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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法的法律渊源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测绘法的法律渊源新中国成立以来,为建设一个伟大的新中国,医治战争给灾难深重的中国人民带来的创伤,国家需要大量的能源作基础,地质勘查、矿产开发、恢复建设成为当时一项十分紧要的工作,测绘工作得到了国家高度重视。

二、测绘法的法律渊源

新中国成立以来,为建设一个伟大的新中国,医治战争给灾难深重的中国人民带来的创伤,国家需要大量的能源作基础,地质勘查、矿产开发、恢复建设成为当时一项十分紧要的工作,测绘工作得到了国家高度重视。虽然当时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规范化的测绘法律,但为保障测绘工作的顺利实施,1955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命令》;1959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地测量法式(草案)》; 1965年5月国务院发布地图上边界画法的规定,1976年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了《关于加强地图国界画法审查工作的通知》;1980年1月国务院批准国家测绘总局修订的《我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1984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89年3月国务院第32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在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1982—1986年经济立法规划》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作为一个经济立法项目列入规划中。按照立法规划的要求,从1984年10月开始着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起草工作,历时8年时间,于1992年12月28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杨尚昆主席第66号令予以公布,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该测绘法对于规范我国当时的测绘活动和测绘管理,促进我国的测绘事业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依据这部测绘法,国务院分别于1995年7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于1996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初步建立了我国测绘法律体系的制度框架。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进行了修订,并自2002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我国的测绘事业全面进入了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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