则,即对加害方和受害方的合理利益同样给予保护。

我国民法、海商法都将无过失受害方负有减少损失的义务作为财产损害赔偿的一项原则。依此原则,无过失受害方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损失的发生,不得故意或过失地扩大损失,在采取合理措施时必须以合理的费用为限。凡受害方因故意或过失不采取减少损失的合理措施,或虽采取措施但费用不合理,受害方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失与不合理的费用向过失加害方索赔。但是,如果受害方采取合理措施以合理费用减少了损失,有权就合理费用和减少损失的效果向过失加害方索赔。

(二)船舶致人伤亡损害赔偿的原则

各国法律对人身伤亡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采取不同的赔偿制度。这种对人身伤亡实行特殊赔偿的制度,表现了对人的价值的重视,体现了各国对人身权益的保护。

从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看,船舶致人伤亡损害赔偿原则可概括为无过失责任原则、过失责任赔偿原则、精神损害赔偿原则、赔偿责任限额原则等。在我国,关于船舶致人伤亡的损害赔偿原则,在《民法通则》实施以前,一贯坚持以优先、非限制、酌情为原则。自《民法通则》实施以后,尤其是《海商法》实施以来,船舶致人伤亡赔偿的原则有较大变化,即实行过失责任原则、赔偿实际损失原则、赔偿责任限额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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