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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各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规定的不一致导致了法律适用中的冲突和不便,为了谋求统一,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四个有关船舶碰撞的重要公约,分别为《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五、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各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规定的不一致导致了法律适用中的冲突和不便,为了谋求统一,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四个有关船舶碰撞的重要公约,分别为《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为《1910年碰撞公约》)、《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为《民事管辖权公约》)、《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为《刑事管辖权公约》)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简称为《1972年避碰规则》)。其中,《民事管辖权公约》和《刑事管辖权公约》因参加国甚少,对航运界影响不大,以下仅对《1910年碰撞公约》和《1972年避碰规则》简要介绍。

(一)《1910年碰撞公约》

该公约于1910年9月23日在比利时布鲁塞尔举行的第三次海洋外交会议上通过,自1913年起生效,是有关船舶碰撞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94年3月加入公约,该公约已对我国生效。

公约适用于在任何水域发生的海船与海船之间或者海船与内河船之间的船舶碰撞,但不适用于军用船舶或专门用于政府公务的船舶。但是,(1)对属于非缔约国的利害关系人,每一缔约国可在互惠条件下适用公约的规定;(2)如果全体利害关系人和受理案件的法院属于同一个国家,则适用该国国内法,而不适用公约。

公约主要规定了船舶碰撞民事责任的过失原则、碰撞船舶船长的义务、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等实质内容。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与公约完全一致。

(二)《1972年避碰规则》

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1972年避碰规则》是在伦敦制定的,主要是关于船舶避碰技术方面的规定,并不涉及因碰撞而发生的责任问题。但在船舶发生碰撞后,有关的技术性规定则成为认定双方是否存在过失的重要依据。

《1972年避碰规则》于1977年7月生效,我国于1980年1月加入该规则,但对规则关于非机动船舶的规定作了保留,即我国的非机动船舶发生的碰撞,不适用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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