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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可持续发展的“教师自律”机制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本文所讲的“教师自律”机制就是高校可持续发展的学术性保障机制之一。也就是说,高等学校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教师自律、必须营造有利于自律的组织环境。

论高校可持续发展的“教师自律”机制[1]

陈何芳

(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高等学校的可持续发展突出强调了发展的质量而非数量,更关注长期而非短期效果,因而更追求质量卓越和长远辉煌。这种可持续发展最本质的要求是遵循学术组织的发展规律,建立健康的运行和发展机制,以实现良性循环和优势积累。[2]本文所讲的“教师自律”机制就是高校可持续发展的学术性保障机制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自律发展才是可持续性的发展,因为不自律只会自毁声誉,即使能获得短期的快速增长,最终也会牺牲教育的质量,这样的发展当然不会具有持久的生命力,也是与质量卓越和长远辉煌的理想相悖的。按照自律的主体来划分,“教师自律”可以分解为“教师个体自律”和“高校组织自律”两个方面。也就是说,高等学校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教师自律、必须营造有利于自律的组织环境。

一、教师个体自律

高校教师是学术职业的承担者,“学术”曾经以其独特的品格,在大众心目中树立了高尚的形象,成为理性、自由、独立、纯洁、高尚、求实等字眼的同义语。以“学术”为职业、劳作于学术园地的学者,被视为智慧的化身、真理的代言人、社会良知守护者,他们的自律不仅意义重大而且非常值得期待。

(一)激发教师的自律潜能

高校教师是受人崇敬和仰慕的学者,他们往往具有比常人更强的自律精神,因为这是开展学术工作所必需的一种品格,高校教师的职业特性也有利于自律精神的养成。

1.自律影响学术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方面,自律影响高校教师“任务的确定”。影响高校教师工作质量和贡献率的第一个问题是“任务是什么?”在高等学校,只有教师自己才能清楚地确定自己的任务,管理者与教师相比,完全处于知识的劣势而不是优势地位,他们无法给高校教师明确安排具体任务,教师也不会按照外行的安排来确定自己的行动计划。任务的确定也是高校教师选择职业发展路径的过程,需要他们进行反思、做出选择、进行设计。在自我设定目标和任务的过程中,他们的责任意识、进取精神和动力水平都会显著提高。

另一方面,自律影响高校教师“成果的获得”。高校教师的学术追求会影响到最终的学术成果。对于教师而言,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非常重要,它能帮助教师克服急功近利的思想,潜心于真正的学术,而不是为了数量的虚荣而放弃质量的追求。自律的教师更能够理解,对于学术工作而言,追求卓越是基本的准则,任何“重视数量而轻视质量”的思想和行为,必定是舍本逐末、得不偿失的。

2.高校教师的职业特性有利于自律意识的形成

一方面,高校教师“从事精神生产”的属性有利于自律意识的形成。高校教师所从事的生产属于精神生产而不是物质生产,他们的劳动是创造性的、探索性的脑力劳动。这种劳动要想取得好的成效,劳动者不仅要有良好的学识,而且要有坚定的学术信念、崇高的学术追求、求实的学术态度、独立创新的学术勇气,等等。缺少了这些内在品质,高校教师就很难取得大的成就,只能成为一种教书“匠”,而无法成长为学术“大师”。这里所说的学术信念、学术追求、学术态度和学术勇气等,都是自律精神的强大动力源。现实也证明,高校教师作为社会的精英群体,普遍具有强烈的进取意识和开拓观念,他们能够充分地自我控制、自我指导、自我激发、勤奋工作;他们看重工作中的自我引导和自我管理,这样就能轻易达到自律的境界。

另一方面,高校教师“劳动的目的性”也有利于自律意识的形成。高校教师的学术劳动与其他劳动一样,具有双重的性质:其一是劳动的手段性,是他们赖以生存的一种手段,以满足生活中基本的物质性需求。其二是劳动的目的性。对于一个真正的学者而言,学术劳动本身就是人的自由生命的体现。吸引教师从事学术研究和知识探索的动因,往往来源于对未知世界的好奇和探索欲望而非其他,教师在工作中更能体验到真正作为“人”的自由。高校教师如果能视学术为天职,就能赋予学术活动以超越现实的含义,从而把所从事的学术活动与自我实现联结起来,释放出探索学术的热情。如果高校教师能够把学术劳动更多地当做目的而非手段,自律意识就能轻易形成了,因为一个真正的学者会为自己的全部行为负责。

(二)减少评价制度的负面刺激

尽管自律是开展学术工作的基本要求,教师的职业特性也有利于自律精神的养成,但是,高校教师能否自律还取决于制度环境的优劣。在当前的社会现实中,高校学术评价制度的弊端非常突出,对于教师自律产生了强大的破坏作用,亟需加强制度建设来保护和激励自律,同时也要尽力减少学术量化评价的异化。

1.加强制度建设以保护和激励自律

高校教师从事科学研究会涉及一系列切身利益,很容易导致学术行为的急功近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缺乏严格与合理的学术规范和道德的约束,就很可能会出现学术腐败、学术造假,这将极大地影响我国高等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但是,高等学校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组织,高校的正常运行既有赖于人的道德水平和品格修养,又需要借助于制度的规范与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度的规范与要求可能更为可靠,因为人的道德水平和品格修养能够保证个人独善其身,能够使个人在考虑自身利益时兼顾大局和他人利益。但是,复杂的高校不仅存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还存在各级各类单位之间、各类人群之间、各种功能性活动与非功能性活动之间的双边及多边关系。在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中,高等学校的正常运行以及教学、研究、行政管理良好秩序的建立等,都不是个人的道德水平和品格修养所能实现的。可以说,高校需要人们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平和品格修养,这是高校实现其教育功能、履行其学术使命所不可缺少的。但与此同时,高校还需要建立一套健全的制度,必须用制度来指导、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调节各种机构、单位和部门的活动,激励和保证师生员工的使命感和责任心,从而规避不端行为,保障学校的利益免受侵害。[3]在自律的问题上,高校制度环境的优化非常重要,亟须通过优良的制度设置来保护和激励教师自律,杜绝各种错综复杂关系和庞杂事务中的不自律,这也是现代大学制度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2.减少学术量化评价的异化

当前高校的学术评价制度存在诸多弊端,比如过于重视量化评价指标、过于依据刊物等级评价教师学术成果、学术评价中的政府行政主导因素过多、科研风气比较浮躁,等等。在这种评价体系中,高校教师关心的是怎样用最快的速度在学校看重的期刊杂志上多发论文,由此获得相应的职称、待遇。这种评价制度所发挥的“指挥棒”作用,在于鼓励教师“多发文章、快发文章”,但对学术质量重视不足、奖励不多。有的学校甚至有意制造“短期竞争”,鼓励教师之间、学校之间在学术成果数量上“盲目攀比”。这样的制度导致学术泡沫化严重,高校教师在制度的导向和压力下往往会选择短期受益,而无视长远的发展。这种负面影响十分严重,以至于可以称之为“学术评价制度异化”,即“学术评价制度的发展违背了其推动学术发展、繁荣和创新的初衷,成为一种外在于学术人和学术机构的支配力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学术的发展、繁荣和创新进步”[4]

为了减少量化评价的负面影响,必须深刻认识量化评价的危害,并鼓励教师抵制这种不良误导。一方面,揭示和批判量化评价的诸多弊端并剖析其深层次原因,对于改善我国高校学术评价制度意义重大。要认识到“一个民族的学术事业发展,也只有以真理的追求和知识的获得作为学术行为的原动力和终极追求,只有以是否获得创新性的学术成就作为评价学术行为的首要尺度,学术才能健康发展。学术行为一旦背离了它的基本规则,学术繁荣和创新也就注定要沦落为镜花水月。”[5]另一方面,面对急功近利的学术管理制度,高校教师应自觉抵制这种误导。在学术环境中,教师并不是处于被动地位的“小人物”,对于学术环境的影响不一定只能被动接受。相反,任何环境的影响都需要主体的过滤与转化,高校教师在学术环境中处于主体地位,可以做出自己的判断和选择。高校教师要奉行学术自治与学术自由的原则,努力抵制外部力量对学术的过多干预和钳制;要发挥高度的自律精神,清醒地分析学术环境,积极吸收良性影响,努力抵制不良影响,从而转化环境,谋求自身学术的建康长远发展。[6]

二、高校组织自律

最近几年,媒体报道的学术抄袭事件比比皆是,抄袭者的身份从硕士生、博士生到教授、院士、校长都有,涵盖了高校科研群体中的老中青三代,在学术界和大众心目中造成很坏的影响。频频见报的学术不端行为表明,学术造假已经达到了让人无法容忍的程度。人们不禁要问,既然高校教师具有较强的自律潜能,为什么高校的学术腐败又如此猖獗呢?答案显然在于,学术不端的产生既与教师个人有关,也与高校的组织和制度密切相关;教师自律既包括个体的自律,也包括组织的自律。为了促进教师自律,必须打破学术不端的“利益共同体”,自觉惩治而不是包庇学术腐败,并充分发挥学术规范机构的作用。

(一)打破学术不端的“利益共同体”

高校学术不端事件频发,背后有着深刻的利益关系,它与高校教师个人利益相关,也牵涉到高校组织的整体利益。

1.量化考核与个人私利诱使高校教师学术不端

一方面,高校教师的学术不端是与学校频繁开展量化考核密切相关的。高校的管理制度普遍规定,年终考核和职称晋升等都要达到相应的成果要求,比如多部著作、多篇论文、多项课题等。按照学术研究的一般规律,这些目标很难在短期内实现。但是,不能通过考核,就意味着年终工作量不达标,或者不能晋升职称,不能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不能在学校拥有体面的地位,等等。实际上,量化考核已经成为高校教师面临的一种普遍压力。对于普通教师而言,通不过考核可能会被扫地出门;对于高级教授而言,通不过考核也是有失身份和颜面而难以接受的。[7]出于“形势”所逼,一些学者选择了“另辟蹊径”,采用抄袭、拼凑、造假、走后门、搞关系等方式“制造成果”,在量化考核的压力下走上了学术不端之路。

另一方面,个人私利也会诱使高校教师学术不端。科学研究是与教师个体的利益密切相关的,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比如晋升高一级职称、通过年终考核、顺利获得学位、获得物质和精神奖励等,高校教师都非常重视论文的发表,甚至把编造和炮制论文当做首要任务。从现有报道来看,很多学术造假事件的主角都是国内著名大学的知名学者,其中高校校长和院长比例不小。他们本身在科学研究方面有着较好的潜质或者已经取得了优秀的学术积累和成果,有些还执掌着诸多学术资源配置的大权,但最终却因贪图更大的利益而走向了学术造假或学术腐败。一桩桩“造假”事件的背后,反映着科学研究和学术创作的急功近利,也体现了他们对更大利益的不择手段的追求,个人私利诱使高校教师走向了学术不端。

2.完成指标和挽救名誉的“学校利益”使得学校纵容学术不端

一方面,高校纵容学术不端是为了更好地完成自身的指标任务。当前的高等学校充满了各种“指标”考核,比如学生有指标,不少学校的研究生都被要求必须发表若干篇规定级别的论文才能获得学位;教师有考核指标,尤其是年度考核和岗位竞争的考核,这种竞争一直延伸到当上院士才可以结束。而所有这些指标汇总到最后,就成了学校的综合实力,用于参与学校之间的竞争,凭借这些指标去获得认可和资源支持,比如重点学科的审批、进入211、985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等等。高等学校对于“指标”的重视其实是与上级管理部门的考核一脉相承的。为了满足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评估要求,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评价指标有针对性地做好各方面的“建设”。这些数据化“建设成果”不但关系到学校的形象、声誉,还影响到学校的办学经费,进而影响教师待遇与办学条件。在这种背景下,学术不端者可能并不心存愧疚,反而认为自己的“不端”为学校的论文数、课题数、经费数做出了较大贡献;而在学校领导看来,学术不端虽然性质不好,但却非常有助于学校及领导政绩的彰显,而惩治学术不端虽然能净化学术空气,但却会影响“学术产出”的数量和效率,“端与不端”似乎是“各有利弊”而无是非之别。

另一方面,高校纵容学术不端也是为了隐瞒腐败以图挽救名誉。当前学术不端行为很难治理,很大一个原因是领导袒护。[8]领导袒护的理由既可能很特殊,也可能很普遍。特殊的理由可能是“牵涉其中”,比如,当学术不端者就是学校领导本人时,他肯定会极力掩盖腐败行为,以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当学术不端者与学校领导关系亲近时,公开处理也会让领导有失颜面、情感上不舍、或者有损“政绩”。在清晰的“人际脉络”面前,许多领导者已经“清醒”地意识到,学术不端的追查往往会越查越多,不少人都难摆脱干系,还不如掩盖事实,防止因不端行为被曝光而引发更多的利益冲突。正是基于这种认识,被曝光的学术不端事件只是少数,而且当事人都会直截了当或隐隐约约地谈到曝光的“原因”,比如举报者“动机不纯”、“打击报复”,等等。

纵容学术不端更有普遍的原因,是把个人和学校看作利益共同体,因而不愿扩大事态而影响声誉。高校之间竞争激烈,发生学术不端事件对于高校而言无疑是个致命的打击,会使学校的声誉严重受损。在当今资讯发达的时代,这种负面信息很容易散播开来,既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也要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评,使学校在未来的资源配置中处于不利地位。另外,即使学校愿意公布这类事件,现在的社会舆论也不够公正,媒体和民众更愿意以揭丑的心态来看待事件,而很少会赞扬“公开者”的勇气和改正的决心,或者谴责那些隐瞒不报的学校。因此,公布和严惩学术不端往往被认为是得不偿失的,纵容似乎是更好的选择。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高校学术不端之所以难以治理,是因为背后有强大的“利益共同体”予以支撑。如果大学不能从利益共同体回归到学术共同体,高校教师的学术自律就难以实现。只有在学术共同体的语境下,学术的理想和尊严才能逐渐恢复,学术的规范才能真正建立,高校的学术不端才能通过学术共同体的自净功能予以遏制。

(二)自觉惩治而不是包庇学术腐败

我国高校包庇学术腐败的事情非常普遍。在媒体所报道的众多学术腐败事件中,几乎每一起都不是学校自己查出来的,而是由他人检举,甚至多次检举,学校才被迫应对的。学校“查不出来”也许是技术上不能实现,也许是假装没有发现。在高校量化考核这一前提下,学校看重论文数量而不关注论文本身,发现抄袭、造假的几率自然微乎其微。相反,如果建立“质量评价原则”,在评价中关注论文本身的学术贡献,那么,垃圾论文、造假论文在评价过程中就会被剔除、甚至不敢现身,学术不端自然很好“查出来”。而且,在评价环节剔除造假论文,远比被检举之后再去查处更加有意义。

1.包庇学术腐败成为“次生丑闻”

包庇学术腐败既包括假装“查不出来”,也包括查处之后惩治不力。正如有学者所言,在我国,“治理学术腐败,也就是‘雷声大雨点小’,只捉蚊子(毫无背景的研究者),不扑苍蝇(利益共谋与领导有关系的研究者),更不敢动老虎(领导与官员)了。很显然,问题的根源在于当前行政导向的学术资源配置体制和学术行政化评价机制,让领导和学者、专家们紧密配合、‘各取所需’”[9]。因此,“很多人都说,造假的代价并不大,其实还受益不少”,“各种惩处条例是有声有势,但是给人的感觉是高高举起,轻轻落下,欠缺实际的东西”[10]。虽然教育部和高校为惩治学术不端出台了不少规定和条例,但因执行不力,各种学术不端行为依然频繁发生。学校包庇学术腐败已经被人们称之为“次生丑闻”,即纵容学术不端,从轻发落,或者打击举报者,这会让学术规范进一步失范,让学校的制度失去权威,从而“激励”更多的学者走上学术违规之路。

包庇学术腐败也与普遍存在的“被评价体系所害”的“受害者”情结有关。“当下一些领域学术风气之败坏、学术潜规则之盛行。剽窃抄袭、一稿多发、挂名学术等学术潜规则已是人所共知的‘秘密’,但还有另一种更可恶、危害更严重的学术潜规则,那就是对学术腐败的容忍、纵容乃至包庇。对于学术潜规则,一些人动辄将之归咎于不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11]这种“受害者”情结,一方面让学术不端者找到了安慰自己和应对他人质疑的充分理由,让他们一边抱怨现行的体制,一边心照不宣地“堕落”与“造假”,甚至把潜规则当做明规则来执行。另一方面,每一个“受害者”又以“同病相怜”的心态对待他人的学术腐败,他们无形中就形成了攻守同盟,极力掩饰腐败行为以防暴露,即使“不小心”被揭露出来也拖沓应付,并有意把众人的目光引向让他们“受害”的体制,从而淡化个体的责任。[12]

但实际上,学术评价制度绝不是学术腐败的必然借口,就像法规不完备并不是违法犯罪的正当理由一样。为了减少学术腐败,淡泊名利减少贪欲也许更为重要。只要不唯名、不逐利,高校教师可以抗拒“受害”;同样,大学也只有从长远利益出发而舍得放弃短期利益,才能正确处理学术腐败事件,才可能重建学术秩序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2.自觉惩治学术腐败意义重大

通常而言,在健康的学术肌体中,大学与研究机构应当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学术抄袭和造假,一旦确认造假行为,不管涉及什么人、对学校有多大“伤害”,都会向社会通报,并开除当事人或接受当事人的主动辞职,而且还会被记录到征信系统伴其终身。这样,学者一旦造假,就很难在其他大学或研究机构重新获得聘任,情况严重者还会进入司法程序以接受法律的惩处。这样,一次学术抄袭或造假就要付出被逐出学术圈的沉重代价,这自然会让每个人都对学术规范充满敬意,不敢轻易以身试法。比如,在国际学术界,只要论文被查证抄袭或造假,所有论文署名者都要承担责任,无论他是校长甚至诺贝尔奖获得者。之所以要承担责任,是因为署名就表明对于论文做出过具体贡献,与论文有着著作权方面的法律关系。这也意味着没有做出贡献者不得署名。而在我国,论文和成果的署名非常混乱,一些行政官员、学界领导经常在没有做出任何贡献的论文和成果中署名,成为十分严重的隐性学术腐败。这些当权者凭借署名侵占他人成果,轻松成就了自己的功名利禄;而一旦被发现造假,又纷纷表示“自己毫不知情”,并以领导和权威的身份优势安然脱身,让某个作者成为替罪羊。如果这种状况不改变,学术风气就难以好转,学术不端的处理更会扭曲为放任作恶者而加害于普通教师。总之,只有让教师个人和学校组织都能够因学术不端而“受惩处”而非“得名利”,才能有助于减少学术腐败。高等学校虽然不能杜绝学术失范,但必须自觉惩治学术不端,营造和保持健康的学术生态。

(三)充分发挥学术规范机构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高校纷纷表示重视学术规范建设,很多高校都成立了学风建设委员会或相关的学术规范机构。作为一种专业机构,它们应该在惩治学术腐败、促进教师自律中发挥重大作用。但是,就现状而言,这些学术规范机构显然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自身工作亟待加强和改进。

1.赋予有关委员会独立调查的权力

高等学校的学术规范机构必须拥有独立调查的权力,坚持“独立调查原则”,这样才可能在处理学术不端中发挥较大的作用。但是,当前这种机构的“独立性”是非常欠缺的。很多学术不端事件的处理貌似在学校层面进行了严格的审查,但包括举报人在内的社会舆论却一直要求独立的第三方参与调查,这表明高校的学术规范机构并不独立,而是依附于高校行政,发出行政所需要的声音,这样的调查是难以服众的。但是,舆论所倡导的完全独立的“第三方调查”也有一定的困难,因为众多学科领域学术事务的评判要求高深的专业基础,一般的社会机构难以胜任这种工作。相比之下,增强高校学术规范机构的独立性更加可行,只有赋予委员会独立调查的权力,才能避免学校利益的干扰,确保调查处理中的真实与公正。在拥有了独立调查权力之后,高校的学术规范机构还要切实践行“独立调查原则”,排除各种利益因素对调查结果的左右,真正严肃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事件,为学术界和高等学校的健康发展起到拨乱反正、扶正祛邪的作用。

2.学术不端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科学的程序

在实行现代大学制度的国外大学中,学术不端的调查和处理必须遵循一套严格的程序:首先,学术规范机构接到举报就会开展独立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步处理意见,同时要把相关信息告诉当事人,并详细说明处理的理由;其次是当事人不服从处理时可提出上诉,由学术申诉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接受申诉、调查核实、组织听证,教师可以自己辩护或指定他人为其辩护;最后,学校董事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做出最终处罚并加以公布。[13]这样的程序非常严谨,也可以借用到我国高校学术规范机构的工作之中。三个环节的设计保证了事件调查的公开和公正:当事人与调查机构拥有平等的地位和机会开展辩护;调查机构可以逐次开展深入调查并互相监督;调查结果的公布和使用也充分体现了为教师负责、为学术负责、为学校发展负责的立场。通过这样的程序设计,还可以避免行政干预和学术规范机构不自律等问题,面对教师的申诉和辩护、其他委员会和听证会的参与,以及董事会的决定,各种“黑箱”和交易都将大为减少。

3.学术不端的处理还应加强社会的监督和参与

学术不端的处理不仅仅是高校自身的事,也不仅是学术圈的内部事情,而应加强社会的监督和参与。尤其是在当前高校成为学术不端的“利益共同体”而非“学术共同体”时,社会的参与显得尤为必要。所以,高校学术规范机构在工作中要增强开放性,促进社会力量的适度参与。首先,在调查高校的学术不端时,可以吸纳相关领域的学术专家、人大教育专门委员会成员、新闻媒体和社会民众等参与调查,以集思广益并加强监督。其次,涉嫌违法的学术不端事件要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比如擅署他人姓名就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依据《著作权法》追究其责任;有些基金项目涉嫌学术造假时,要进一步追查经费流向并追回资金;存在欺诈行为时,当事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最后,治理学术不端还应借助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尤其是要加大对“次生丑闻”的整治力度,建立对学校决策者的问责机制,追究学校领导人处理学术规范问题失职或失范的责任。

【注释】

[1]项目来源:2008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研究”(08JZD002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度一般项目“大学学术生产力发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08JC880020)。

[2]陈何芳.论高等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学术自由”机制[J].教育学术月刊,2010(3):48-51.

[3]别敦荣,吴国娟.论大学制度的公正性[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7(1):48.

[4]高军,迟爽.我国学术评价制度的异化研究[J].高校教育管理,2008(2):32.

[5]冯皓.道德自律与社会控制:规范学术活动的两种力量[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143.

[6]唐安奎.论大学学术环境与基层学术人员的成长——学术生态的视角[J].现代教育科学,2006(4):93.

[7]熊丙奇.学术丑闻主角为何受普遍同情[N].东方早报,2008-01-03.

[8]原春琳.代表委员揭露学术腐败背后的利益共同体[N].中国青年报,2006-03-10.

[9]熊丙奇.领导为何一年能发表51篇SCI论文?[N].北京青年报,2007-12-27.

[10]原春琳.代表委员揭露学术腐败背后的利益共同体[N].中国青年报,2006-03-10.

[11]晏扬.“学术机制”不是副校长抄袭的借口[N].新京报,2009-07-15.

[12]熊丙奇.学术丑闻主角为何受普遍同情[N].东方早报,2008-01-03.

[13]熊丙奇.大学处理教授必须透明公开[N].新民晚报,200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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